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案,學生認為被脅迫,法律怎麼看?】

民刑事訴訟

【台師大女足案,學生認為被脅迫,法律怎麼看?】

去年,台師大女足球員站出來,指控前教練 #周台英 以「學分」、「扣分」等方式要求隊員接受 #抽血 及 #侵入性實驗檢查,甚至連續多日、一天多次進行。

事件曝光後,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
如果老師掌握學生的學分、成績,甚至訓練與球隊上的權力,學生因為害怕影響學業而接受要求,這算不算法律上的「#脅迫」?

這個問題,在本案的司法認定上,出現了很明顯的落差。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老師拿「學分」、「扣分」作為壓力,自己根本沒有真正選擇的空間,因此會認為這就是被迫接受。

但台北地檢署偵結後,對強制罪部分的認定並非如此。
檢察官認為,周台英的行為並沒有以刑法強制罪所要求的「強暴、脅迫」方式,強制隊員進行抽血,因此這部分並未成立 #強制罪。

這裡其實有一個大家需要理解的法律問題:

「我覺得自己受到壓迫」與「法律上已經構成脅迫」,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學生感受到壓力,當然是真實的。
但進入刑事程序後,檢察官要判斷的是,這個壓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是透過什麼方式施加,以及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法律要件。

所以,如果學生真的遇到老師、教練或學校要求自己做不願意做的事情,我會建議:
第一個問題,不要急著問「我要告他什麼罪?」
要記得,「我要怎麼把這件事情完整留下來?」

「老師用學分逼我做。」這是一個結論。

但法律真正需要知道的是:
老師怎麼說?說了什麼?你怎麼拒絕?拒絕後有什麼後果?這些行為具體造成了什麼壓力?

至於罪名,也不需要學生自己先下定論。
告訴時最重要的是把具體發生的事情說清楚,並表達希望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告訴人自己認為的罪名不完全正確,也不代表檢察官只能按照這個罪名調查。

你認為自己被迫,不代表法律一定會直接認定為強制;而要讓司法理解你當時為什麼「沒有辦法拒絕」,就必須把那個壓力是怎麼形成的,一件一件留下來。
法律處理的,最後仍然是具體的事實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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