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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剩餘財產怎麼分?贍養費實際能拿多少

根據 147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9 至 2026-06-30), 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1,099,720 元, 半數案件落在 16,000 元至 4,649,182 元之間, 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84%。

你的狀況比較接近哪一種?

雙方財產範圍明確、有具體財產清單

本站樣本中 75% 案件是部分准許,中位數約 47 萬元,關鍵在於能否提出雙方婚後財產的具體清單與價值證明(不動產謄本、存款證明、投資帳戶明細),法院會依此計算差額的一半。

對造隱匿或處分財產

若對造在離婚前惡意處分財產規避分配,可主張「視為現存財產」納入計算,但需要具體證明處分時間與對造知悉婚姻破裂的因果關係。

無法提出財產清單,僅概括主張

全部駁回的 21% 案件,多數是聲請人無法具體特定對造財產範圍與價值,法院難以計算差額。

統計摘要

樣本數147 則判決
資料期間2025-10-09 至 2026-06-30
本頁最後更新2026-10-10
請求金額中位數3,000,000 元
准許金額中位數1,099,720 元
准許比例中位數53%
原告勝訴率84%

准許金額分布

依 147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低於 16,000 元 25%
16,000 – 1,099,720 元 25%
1,099,720 – 4,649,182 元 25%
高於 4,649,182 元 25%

最高與最低判賠

從全部 147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第 1 高

101,239,965 元

請求 103,150,000 元 准許比例 98%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2026-06-29

兩造於88年結婚,112年離婚,法院裁定111年改用分別財產制。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被告抗辯原告有惡意負債及分居情事,且主張部分財產為繼承或贈與所得。法院認定原告無惡意減少分配之意,被告主張之繼承贈與財產多數應列入婚後財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123萬9965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遭詐騙之債務非惡意減少財產,且原告對家庭有貢獻,被告主張之繼承贈與財產多數無法證明,故應將該等財產列入婚後財產並平均分配。

第 2 高

84,452,868 元

請求 84,452,868 元 准許比例 100%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2026-03-27

反請求原告與被繼承人甲○○婚後財產分配爭議,反請求被告抗辯時效問題。

法院認定:反請求原告之請求未罹於時效,反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反請求原告42,226,434元。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第 1 低

9,160 元

請求 1,139,237 元 准許比例 1%

114年度苗家財簡字第3號 2026-03-24

兩造離婚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院認定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並考量原告將收入移轉至父名下致財產評價不公,調整分配比例為四分之一,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160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兩造婚後財產差額,考量原告將收入移轉至父名下,致財產累積貢獻無法充分評價,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分配比例為四分之一,判決被告給付差額之四分之一。

第 2 低

9,160 元

請求 1,139,237 元 准許比例 1%

115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2026-03-24

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消滅後,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法院認定:原告對被告婚後財產累積貢獻有限,法院調整分配額為4分之1。

判決結果分布

147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3%
82%
16%
全部准許(3%・4 則)部分准許(82%・120 則)全部駁回(16%・23 則)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全部准許

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2026-04-27

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為其子女。因被繼承人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主張其婚後無財產,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1,925,561元,依民法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獲法院准許。

請求 962,780 元 → 准許 962,780 元

部分准許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2026-05-26

兩造離婚後,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法院認定被告婚後積極財產為15,805,110元,婚後消極財產扣除房貸及經證實之親友借貸後為10,655,493元,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剩餘財產差額半數2,574,809元。

請求 3,277,309 元 → 准許 2,574,809 元

全部駁回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54號 2026-01-29

原告(反請求被告)起诉请求返还代偿债务,被告(反请求原告)反诉请求给付剩余财产分配额。

請求 3,411,563 元 → 准許 0 元

特例與敗訴模式深度解析

數據解讀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批駁回案件中最常見的兩大原因為:一是原告自身婚後財產大於或等於對方,導致無剩餘財產差額可請求;二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或簽署書面文件時,已明確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各自保有財產,事後再起訴請求即因違反約定或誠信原則而遭到駁回。

參考案例: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差距懸殊的關鍵在於婚後財產的累積規模以及是否涉及惡意脫產或隱匿資產。金額極高的案件通常伴隨龐大的公司股權、房地產或配偶在離婚前夕密集提領存款、處分資產並經法院追加計算;而金額較低或零賠償的案件則多因財產調查後差額有限,或原告長期分居未對家庭有所貢獻而被酌減分配比例。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2號、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114年度苗家財簡字第3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半具備完整的結婚與離婚時間軸,雙方對於婚後財產與債務大多能提出存款明細、不動產登記或借貸證明。與極端案例動輒上億元或完全舉證不能的情況相比,中位數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各有一定程度的經濟活動與家庭貢獻,法院經核算差額後通常依法進行平均分配,無須大幅調整比例。

參考案例: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114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本段落依前述 147 則判決的事實摘要與法院認定理由整理彙整, 僅反映語料中出現的模式與比例,不代表法律上的必然結論,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法官心證。

實際判決參考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常見問題

離婚剩餘財產怎麼分?贍養費實際能拿多少的金額中位數是多少?

根據 147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9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1,099,720 元,半數案件落在 16,000 元至 4,649,182 元之間。

請求的金額,法院通常會准許多少比例?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53%,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53%。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這類案件原告的勝訴率高嗎?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84%。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前,該準備什麼

本類案件承辦律師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4 位

闕士超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疑似不當管教案件調查專業人員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與施雅馨共同承辦)代理原告,成功追加對造出售股權價金 1,140 萬餘元計入婚後財產,同時排除原告自己提領的 29.6 萬生活費不被追加

代理上訴人,上訴到最高法院,成功指出原審未依修正後民法第 1030-1 條審酌對造高額信用卡消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施雅馨律師
資深律師 施雅馨
  • 律師高考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特殊教育系雙學士
  •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訓練所性別法律講師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家事、性別及兒少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第18屆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對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基礎 2,400 萬元→ 成功主張多數存款股票為對造之母借名登記財產,分配基礎降至 51 萬 4,089 元

代理被上訴人

二審爭取到剩餘財產差額判賠 1,112 萬 9,765 元

代理上訴人(原告方求償)

李立勤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智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邱冠豪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見解

黃柏榮律師

夫妻間若將房產無償贈與並完成移轉登記,依民法規定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黃柏榮律師提醒,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取決於真實交易性質而非登記表格如何填寫,若要保留主張空間,應在移轉當下就簽訂書面約定,事後才主張往往十分困難。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47 則、 期間 2025-10-09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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