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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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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全無過失,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本站樣本中 9% 案件是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是法院認定對方(加害人)並無過失,或請求權已罹於 2 年消滅時效。若警方交通事故初步分析對方全無肇責,或事故已發生超過 2 年,即使提告也可能落在被駁回的族群。
有明確過失,但傷勢輕或舉證未完整
多數案件(90%)落在部分准許,中位數約 40 萬元,關鍵變數是傷勢嚴重程度與舉證完整度——看護費、工作損失需要單據佐證,若只憑主張沒有醫療證明或收入證明,法院通常會打折扣。
重傷、長期看護或勞動能力減損
少數案件金額可達千萬等級(本站樣本最高判賠逾 1,361 萬元),關鍵在傷勢是否造成長期看護需求或勞動能力減損,且醫療與收入證據齊全。
| 樣本數 | 96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27 至 2026-06-29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1,005,185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404,52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52% |
| 原告勝訴率 | 85% |
依 96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96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26,834,382 元
請求 49,987,258 元 准許比例 54%
113年度桃簡字第660號 2026-03-06
原告徐幼芳因被告黃仙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號誌造成交通事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駕駛行為過失,造成原告受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6,022,712 元
請求 19,651,772 元 准許比例 82%
115年度苗簡字第63號 2026-03-31
被告因過失駕車導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駕駛行為過失,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原告損害,但考慮原告亦有過失,酌減賠償金額。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512 元
請求 94,343 元 准許比例 1%
115年度湖簡字第237號 2026-04-27
原告吳東霖請求被告薛淑芸因車禍造成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元及其利息。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因車禍造成原告車損,應賠償512元及其利息,駁回其他請求。
3,880 元
請求 684,200 元 准許比例 1%
114年度竹簡字第435號 2026-04-14
原告林文雄因被告郭吳世璋過失駕車造成車禍受傷,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過失行為導致原告受傷,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部分醫療費用。
96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東簡字第25號 2026-04-15
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告無照駕駛該車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撞,致他人死亡,原告已依約理賠,現代位請求被告賠償。
請求 2,800,000 元 → 准許 2,800,000 元
112年度重簡字第2363號 2026-02-25
原告郭庭巧因被告陳泰廷的交通過失行為遭受身體傷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 5,700,707 元 → 准許 1,225,355 元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 2026-01-13
陳靖文主張因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未妥善管理維護路樹,導致其騎車時撞上倒塌路樹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請求 1,676,838 元 → 准許 1,526,838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遭法院全部駁回的主因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舉證不足或無法證明被告具備過失與因果關係,例如未能證明道路標線與摔倒間之因果關聯;第二類則是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而遭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南國簡字第7號、113年度國字第19號、114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之所以大幅拉開,關鍵在於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勞動能力減損情形以及雙方過失相抵比例。例如因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或重傷需長期看護並涉及高額勞動力減損的案件,獲賠金額動輒數百萬元;反之,若僅受到輕微挫傷或車損且金額極低者,判賠金額僅剩數百元或數十元。
參考案例:114年度羅訴字第2號、115年度湖簡字第237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屬於機車與汽車發生擦撞或路口轉彎未禮讓導致骨折等傷害,雙方通常皆有一定過失比例,經法院審酌醫療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並扣除強制險或過失相抵後,判賠金額落於數十萬至百萬元之間,與動輒千萬或僅賠數百元的極端案件相比,傷勢與過失情節均處於常態分佈。
參考案例:112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114年度店簡字第294號、113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 2026-02-24
被上訴人沈怡亭於112年10月4日騎乘機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高鐵大道時,遭斷裂路樹砸傷,請求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上訴人因管理欠缺需負國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請求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成立。
請求 1,010,370 元 → 准許 404,520 元
114年度板簡字第3249號 2026-04-17
肇事者駕駛車輛違規闖入禁行路段並高速撞擊用路人,致原告受有肋骨骨折、血胸等傷害。肇事者隨後死亡,原告對其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並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肇事者過失明確,被告為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負責。醫療與看護費予以准許,薪資損失因無證明駁回,精神慰撫金酌定20萬元,並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
請求 1,787,825 元 → 准許 402,055 元
114年度湖簡字第1395號 2026-04-15
原告林聖峰、林宜樺因交通事故受傷,請求被告徐錦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機車維修費、財物損失及慰撫金。
法院認定:被告駕駛車輛撞擊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機車維修費、財物損失及慰撫金。
請求 500,000 元 → 准許 400,000 元
114年度重簡字第206號 2025-12-31
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車迴轉時,未注意來往車輛,與對向直行之原告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及機車毀損。法院認定雙方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扣除強制險理賠後,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150,840元。
法院認定:被告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原告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法院審酌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修車折舊及慰撫金,計算總損害後,扣除過失比例及已領強制險理賠,判決被告應賠償150,840元。
請求 526,746 元 → 准許 437,924 元
114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 2026-04-15
原告王慧文、林佳錡因交通事故受損,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拖吊費、車輛交易性貶值、交通代步費用等損害。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並准許原告請求部分損害賠償。
請求 466,795 元 → 准許 446,806 元
根據 96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27 至 2026-06-29),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404,520 元,半數案件落在 120,000 元至 1,381,779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52%,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52%。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85%。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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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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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車禍造成傷亡時,即使刑事偵查以不起訴或不受理結案,民事求償途徑仍然存在;黃柏榮律師提醒,家屬仍可依法向加害人(或其遺產)主張慰撫金與損害賠償,不須因刑事結果而放棄民事求償。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96 則、 期間 2025-10-27 至 2026-06-29。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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