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出面 討債,歷次審理都被判加重強…
民刑事訴訟
【一個原本判七年的案子】
這個案件,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出面 #討債,歷次審理都被判加重強盜,最重判到七年。
我接手後,把債務關係、現場發生的每一個動作,以及取走財物的目的,重新拆開檢視。
當事人的處理方式確實有問題,這一點不容迴避。但問題到什麼程度、應該成立什麼罪,仍然要回到證據。
#加重強盜罪 必須證明當事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有債權,不代表可以強行拿走對方的財物。法院仍須釐清,他是藉機搶走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或是以違法手段追討自認存在的債權。兩種情況都可能負刑責,罪名及刑度卻有很大差距。
我們兩度爭取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後,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將原判七年的部分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做 #刑事辯護,不會把當事人的行為說成毫無問題。把混在一起的事實逐一拆開,找出罪名與證據之間的落差,案件才可能走向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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