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規劃的目的,不只是「把財產給下一代」,而是讓移轉的時點、方式與條件都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並且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沒有規劃的傳承,結局常是繼承人對簿公堂:遺囑真偽、特留分、生前贈與該不該算回來,每一項都是多年訴訟。
定恆法律事務所從商務律師的專業出發,結合遺囑、信託、夫妻財產制、保險與公司股權設計等工具,為高資產家庭與家族企業擬定傳承架構;香港分所並可協助盤點與安排跨境資產。規劃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效果,本所會與會計師協同評估,確保方案合法可行。
依民法五種法定方式量身規劃遺囑內容,擔任遺囑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降低日後遺囑效力被爭執的風險。
自益與他益信託、遺囑信託、保險金信託的架構設計,信託監察人安排與信託條款的撰擬審閱。
分別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的登記規劃,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評估。
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與表決權安排設計控股架構,撰擬家族憲章與股東協議,兼顧經營權集中與公平分配。
遺產清冊與繼承系統表整理、遺產分割協議的撰擬談判,協議不成時的裁判分割訴訟。
特留分扣減、遺囑真偽鑑定、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生前贈與歸扣等爭議的訴訟攻防。
境外資產盤點、涉及香港與其他法域資產的繼承程序協調,跨境遺囑與信託的銜接。
民法第 1189 條規定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遺囑,各有嚴格的法定要件,欠缺任一要件即屬無效。實務上以公證遺囑最難被挑戰——由公證人作成、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日後爭執遺囑能力或真偽的空間最小。自書遺囑務必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打字列印的「自書遺囑」是常見的無效原因。
特留分是法律為繼承人保留的最低繼承利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遺囑可以自由指定分配,但侵害特留分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要回不足部分——所以「全部給一人」的遺囑不會無效,卻擋不住其他繼承人的扣減請求,規劃時應把特留分預先算進去。
生前贈與能確定移轉時點、避免身後爭產,但要注意兩件事:其一,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除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外,日後計算應繼分時要「歸扣」加回遺產(民法第 1173 條);其二,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仍視為遺產課稅。單純為了省稅的臨終移轉,多半達不到目的。
不會。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處分原則上需全體同意,但依民法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協議不成即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由法院酌定分配方法。實務上卡住的多半不是法律,而是感情與估價;先透過律師主持協議,通常比直接起訴保留更多家族關係。
當你希望「給,但不是現在全部給」的時候:受益人年幼或缺乏理財能力、擔心繼承人一次取得大額財產、希望照顧身心障礙家人到終老、或要求企業股權在特定條件成就前不得處分。信託可以把給付條件、時點與管理方式寫進契約,由受託人依約執行並設信託監察人監督,是遺囑做不到的持續性控制。
以上說明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個案適用仍應依具體事實判斷,建議與律師當面討論。
想看本所律師怎麼分析家族資產傳承的實際案例,歡迎閱讀 家族資產傳承主題的動態文章; 其他執業領域請見:公司商務與經營權、不動產與土地開發、民刑事訴訟與辯護。
如需諮詢,請來電 02-8228-2380(全國代表號),或透過 聯絡我們頁面預約台北、桃園、高雄、台東或香港任一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