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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怎麼打?法院認定親權的關鍵因素

根據 113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9 至 2026-06-29), 原告(或聲請人)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8%。

你的狀況比較接近哪一種?

主要照顧者、生活現狀穩定

本站樣本中聲請人獲准比例達 94%。法院高度重視「現狀維持原則」與「主要照顧者」角色,若子女目前主要由你照顧、生活環境穩定,這是最有利的立足點。

雙方條件相近,需靠具體事證分出高下

當雙方經濟能力、照顧意願都相近時,法院會進一步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子女意願(若年齡足夠)、親職教育意願等細節,此時準備充分的一方通常較有優勢。

對造有明顯不利因素

若對造有具體不利事證(如長期未探視、有藥酒癮等),法院會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量,此類案件核准比例通常更高。

統計摘要

樣本數113 則判決
資料期間2025-10-09 至 2026-06-29
本頁最後更新2026-10-12
原告勝訴率98%

特例與敗訴模式深度解析

數據解讀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議題中原告請求遭到駁回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兩大類型。第一類是夫妻衝突僅屬日常生活瑣事,分居時間尚短且未達不堪同居或婚姻重大破綻程度;第二類則是原告主張對方虐待或難以維持婚姻,但未能提出充分客觀證據以實其說,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婚姻關係已達法律所要求的破裂程度而予以駁回。

參考案例:115年度婚字第30號、113年度婚字第91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批案件中涉及高額金錢給付的案件通常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鉅額精神慰撫金請求有關,而金額較低者則多為單純按月給付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小額代墊費用。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在於訴訟請求的範圍是否包含財產制度結算及違約賠償,涉及龐大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的案件往往使給付總額大幅攀升。

參考案例:114年度婚字第14號、113年度婚字第4號、114年度家訴字第38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多數屬於雙方分居多時且婚姻基礎動搖,法院依法准予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共同監護,同時依兩造經濟能力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消費支出比例,合理酌定按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這與金額極高的財產分配案或完全駁回的案件相比,情節單純且爭點明確。

參考案例:113年度婚字第323號、114年度婚字第70號、115年度婚字第20號

本段落依前述 113 則判決的事實摘要與法院認定理由整理彙整, 僅反映語料中出現的模式與比例,不代表法律上的必然結論,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法官心證。

實際判決參考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常見問題

本頁統計為離婚訴訟判決中請求整體准駁的結果,親權由父或母取得的比例、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的分布、扶養費核定金額與審理期間均不在統計範圍內。

「監護權」和「親權」是同一件事嗎?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 1089 條第 1 項並規定這些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民法的「監護」另有所指——依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才應另置監護人。

依據:民法第 1084 條、民法第 1089 條、民法第 1091 條

離婚後小孩歸誰,是誰說了算?

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也就是先由父母協議,沒協議或談不成才由法院決定,而法院不必等人聲請,也得依職權酌定。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

法院說的「子女最佳利益」到底在看什麼?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要求法院為前條(即第 1055 條)裁判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七款可歸為五類:子女狀況(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狀況(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及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負擔之行為、親子及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以及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之 1、民法第 1055 條

共同監護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兩個人同意?

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但第 2 項只在「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才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法院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另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4 項,於同條前三項之情形——即夫妻離婚者之親權協議、酌定與改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依據:民法第 1089 條、民法第 1055 條

沒拿到親權的一方還能看小孩嗎?探視次數法律有規定嗎?

可以。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只授權法院定「方式及期間」,沒有規定一個月幾次或幾小時,這些由法院就個案酌定。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

對方不照裁定讓我探視,第一步可以做什麼?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這項聲請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並應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五百元。依第 188 條,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

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的裁定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依該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

法院會用什麼方法執行交付子女?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五項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執行之急迫性、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以及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第 195 條規定,直接強制交付子女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95 條

裁判確定前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嗎?要具備什麼要件、要不要供擔保?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係人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該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

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什麼時候生效?可以直接拿去執行嗎?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交付子女事件為第 104 條第 1 項所列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

拿到親權的人要自己養?沒拿到的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要付。民法第 1116 條之 2 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 1084 條第 2 項的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也是對父母雙方而言。程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

依據:民法第 1116 條之 2、民法第 108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

扶養費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嗎?法院怎麼定給付方式?

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不得逾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請求扶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筆錄載明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與關係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

對方不付扶養費,要等每一期到期才能一期一期告嗎?

不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190 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扶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但這種執行僅得扣押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另依第 189 條,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90 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

已經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有別的辦法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 100 條第 4 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債務人證明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將致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撤銷該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

對方說薪水是生活必需、不能被扣,扶養費也一樣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3 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為強制執行。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93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親權(保護及教養)到幾歲為止?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把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限於「未成年之子女」,而依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因此父母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子女未成年的期間為範圍。

依據:民法第 1084 條、民法第 12 條

扶養費要付到子女幾歲為止?

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該款並未以子女未成年為限。扶養的程度依民法第 1119 條,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據:民法第 1114 條、民法第 1119 條

判決之後情況變了,可以改親權嗎?

可以聲請改定。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同條第 3 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

扶養費金額定了之後可以調整嗎?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扶養費等費用經確定裁判命給付或成立和解,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

對方有家暴,對爭親權有影響嗎?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第 44 條則規定,酌定、改定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才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4 條

法院會准家暴加害人探視小孩嗎?會附什麼條件?

可能,但法院得附條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准許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條件、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禁止過夜、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以及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法院認有違背命令或無法確保安全者得禁止之,違背繳納保證金之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

通常保護令可以一併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和會面交往嗎?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其第 6 款得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及其內容與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第 7 款得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法院為這兩款裁定前,依同條第 2 項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

社工會來家裡訪視,報告會決定結果嗎?

報告是審酌資料,不是裁判依據本身。依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該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2 項也只寫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聲請酌定或改定親權要準備什麼?有書狀範本嗎?

有。司法院公布的家事聲請狀書狀範例把要填、要附的項目列得比條文細:兩造的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證號、性別、生日、戶籍地與現住地、電話、送達代收人與送達處所;聲請事項逐項寫明由誰任親權人、相對人應交付子女與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程序費用由誰負擔;證物欄舉例為離婚協議書或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服務證書、薪資證明、財產權狀、民事保護令裁定影本。該範例所引的法條為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07 條。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司法院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書狀範例

監督會面交往的處所在哪裡?要付錢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允許法院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命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處所依第 46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收費規定,明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各地規定可能不同,須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窗口可查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訊一覽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衛生福利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訊一覽表

社工訪視會問什麼?報告有統一格式嗎?

有。司法院公布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分六部分: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酌定親權或會面探視之訪視事項、改定親權之訪視事項、未成年子女訪視內容與評估、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檢附之相關資料;訪視事項包含個人背景、健康、經濟與就業史、社會支持系統、未來居住安排、親職能力與子女照顧史、親子互動觀察等。該表並註明僅供參考運用,各機構原慣用表格仍得參酌調整。訪視與報告的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與民法第 1055 條之 1。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民法第 1055 條之 1|司法院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監護權官司怎麼打?法院認定親權的關鍵因素,法院通常怎麼判?

根據 113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9 至 2026-06-29),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8%。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這類案件的樣本涵蓋期間多長?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9 至 2026-06-29,共 113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怎麼準備,才對爭取監護權有利

本類案件承辦律師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施雅馨律師
資深律師 施雅馨
  • 律師高考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特殊教育系雙學士
  •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訓練所性別法律講師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家事、性別及兒少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第18屆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代理原告,法院認定原告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原告單獨決定子女日常生活事項

由對造單獨行使親權,扶養費 0 元→ 二審改判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並指定為主要照顧者,扶養費每月 2.4 萬元

代理抗告人,二審廢棄原審判決

闕士超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委員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疑似不當管教案件調查專業人員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與施雅馨共同承辦)代理聲請人,法院認定為主要照顧者,除重大事項外其餘單獨決定;扶養費比例調整為相對人負擔 2/3

(與施雅馨共同承辦)代理原告,法院准離婚並認定原告為主要照顧者,扶養費每月 1.5 萬元獲准

周雅文律師
合夥律師 周雅文
  • 律師高考及格
  • 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商業行政類科及格
  • 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 經濟部商業司(現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商業法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對造主張親職能力、住所環境、支持系統均較優→ 法院認定聲請人較優,指定為主要照顧者,扶養費每子女每月 1.2 萬元

(與黃柏榮、莊艾潔、舒盈嘉共同承辦)代理聲請人

(與黃柏榮、莊艾潔、舒盈嘉共同承辦)同一家事事件的另一造聲請,同樣爭取到主要照顧者地位與扶養費金額

律師見解

黃柏榮律師

面對對造聲請暫時處分、要求變更監護現況時,「現況穩定對子女更有利」是家事訴訟中常被低估卻關鍵的論點;黃柏榮律師建議及早整理子女生活現況的相關事證,作為抗辯暫時處分聲請的依據。

施雅馨律師

施雅馨律師合著兒少法律教育書籍《不是你喜歡,就什麼都可以》,長期關注未成年子女權益,能協助父母整理照顧時間、經濟能力等「子女最佳利益」事證,共同規劃親權方案。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13 則、 期間 2025-10-09 至 2026-06-29。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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