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送我的股票,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原則上不用分。依民法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股利與混同資金要另外看。
2026年10月29日聯合新聞網報導,父母贈與兒子台積電股票,離婚時原則上不必分配。這個結論在法律上站得住,但標題省略了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以下用一個虛構情境說明:工程師林先生(化名)婚後受父親贈與一批上市股票,每年配發的股利直接匯入薪轉帳戶,幾年後他又用這個帳戶的錢加碼買進同一檔股票。等到談離婚時,哪些部分要分,哪些不用分,就需要一筆一筆釐清。
本文重點
- 受贈股票本身屬於「無償取得」,依民法規定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股價上漲的部分也隨同排除。
- 婚後領取的現金股利不是父母直接贈與的財產,實務上多傾向列入分配,但見解並不一致;婚前股票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依民法明文視為婚後財產。
- 股利一旦與薪資混入同一個帳戶,或被用來再買股票,原本可以排除的財產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婚後財產。
- 這類案件勝負的關鍵在資金流向的舉證,法律見解本身爭議不大。
父母贈與的股票,離婚要分嗎?
受贈的股票本身不用分。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在此限。
換言之,法律先把雙方的婚後財產各自計算淨額,再由淨額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父母贈與的股票雖然是在婚後取得,但因為屬於無償取得,一開始就不放進計算。至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依民法規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婚後領的股利、利息算不算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依民法規定視為婚後財產,這一點法條有明文。比較有爭議的是婚後受贈股票所配發的股利。一種看法認為,股利是公司按年分派的盈餘,並不是父母另外贈與的,不屬於無償取得,因此應列入分配。另一種看法則主張,股利是原物的延伸,應該和受贈的股票一樣排除。以現金股利而言,多數判決傾向列入分配;股票股利(配股)是否屬於孳息,實務見解也不一致。
拿股利再買的股票、和薪水混在一起的錢怎麼算?
下表整理五種常見情形:
| 項目 | 是否列入分配 | 理由 | 舉證重點 |
|---|---|---|---|
| 父母贈與的股票本身 | 不列入 | 民法明文排除(無償取得) | 贈與契約、贈與稅申報資料、集保撥轉紀錄 |
| 婚後領的現金股利 | 多傾向列入,見解不一 | 股利不是直接受贈的財產 | 股利入帳帳戶、離婚時是否仍然存在 |
| 用股利再買的股票 | 通常列入 | 以婚後財產購買,屬於有償取得 | 買股資金的來源 |
| 賣股後與薪資混在同一帳戶 | 無法區分的部分可能列入 | 依民法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 帳戶完整的資金流水 |
| 婚前已有股票在婚後所生的孳息 | 列入 | 依民法規定視為婚後財產 | 配息日期與金額 |
怎麼證明這筆財產是父母送的?
主張財產屬於無償取得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常用的證據包括:書面贈與契約;贈與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超過年度免稅額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為準);以及集保結算所與券商的撥轉、交易紀錄。
報導標題容易讓人以為,只要是家裡給的財產就不會被分走。我不這麼看。在承辦案件中,我常見到受贈的事實本身無人爭執,但因為受贈的錢已經在帳戶裡與薪資混用多年,到最後只剩下一個帳戶餘額,無法分辨哪一部分來自父母。這種情況下,民法的推定規定通常對主張排除的一方不利。
想保護家裡給的財產,婚前婚後可以怎麼做?
- 留存贈與資料:贈與契約、稅務文件與撥轉紀錄應一併保存。
- 開設獨立帳戶:受贈的股票與日後的股利,各自使用專用的證券戶與交割帳戶。
- 每年記帳:記錄股利的去向,避免流入家庭生活開支的帳戶。
- 考慮約定分別財產制:依民法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約定採行,契約應以書面訂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需要提醒的是,婚後才改採分別財產制,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當下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了解婚前協議的界線:如果仍採法定財產制,只是事先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種約定的效力實務見解不一。較為穩妥的做法,是依法約定夫妻財產制。
許多人遲遲不處理,原因並不在於不了解法律,而是覺得向配偶提出分別財產制,像是在表達不信任。這個顧慮可以理解。不過上面第1到第3項都不需要對方簽署,自己就可以著手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期限嗎?
有期限。依民法規定,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站在另一方的立場,可以主張對方的股利、以股利再買的股票與混同的資金屬於婚後財產,並聲請法院向集保結算所、往來銀行與稅捐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依民法規定,該財產應追加計算。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都屬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案件進行的時程,主要取決於財產筆數、函查回覆的速度,以及是否需要鑑價。
我的建議是,資金流向越早整理越好。以前述的林先生為例,我會建議他先把受贈股票、股利與加碼買進的部分逐年分開列表,再決定哪些部分值得主張排除,哪些部分直接列入協商的範圍。如果股票存放在境外的帳戶,調取資料的路徑也不同,需要另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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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柏榮律師(Elwin Wong)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台灣及香港海外律師資格,長期處理跨境財富傳承、家族信託、繼承與公司治理事務。定恆法律事務所設有台北、桃園、高雄、台東及香港五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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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情形請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父母婚後送我的股票,離婚時要分給配偶嗎?
原則上不用。依民法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前提是您能證明這些股票確實是父母贈與的。
受贈股票每年配發的現金股利要分嗎?
多數實務見解傾向列入分配,理由是股利並非父母直接贈與的財產,但法院見解並不一致。
用股利再買的股票算婚後財產嗎?
通常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這是以婚後財產購入的有償取得,不屬於無償取得的範圍。
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期限是多久?
依民法規定,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兩者任一期限屆滿,請求權即消滅。
婚後改採分別財產制,就能保護受贈的財產嗎?
改制應以書面訂立,並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但改制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當下即可能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