台灣人在香港有資產,過世後台灣繼承人怎麼處理?跨境遺產與公司股權流程

台灣繼承人須先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承辦文件,才能處理香港的帳戶、物業與公司股權;台灣端則同步辦理繼承與遺產稅申報。
以下用一個假設情境說明。林先生長年住在台北,生前在香港有一個銀行帳戶、一間自住過的小單位,另有一家他擔任唯一董事兼唯一股東的香港有限公司。林先生過世後,妻子與兩名子女手上的台灣戶籍謄本與遺產分割協議書都已備齊,但香港銀行仍然凍結帳戶,公司也無人有權簽署任何文件。困難在於,台灣的繼承程序與香港的遺產承辦程序各自運作,中間需要有人把兩套程序銜接起來。
本文重點
- 在香港,繼承人不會因為死亡事實而自動取得處分權。必須先由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核發遺囑認證書(有遺囑並指定執行人時)或遺產管理書(無遺囑時),銀行與公司才會依這份文件辦理。
- 香港依被繼承人的「住所」(domicile)決定動產的繼承準據法。住所在台灣者,香港帳戶與公司股份原則上依台灣法分配,香港物業則依香港法處理。因此,同一份遺產可能分別適用兩套規則。
- 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遺產稅,但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其香港資產仍須計入台灣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 遺產中有香港公司股權時,真正卡住的往往是董事出缺。公司無人簽署,銀行授權與法定申報都會隨之停擺。
一、台灣人過世,香港帳戶怎麼處理?
香港銀行接到死亡通知後通常會凍結帳戶,要等承辦文件核發後才會放款或銷戶。依香港衝突法,動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若林先生的住所在台灣,香港遺產承辦處通常會要求提出台灣法意見,說明依台灣民法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民法相關規定;配偶應繼分見民法第1144條)。
台灣法院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被繼承人本國法(即台灣法)處理整份遺產。兩地規則對香港物業可能指向不同結果:香港會依物業所在地法處理,這時若無遺囑,就適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最終如何分配,實務上須個案評估。
在稅務方面,台灣遺產稅應於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並得依同法規定申請延長。香港資產的價值證明也須一併準備。截至2026年,免稅額依財政部公告為準。
二、台灣繼承程序與香港遺產承辦,差在哪裡?
主管機關:台灣採當然繼承(民法),不需要法院核准,繼承人直接持文件向地政、銀行、國稅局辦理,只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需向法院聲請。香港則由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核發承辦文件。
文件:台灣需要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與遺產稅證明。香港需要申請表格、宣誓書、死亡證明、遺囑正本(如有)、資產負債清單;被繼承人住所在境外時,通常另需外國法意見。
期間:台灣的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4條),遺產稅另有前述申報期限。香港一般未設相同的短期申請期限,但拖延會影響資產運作。
是否需委任香港律師:台灣可以自行辦理。香港法律並未強制委任律師,遺產承辦處也設有個人申請服務;但被繼承人住所在境外、或遺產涉及物業與公司股權時,實務上通常會委任香港執業事務律師辦理。
三、台灣繼承人需要去香港嗎?
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宣誓書與授權文件可以在台灣簽署,再由香港律師遞件。台灣文件要在香港使用,通常須先經公證,並依受理機關的要求辦理認證,具體路徑應於事前確認,以免文件被退回補正。
這個環節最能看出雙法域視角的作用。台灣法沒有英美法上「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指負責管理、分配遺產的人)的概念,繼承人是直接承受遺產。香港則要求由一位具名的申請人取得承辦文件,再由他對外處理遺產。因此台灣端提出的法律意見,必須把「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台灣規則,轉成香港可以據以核發承辦文件的人選與份額。這份意見寫不清楚,是香港申請被要求補件的常見原因。
四、香港公司股權怎麼繼承?
股份本身依前述規則由繼承人承受,但過戶要同時遵守《公司條例》與公司章程。遺產代理人取得承辦文件後,可以依章程申請登記為股東,或將股份轉讓給繼承人;股份轉讓另涉香港印花稅,計算方式依轉讓性質而定。章程若設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繼承人未必能直接取得股份。
像林先生這樣唯一董事同時是唯一股東的情形,公司在他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人有權委任新董事,銀行授權也隨之失效。即使在遺產承辦期間,周年申報表與利得稅申報等法定義務仍持續存在。因此,取得承辦文件後的首要工作,通常是以股東身分委任新董事,並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變更,同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五、香港遺產承辦要多久?
所需時間因案而異,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有無遺囑、遺囑格式是否符合香港《遺囑條例》承認的要件、台灣文件公證認證的進度、外國法意見是否完備、資產種類多寡,以及繼承人之間能否形成共識。費用同樣取決於這些因素。
六、從台灣備件到香港過戶的步驟
- 在台灣取得死亡證明、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清點香港資產。
- 評估是否拋棄繼承,並注意三個月期限。
- 由繼承人協議推派香港申請人,必要時出具授權書,所有文件辦理公證與認證。
- 由台灣律師出具台灣法意見,香港律師據以準備宣誓書並向遺產承辦處遞件。
- 取得承辦文件後,持文件至銀行提領或轉帳;物業辦理轉歸與登記;公司先委任新董事,再辦理股份過戶。
- 同步完成台灣遺產稅申報。
七、兩個常見誤解
誤解之一是「香港沒有遺產稅,香港資產可以不管」。這句話把香港的稅制與台灣的申報義務混為一談。只要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台灣,香港資產就屬於台灣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漏報會產生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誤解之二是許多人反射性地建議「台灣、香港各立一份遺囑」。我不認為這可以一概而論。兩份遺囑的撤銷條款若沒有寫好,後立的那一份可能撤銷前一份;兩份對同一資產的安排若互相矛盾,也會在兩地分別引發爭議。如果香港資產單純,一份形式完備、並考量香港承認要件的遺囑,有時比兩份互相牽動的遺囑更穩妥。是否另立,應視資產結構而定。
八、卡在哪裡,我的建議
許多家庭遲遲沒有辦理,原因不在於不知道流程,而是有一位繼承人聯繫不上,或家人對分配方式還沒有共識。我的建議是把兩件事分開處理:先就「由誰擔任香港申請人」取得授權,讓承辦文件先申請下來,資產因此得以解凍,公司也恢復運作;分配比例則留待後續協商。等全體共識成形才啟動程序,資產停擺的時間往往會拉得比爭議本身還長。
若在生前就有規劃空間,就我的經驗,最值得優先處理的是香港公司的董事安排。依《公司條例》,唯一股東兼唯一董事的私人公司可以提名預備董事,一份簡單的提名文件,就能避免林先生公司那樣的停擺。延伸閱讀:家業之間。
本文作者黃柏榮律師(Elwin Wong)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台灣及香港海外律師資格,長期處理跨境財富傳承、家族信託、繼承與公司治理事務。定恆法律事務所設有台北、桃園、高雄、台東及香港五所辦公室。作者介紹。定恆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36號9樓之1,電話02-8228-2380,聯絡定恆。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截至2026年,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香港法律事務應由香港執業律師依現行法規提供意見,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台灣人過世後,香港銀行帳戶的錢要怎麼領?
須先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核發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再持該文件向銀行辦理提領或轉帳。僅憑台灣的戶籍謄本或遺產分割協議書,香港銀行通常不會放款。
香港遺產承辦要多久?
沒有固定時間,主要取決於有無遺囑、台灣文件公證認證的進度、外國法意見是否完備、資產種類,以及繼承人能否形成共識。文件一次備齊,是縮短時間最直接的方法。
台灣繼承人一定要親自去香港嗎?
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宣誓書與授權書可以在台灣簽署並辦理公證認證,再由香港律師遞件;個案是否需要到場,以受理機關的要求為準。
香港公司股權怎麼繼承?
先取得承辦文件,再由遺產代理人依《公司條例》與公司章程辦理股東登記或股份轉讓,並繳納香港印花稅。如果原董事已過世,應先委任新董事,並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變更。
香港資產需要申報台灣遺產稅嗎?
需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經常居住台灣的國民死亡時,境內外全部遺產都須課稅,香港資產也包括在內,並應於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