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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願意和解,案件可能根本不會進入判刑
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罪屬告訴乃論,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院即諭知不受理。本站樣本中這是最常見的結案方式——典型情境是網路賣場盜用商品圖片被告,賠償後對方撤回告訴。因此和解談成與否,對結果的影響往往大於法律爭點本身。
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
本站 139 則樣本中有 65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4 個月,半數落在 3 至 6 個月;情節較輕者樣本中常見量處拘役 30 日(例如未經授權重製他人攝影著作 2 張上架拍賣網站)。
爭執著作權不成立或無侵害故意
本站樣本緩刑比例 21.5%,低於以和解撤回結案的機會。若要爭執實體爭點,重點通常落在系爭圖片/影音是否具原創性、以及被告有無合法授權來源。
| 樣本數 | 139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6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4 個月 |
| 緩刑比例 | 25% |
| 原告勝訴率 | 19% |
依 65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139 則中 65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25%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30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在侵害著作權的案件中,法院給予緩刑或從輕量刑的常見條件,主要是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履行賠償。例如部分網拍業者擅自重製商品圖片,因積極賠償並獲被害人撤回告訴或同意給予緩刑,而獲得免刑或緩刑宣告。
參考案例:114年度智簡字第34號、115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115年度智簡字第3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犯罪規模與不法獲利。刑度較重的案件往往涉及大規模機房架設、長期營利性盜版轉傳,或販售破解防盜拷措施獲利高達百萬元;而刑度較輕者多為個人為行銷商品而短暫下載少數圖片,情節相對輕微。
參考案例: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處於刑度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數是行為人為了個人網路賣場或小規模營業,未經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數張商品照片或少量圖片。相較於架設非法機房獲利數百萬元的極端重罪,此類中位數案件犯罪規模與影響範圍均較小,故多量處拘役或數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參考案例:115年度苗智簡字第7號、115年度智簡字第3號、115年度智簡字第2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智訴字第8號 2026-06-30
被告楊延壽將已轉讓予鑫新公司之音樂著作權,擅自轉讓予余秋燕抵債,並由余秋燕委託他人重製為SD卡及歌卡,授權下游伴唱機業者出租,侵害鑫新公司著作財產權。法院判決楊延壽有罪,余秋燕因主觀上不知情獲判無罪。
法院認定:楊延壽以技術作價將著作權轉讓予鑫新公司,後又擅自將該權利轉讓抵債並授權重製,構成侵害著作權。余秋燕因信賴楊延壽之說詞,主觀上無侵害故意,故判決楊延壽有罪,余秋燕無罪。
115年度智易字第14號 2026-06-30
被告受僱於金峯娛樂有限公司,負責經營社群帳號,期間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新聞報導及照片。告訴人對被告公司撤回告訴,依著作權法規定,撤回告訴效力及於行為人,法院諭知不受理。
法院認定: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已對被告公司撤回告訴,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行為人,故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5號 2026-06-30
被告於住處下載未經授權之電腦軟體,並於任職公司內多次啟動使用,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經法院認定具備重製故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法院認定:被告具備相當智識與資訊專業,對於網路下載之專業軟體未經授權即擅自重製使用,主觀上顯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犯行明確。
115年度智易字第14號 2026-06-29
被告診所負責人及員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診所之客戶肖像案例圖及介紹圖,用以行銷招攬客戶,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
法院認定:本案所涉著作權法罪嫌均屬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諭知不受理。
112年度自字第10號 2026-06-26
自訴人指控被告公司負責人輸入並出租內建雲端點歌系統之伴唱機,侵害其視聽著作權。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係基於對國外授權證明之信賴,且自訴人未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故判決被告無罪。
法院認定:被告係基於對國外廠商授權證明之信賴而輸入設備,且自訴人未能舉證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明知侵害著作權,難認具備犯罪故意,故諭知無罪。
根據 139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6 至 2026-06-30,其中 65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4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3 至 6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25%。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39 則、 期間 2026-01-06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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