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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舒盈嘉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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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體逾越分際的證據
本站樣本中 71% 案件是部分准許,中位數約 20 萬元,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具體證據(通訊紀錄、照片、住宿紀錄)證明對造與第三者逾越正常交往分際。
僅有懷疑,缺乏具體證據
全部駁回的 23% 案件,多數是僅憑懷疑或間接跡象(如晚歸、態度冷淡)提告,法院難以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具體事實。
第三者主張不知情(善意抗辯)
若第三者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可歸責事由,這會影響第三者是否需連帶負責。
| 樣本數 | 72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13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700,0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200,00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30% |
| 原告勝訴率 | 76% |
依 72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72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2,000,000 元
請求 2,00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訴字第2146號 2026-06-16
被告婚後長期於越南工作,期間與不明女子發生親密行為及性行為,並將過程影像上傳,致該女子懷孕。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婚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致其懷孕,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0,000 元
請求 2,00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訴字第377號 2026-04-28
原告與被告B01為夫妻,被告B02為其友人。被告二人於國外旅遊返臺後,頻繁互動並有逾越社交界線之親密交往行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被告於訴訟中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
法院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法院應不待調查,逕以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5,000 元
請求 10,000 元 准許比例 150%
113年度婚字第452號 2026-05-15
兩造離婚後,原告主張被告擅自處分其所有之勞力士手錶,且於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外遇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法院認定被告侵害所有權及配偶權,判賠31萬元;親權部分由兩造共同行使,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原告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擅自處分原告財產及外遇侵害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親權部分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採共同監護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依兩造經濟能力酌定原告應負擔之扶養費。
80,000 元
請求 500,000 元 准許比例 16%
115年度南簡字第271號 2026-05-15
原告配偶侯0岑謊稱聚會,實則與康0寧共同入住汽車旅館,經原告報警尋獲。原告主張兩人行為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被告二人共同入住汽車旅館,互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原告婚姻圓滿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
72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訴字第256號 2026-06-30
原告與配偶結婚逾27年,被告明知原告配偶已婚,仍於113年10月至114年11月間與其發生57次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及健康損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准60萬元。
請求 1,200,000 元 → 准許 1,2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278號 2026-06-09
原告主張配偶A02於婚姻存續期間與A03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親密交往及同居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A02確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判決A02賠償30萬元,A03因無證據證明其知悉A02婚姻狀態,駁回對A03之請求。
請求 2,000,000 元 → 准許 300,000 元
115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前夫之同事與其前夫有曖昧對話及私下約會,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多次勸導前夫回歸家庭,且私下見面係因更換手機螢幕之同事情誼,難認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請求 1,200,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的案件中,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無法舉證被告在交往期間明知其配偶已婚,導致欠缺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二是雙方互動僅止於正常社交、通訊軟體日常問候或公開場合的互動,客觀上未達逾越男女正常交友分際且情節重大的程度,因而遭法院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3491號、115年度訴字第116號、114年度雄簡字第2567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產生極大差異的關鍵在於違法行為的頻繁程度與證據完整度。賠償金額極高的案件中,加害人與有配偶之人長期頻繁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甚至產子或侵害長達數年;相對地,金額較低的案件則多為偶發之親密接觸或行為情節較輕微。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256號、115年度訴字第376號、115年度訴字第297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通常具備明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汽車旅館出入畫面或親密合照,證明被告明知對方已婚且發生性行為或過夜等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相較於極端駁回案的證據不足,或高額判賠案的長期多次侵害,中位數案件多為單次或短暫的違法情節。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699號、115年度訴字第199號、115年度訴字第45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2206號 2026-06-30
原告配偶與被告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致懷孕流產,被告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互動,破壞原告婚姻圓滿,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已逾越社會通念容忍範圍,破壞婚姻圓滿,構成配偶身分法益之侵害,審酌雙方資力與受損程度,認賠償20萬元為適當。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2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770號 2026-06-24
原告與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被告明知其已婚身分,仍與之有親暱對話、共同出遊、擁抱、牽手及親吻等互動,侵害原告配偶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他人已婚仍與之有親密互動,破壞婚姻圓滿,侵害原告配偶權,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損程度,認賠償20萬元為適當。
請求 2,000,000 元 → 准許 2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814號 2026-06-17
原告發現前配偶A02與同事A03有逾越社交分際之親密對話,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法院認定A02行為構成侵權,判賠20萬元;A03因不知情,免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A02與他人之親密對話已逾越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圓滿,構成配偶權侵害;被告A03因無證據顯示其知悉對方已婚,不構成故意侵權。
請求 600,000 元 → 准許 2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699號 2026-06-05
原告配偶與被告發展不正當交往關係,包含互傳曖昧訊息、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及公開場合親暱摟腰,原告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及親暱舉動,破壞婚姻圓滿,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雙方經濟與身分地位,判賠20萬元。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2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457號 2026-05-20
原告發現其配偶與被告有超越一般社交之親密互動,包括互稱老公老婆、談及性行為及催促離婚,破壞原告婚姻圓滿,遂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與原告配偶間之親密對話及不正常往來,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互信,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及受損程度,認賠償20萬元為適當。
請求 600,000 元 → 准許 200,000 元
根據 7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13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200,00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400,00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3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3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76%。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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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與配偶權是否受侵害,關鍵常在於當事人「意思能力」與證據強度的舉證;周雅文律師建議及早整理對話紀錄、住宿紀錄等關鍵事證,才能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站穩腳步。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72 則、 期間 2026-01-13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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