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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配偶外遇怎麼求償?慰撫金實際判多少

根據 7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13 至 2026-06-30), 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200,000 元, 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400,000 元之間, 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76%。

你的狀況比較接近哪一種?

有具體逾越分際的證據

本站樣本中 71% 案件是部分准許,中位數約 20 萬元,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具體證據(通訊紀錄、照片、住宿紀錄)證明對造與第三者逾越正常交往分際。

僅有懷疑,缺乏具體證據

全部駁回的 23% 案件,多數是僅憑懷疑或間接跡象(如晚歸、態度冷淡)提告,法院難以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具體事實。

第三者主張不知情(善意抗辯)

若第三者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可歸責事由,這會影響第三者是否需連帶負責。

統計摘要

樣本數72 則判決
資料期間2026-01-13 至 2026-06-30
本頁最後更新2026-10-10
請求金額中位數700,000 元
准許金額中位數200,000 元
准許比例中位數30%
原告勝訴率76%

准許金額分布

依 72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低於 0 元 25%
0 – 200,000 元 25%
200,000 – 400,000 元 25%
高於 400,000 元 25%

最高與最低判賠

從全部 72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第 1 高

2,000,000 元

請求 2,00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訴字第2146號 2026-06-16

被告婚後長期於越南工作,期間與不明女子發生親密行為及性行為,並將過程影像上傳,致該女子懷孕。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婚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致其懷孕,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 高

2,000,000 元

請求 2,00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訴字第377號 2026-04-28

原告與被告B01為夫妻,被告B02為其友人。被告二人於國外旅遊返臺後,頻繁互動並有逾越社交界線之親密交往行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被告於訴訟中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

法院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法院應不待調查,逕以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第 1 低

15,000 元

請求 10,000 元 准許比例 150%

113年度婚字第452號 2026-05-15

兩造離婚後,原告主張被告擅自處分其所有之勞力士手錶,且於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外遇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法院認定被告侵害所有權及配偶權,判賠31萬元;親權部分由兩造共同行使,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原告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擅自處分原告財產及外遇侵害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親權部分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採共同監護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依兩造經濟能力酌定原告應負擔之扶養費。

第 2 低

80,000 元

請求 500,000 元 准許比例 16%

115年度南簡字第271號 2026-05-15

原告配偶侯0岑謊稱聚會,實則與康0寧共同入住汽車旅館,經原告報警尋獲。原告主張兩人行為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二人共同入住汽車旅館,互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原告婚姻圓滿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

判決結果分布

72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8%
68%
24%
全部准許(8%・6 則)部分准許(68%・49 則)全部駁回(24%・17 則)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全部准許

115年度訴字第256號 2026-06-30

原告與配偶結婚逾27年,被告明知原告配偶已婚,仍於113年10月至114年11月間與其發生57次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及健康損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准60萬元。

請求 1,200,000 元 → 准許 1,200,000 元

部分准許

115年度訴字第278號 2026-06-09

原告主張配偶A02於婚姻存續期間與A03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親密交往及同居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A02確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判決A02賠償30萬元,A03因無證據證明其知悉A02婚姻狀態,駁回對A03之請求。

請求 2,000,000 元 → 准許 300,000 元

全部駁回

115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前夫之同事與其前夫有曖昧對話及私下約會,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多次勸導前夫回歸家庭,且私下見面係因更換手機螢幕之同事情誼,難認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請求 1,200,000 元 → 准許 0 元

特例與敗訴模式深度解析

數據解讀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的案件中,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無法舉證被告在交往期間明知其配偶已婚,導致欠缺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二是雙方互動僅止於正常社交、通訊軟體日常問候或公開場合的互動,客觀上未達逾越男女正常交友分際且情節重大的程度,因而遭法院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3491號、115年度訴字第116號、114年度雄簡字第2567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產生極大差異的關鍵在於違法行為的頻繁程度與證據完整度。賠償金額極高的案件中,加害人與有配偶之人長期頻繁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甚至產子或侵害長達數年;相對地,金額較低的案件則多為偶發之親密接觸或行為情節較輕微。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256號、115年度訴字第376號、115年度訴字第297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通常具備明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汽車旅館出入畫面或親密合照,證明被告明知對方已婚且發生性行為或過夜等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相較於極端駁回案的證據不足,或高額判賠案的長期多次侵害,中位數案件多為單次或短暫的違法情節。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699號、115年度訴字第199號、115年度訴字第457號

本段落依前述 72 則判決的事實摘要與法院認定理由整理彙整, 僅反映語料中出現的模式與比例,不代表法律上的必然結論,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法官心證。

實際判決參考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常見問題

抓到配偶外遇怎麼求償?慰撫金實際判多少的金額中位數是多少?

根據 7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13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200,00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400,000 元之間。

請求的金額,法院通常會准許多少比例?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3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3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這類案件原告的勝訴率高嗎?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76%。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抓到配偶外遇,求償前該注意什麼

本類案件承辦律師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5 位

周雅文律師
合夥律師 周雅文
  • 律師高考及格
  • 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商業行政類科及格
  • 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 經濟部商業司(現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商業法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對造請求慰撫金 65 萬 3,676 元、車損 1,100 元→ 慰撫金核減至 18 萬元、車損核減至 163 元,並成功主張對造與有過失(負擔 30%)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對造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成功主張未發生性行為,慰撫金核減至 10 萬元

(與黃柏榮、舒盈嘉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李立勤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智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對造請求慰撫金 70 萬元→ 慰撫金核減至 20 萬元,並成功駁回對造部分指控(證據不足)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邱冠豪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對造請求賠償金額 300 萬元→ 成功抗辯對造無法證明同住飯店之事實,賠償金額降至 3 萬元

代理被告

施雅馨律師
資深律師 施雅馨
  • 律師高考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特殊教育系雙學士
  •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訓練所性別法律講師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家事、性別及兒少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第18屆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對造請求慰撫金 500 萬元→ 成功主張離婚協議書之慰撫金約定因未依約辦理離婚登記而不生效力,另主張時效抗辯,500 萬元請求全免

代理被告

闕士超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疑似不當管教案件調查專業人員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對造請求慰撫金 70 萬元→ 慰撫金核減至 15 萬元

代理被告

律師見解

周雅文律師

婚姻效力與配偶權是否受侵害,關鍵常在於當事人「意思能力」與證據強度的舉證;周雅文律師建議及早整理對話紀錄、住宿紀錄等關鍵事證,才能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站穩腳步。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72 則、 期間 2026-01-13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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