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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兩造間為「普通合夥」而非「隱名合夥」,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對造未列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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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與出資事實明確可查
本站樣本中全部駁回高達 46%,最常見原因是原告無法舉證合夥契約存在——需要證明雙方確實有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合意,單純曾經一起做生意的事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合夥。
尚未經清算就直接請求返還出資
另一個常見敗因是合夥財產在清算完成前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若未經清算程序就直接請求返還特定金額,法院通常會認為請求前提不成立。
已完成清算,僅爭執結算金額
若已進入清算程序,爭點會轉為帳目是否清楚,本站樣本顯示金額落差極大取決於是否有完整的會計鑑定與繳款證明。
| 樣本數 | 79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8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1,177,5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0% |
| 原告勝訴率 | 54% |
依 79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79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33,038,213 元
請求 44,771,698 元 准許比例 74%
11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2026-06-11
兩造合夥投資不動產,因合夥目的不能完成而解散,惟對清算帳目及財產分配有爭執。法院依鑑定價值結算合夥財產、債務及出資,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合夥結算款項。
法院認定:兩造合夥關係已解散,因無法選任清算人且對帳目爭執,法院依鑑定價值結算合夥財產,扣除債務、費用及返還出資後,按約定比例分配賸餘利益,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結算差額。
4,935,793 元
請求 4,935,793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上字第162號 2026-04-29
原告蔡美源與被告張簡當容間存在合資購買房地之契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房地出售所得之3分之1。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兩造間存在合資購買房地之契約,原告已付訖出資金額,請求未罹於時效,故駁回被告之上訴。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7,541 元
請求 650,000 元 准許比例 3%
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 2026-03-13
兩造於107年成立隱名合夥契約經營民宿,原告出資65萬元,被告出資55萬元。契約於109年6月終止,經結算後,法院認定民宿收入為102,153元,支出為1,269,770元,餘存額為32,383元,判決被告應按出資比例返還原告17,541元。
法院認定:法院依會計師鑑定結果,認定民宿經營期間之收入與必要支出,扣除不符經營必要之費用及贅列項目後,計算出合夥餘存額,並按兩造出資比例分配。
18,750 元
請求 25,000 元 准許比例 75%
114年度湖小字第1513號 2026-05-07
原告與被告三人合夥經營按摩店,原告先行墊付店面油漆粉刷工程費2萬5,000元。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法院認定該費用為合夥事務支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負擔比例之款項1萬8,750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系爭工程費用確屬合夥事務支出,原告既已代墊,依合夥關係,其他合夥人應按比例償還其代墊費用。
79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 2026-06-26
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夥契約經營快炒店,原告出資34萬元。後原告依約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出資額,被告雖同意返還但遲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出資及利息。
請求 340,000 元 → 准許 340,000 元
114年度訴字第308號 2026-04-10
原告曾志麟與被告許浚茗及證人翁瑞聖合作經營補習班,因合作終止後被告拒絕簽名並付款,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代墊款。
請求 672,501 元 → 准許 625,544 元
114年度訴字第4937號 2026-02-11
原告主張與被告有合夥關係,請求返還出資及分配盈利,並主張被告製作不實報表構成侵權及不當得利。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與被告間有合夥契約,且被告為公司組織不得為合夥人,原告請求無據,予以駁回。
請求 2,693,785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合夥訴訟遭駁回的最常見原因約有兩種:首先是原告無法舉證雙方之間具備互約出資及共同經營事業的合夥合意,導致法院認定合夥關係不存在而判決駁回;其次是合夥事業尚未進行法定清算程序或尚未清算完結前,原告即逕行請求返還出資額或特定金額,因違反清算前不得請求分配之法律規定而遭駁回。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114年度訴字第1391號、114年度基簡字第1200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標的資產的規模與投資金額的多寡。在金額極高的案件中,往往涉及數千萬元的土地不動產合夥開發或大額加油站入股投資協議;而在金額較低的案件中,則多為單筆數十萬元的托嬰中心、民宿或小型餐飲店出資返還及代墊款糾紛,導致判決金額從數百萬元落差至數萬元不等。
參考案例:114年度沙簡字第530號、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11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例多數具備明確的合夥出資證明與帳目憑證,且雙方對於合夥解散或退夥事實並無重大爭執,僅因清算帳目計算或出資比例分配產生細節落差,經法院依法結算或鑑定後核實部分金額;相較於極值案件動輒涉及數千萬元的大型資產開發或完全無法舉證合夥關係的全面駁回,中位數案件的證據相對完整且爭點單純。
參考案例: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11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上字第365號 2026-06-30
上訴人曾參與被上訴人各診所之合夥業務,後與另一合夥人協議將股份轉讓並收取款項,並退出診所通訊群組。上訴人主張未向全體合夥人聲明退夥,仍具合夥人資格,請求給付合夥紅利。法院認定雙方已達成股份轉讓合意,上訴人已喪失合夥人資格,判決駁回其請求。
法院認定:上訴人與另一合夥人就股份轉讓達成合意並已收受對價,且退出診所群組,應認已喪失合夥人資格,不得再請求分配紅利。
請求 3,005,000 元 → 准許 0 元
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 2026-05-29
原告與被告陳奕生簽訂合資協議,約定出資認購不動產經紀商行股份。後因被告陳奕生遭商行其他合夥人開除並領取退夥金,原告請求分配利益及清算合資財產。法院認定原告非商行合夥人,僅與被告陳奕生有合資契約,判決被告陳奕生應協同原告清算合資財產,其餘請求駁回。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陳奕生間為獨立之合資契約,非商行合夥人,故無權請求分配商行利益。惟合資契約既已終止,被告陳奕生未經清算程序即單方結算,原告請求協同清算為有理由。
請求 1,65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2026-05-29
原告主張與被告為多年好友,陸續交付金錢予被告進行借貸及合資投資房地產與公司股份,惟被告拒絕返還借款及分配投資獲利。原告依消費借貸、合資契約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4,258,0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無法證明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且合資契約之清算結果與買賣價金均未經證明,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主張之消費借貸、合資清算及買賣價金,均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兩造間有意思表示合致,且部分協議書內容顯示給付義務人非被告,故原告請求均無理由。
請求 66,977,000 元 → 准許 0 元
113年度建字第2號 2026-05-27
原告與被告江俊毅簽訂新建工程契約,因工程延宕終止契約,請求瑕疵修補費、代墊費及逾期違約金。另請求被告簡基耀返還合夥虧損及零用金,並請求被告李環濃返還溢領工程款。法院判決被告江俊毅應給付違約金,被告簡基耀應返還合夥虧損及零用金,其餘請求駁回。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甲工程逾期完工可歸責於承攬人,違約金應酌減;合夥關係消滅後,合夥人應分擔虧損並返還保管之零用金;至於瑕疵修補及對下包商之請求,因原告舉證不足或無契約關係而駁回。
請求 194,100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2026-05-15
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出資7500萬元入股並取得加油站土地建物持分及租金收益,因被告未移轉部分土地建物所有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出資,或請求移轉產權及清算合夥,法院認定協議僅約定租金分配,未約定移轉產權,且非隱名合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系爭協議書僅約定原告入股並分配租金,未約定移轉土地建物所有權,且兩造未約定分擔損失,不構成隱名合夥,原告請求均無理由。
請求 75,000,000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79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8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562,419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54%。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兩造間為「普通合夥」而非「隱名合夥」,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對造未列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請求
多數合夥破局糾紛,源頭往往是無形資產歸屬與退出機制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黃柏榮律師建議合夥人及早釐清商標歸屬、技術主張與金流分配等爭點,降低出資清算時的爭議與訴訟風險。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79 則、 期間 2025-10-08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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