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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療鑑定認定違反醫療常規
本站樣本中僅 13% 案件獲得部分准許,能獲准的案件關鍵在於是否有醫療鑑定報告明確指出診斷、手術或術後照護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告知說明義務。
併發症屬病情自然演變或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全部駁回高達 87%,最常見的原因是經專業鑑定後認定醫療行為並無過失(併發症屬病情自然演變),或原告無法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僅違反告知說明義務,非醫療技術過失
部分案件即使查無醫療技術過失,仍可能因醫師未盡術前告知說明義務(侵害病人自主決定權)而獲判部分慰撫金,金額通常遠低於原始請求。
| 樣本數 | 69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7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1,474,693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0% |
| 原告勝訴率 | 13% |
依 69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69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4,044,468 元
請求 9,758,088 元 准許比例 41%
111年度醫字第5號 2026-04-10
原告至診所接受醫美注射,被告於施打填充劑時不慎注入血管,導致原告右眼視網膜靜脈阻塞、青光眼及視野缺損等永久性傷害。法院認定被告違反醫療契約及告知說明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駁回懲罰性賠償金請求。
法院認定:被告執行醫美注射時將藥劑注入血管,造成原告右眼永久性視力與視野損害,且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責任。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故駁回懲罰性賠償請求。
1,082,575 元
請求 2,493,408 元 准許比例 43%
113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2026-02-26
林秋雪因第九胸椎壓迫性骨折接受李振培施作椎體成形手術,術後發現脊椎內有異物,主張李振培等2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李振培施作手術後遺留圓柱體骨水泥,未善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4,500 元
請求 245,000 元 准許比例 6%
113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2026-05-19
病患主張牙醫師植牙與牙冠治療延誤,且後續牙冠增長術處置不當致牙釘斷裂,請求賠償交通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診療延誤係因病患個人因素改約,且醫療處置符合常規,僅判准退還保固金。
法院認定:法院依鑑定報告認定醫師醫療行為符合常規,且療程延誤係病患個人因素所致,醫師無過失,僅就醫師同意退還之保固金部分予以准許。
50,000 元
請求 100,000 元 准許比例 50%
114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2026-01-09
原告尤靜雯主張被告張禮財即嬌點美學診所施打童顏針後,導致其額部出現硬塊,請求賠償相關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侵害原告之自主決定權,故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69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3年度醫字第15號 2026-03-06
原告林鈺娟之母林秀美因服用被告嚴子豪開立之藥物而健康惡化,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相關費用。
請求 1,757,497 元 → 准許 200,000 元
112年度醫字第43號 2026-06-29
病患因腹痛就醫,經診斷為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併腹膜炎,手術後轉入加護病房。住院期間因肺炎及敗血症死亡。家屬主張醫師未積極追蹤肺部病灶、未及時會診、抗生素使用不當及插拔管疏失,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依鑑定意見,認醫療處置符合常規,無過失,駁回原告之訴。
請求 2,163,404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類訴訟原告敗訴的高峰主因可歸納為二:第一類佔比極高,為手術或處置雖引發不良結果,但經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證實符合醫療常規且已盡告知義務,約佔多數;第二類則因病患未依醫囑回診、自身共病及身體老化自然演變導致病情惡化,致使損害與醫療行為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而遭法院駁回。
參考案例:115年度醫字第8號、114年度醫上字第12號、112年度醫字第43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求償金額的落差主要取決於過失之有無與侵害權利態樣。金額極高的案件多半請求上千萬元,多因病患死亡或植物人狀態,但若無法證明醫療過失常遭全數駁回;反之,若醫師在醫美注射時未盡告知義務或將藥劑誤入血管導致永久性視力受損,法院即會依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判賠數百萬元。
參考案例:111年度醫字第5號、114年度醫字第37號、114年度醫上字第16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半涉及植牙、矯正或局部微整形等醫療糾紛,病患雖主訴醫師處置不當導致疼痛或外觀受損,但經專業鑑定後,多數認定醫師已善盡告知義務且療程符合醫療常規,不屬於重大醫療疏失,因此往往僅獲判駁回或極少數的退費與精神慰撫金。
參考案例:113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114年度中醫簡字第3號、114年度壢醫簡字第1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2年度醫字第5號 2026-06-30
原告因膝關節疼痛於醫院接受截骨手術並植入骨板,術後骨板先後發生斷裂。原告主張醫療器材有安全性瑕疵,請求醫院與器材輸入商賠償醫療費及慰撫金。法院鑑定認為手術符合醫療常規,骨板斷裂係因原告自身骨質疏鬆及術後癒合不良導致金屬疲勞,非器材瑕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骨板斷裂係因病患自身骨質疏鬆及術後癒合不良,導致植入物長期承受過大負荷產生金屬疲勞,非器材本身設計或製造瑕疵,且醫療行為符合常規,被告無賠償責任。
請求 5,226,926 元 → 准許 0 元
112年度醫字第43號 2026-06-29
病患因腹痛就醫,經診斷為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併腹膜炎,手術後轉入加護病房。住院期間因肺炎及敗血症死亡。家屬主張醫師未積極追蹤肺部病灶、未及時會診、抗生素使用不當及插拔管疏失,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依鑑定意見,認醫療處置符合常規,無過失,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經鑑定,醫師於住院期間多次與家屬溝通,醫療處置(含抗生素調整、插拔管決策、會診)均符合醫療常規與專業裁量,病患死亡係因自身多重共病與病情自然演變,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
請求 1,081,702 元 → 准許 0 元
113年度醫字第28號 2026-06-24
原告主張醫師未經同意擅自實施電燒手術,導致子宮疤痕影響受孕,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醫師已盡告知義務,且電燒係為取得檢體之必要醫療裁量,原告無法證明受孕機率降低與手術有因果關係,故駁回請求。
法院認定:醫師已說明手術風險並取得同意,電燒係為取得檢體之必要醫療裁量,且原告無法證明受孕困難與手術間有因果關係,故請求無理由。
請求 989,968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壢醫簡字第1號 2026-06-18
原告主張於被告診所接受皮秒雷射療程後,臉部出現黑斑且影響工作與社交,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費用。法院審酌醫療鑑定意見及療程同意書,認定被告醫療行為符合常規,無過失責任,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被告醫療行為符合常規,且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過失或未盡說明義務,故原告請求無理由。
請求 136,600 元 → 准許 0 元
112年度醫字第11號 2026-06-18
原告主張被告於植牙修復過程中醫療疏失,導致齒槽骨及牙齦裂開、植體脫落,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委託醫審會鑑定,認定被告醫療處置符合常規,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受有齒槽骨裂開等傷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被告醫療處置經鑑定符合醫療常規,且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過失行為及受有齒槽骨裂開等損害,故原告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請求 738,466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69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7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13%。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69 則、 期間 2026-01-07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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