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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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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定為職業傷病,僅金額有爭議
本站樣本中 58% 案件是部分准許,多數是職災事實已獲認定,爭點在於雇主應補償的具體金額範圍。
雇主主張已足額給付勞保職災給付可抵充
雇主對於已透過勞保給付的部分,得主張抵充職業災害補償金額,這是本類案件金額落差的常見原因之一。
職業傷病因果關係本身有爭議
全部駁回的 36% 案件,部分是傷病與職務執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證明。
| 樣本數 | 88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15 至 2026-06-26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439,236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26,336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43% |
| 原告勝訴率 | 68% |
依 88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88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28,694,330 元
請求 28,694,33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7號 2026-04-21
勞工於工廠內探頭查看升降梯時,遭升降梯夾擊頭部,受有雙眼失明等重傷。法院認定雇主未設置安全裝置及未實施教育訓練,違反職安法規,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勞工與有過失,責任比例各半,並扣除已領取之補償金。
法院認定:雇主未依職安法規設置升降機安全裝置及實施教育訓練,與勞工受傷有因果關係。惟勞工明知升降機運作中仍探頭查看,與有過失,法院酌定雙方各負50%責任,並扣除已領取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10,188,548 元
請求 11,723,748 元 准許比例 87%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2026-03-10
原告為被告公司員工,於執行底灰清理工程時發生職業災害受有嚴重燒燙傷。雙方事後簽訂和解書約定賠償1,500萬元,被告僅給付部分款項,原告遂請求給付剩餘和解金。
法院認定:兩造簽訂之和解書屬認定性契約,被告應受拘束。被告已給付之工資補償及原告領取之勞保傷病、失能給付,均得抵充和解金。被告主張情事變更原則無據,應依約給付餘款。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242 元
請求 298,715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勞簡字第60號 2026-04-24
原告主張任職期間發生三次職業災害,請求工資補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僅部分醫療費用與職災具關聯性,且被告已投保商業保險可抵充,判決被告應給付242元,其餘請求駁回。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僅部分醫療費用與職業災害具關聯性,且被告已投保商業保險,依勞基法規定得予抵充。至於工資補償及精神慰撫金請求,因原告未能舉證不能工作之事實及被告有侵權行為,均無理由。
500 元
請求 630,143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2026-05-18
駕駛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左眼受傷,經認定為職災。駕駛主張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請求補償醫療費及原領工資,並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認定職災醫療已於113年1月31日終止,且被告已給付之補償金足以抵充,駕駛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駕駛職災醫療於113年1月31日終止,被告已給付之補償金足以抵充法定責任。此外,被告未終止勞動契約,駕駛亦未依債務本旨提供勞務,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提繳退休金均無理由。
88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2026-03-19
原告於餐廳工作時,因地面濕滑跌倒致左肩旋轉肌腱斷裂,經手術治療後請求醫療費用及休養期間工資補償,並請求補足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法院認定屬職業災害,判決被告應給付補償金及提繳退休金。
請求 325,599 元 → 准許 325,599 元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2026-04-22
臨時工受雇於公司砍除雜草,因工頭指示乘坐小貨車後車斗,轉彎時摔落受傷。法院認定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准勞動力減損賠償及增加慰撫金,駁回其餘薪資補償請求。
請求 1,717,724 元 → 准許 616,124 元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8號 2026-01-20
員工於工作時因起重機吊掛貨物螺絲斷裂遭壓傷,致左腳趾骨折及截肢。法院認定雇主未盡安全防護義務,應連帶賠償慰撫金60萬元。
請求 1,200,000 元 → 准許 1,200,00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批駁回案件最常見的兩大原因為:第一,原告無法舉證身體傷害與工作內容具備因果關係(例如慢性疾病、退化性病變或非工作時段之突發事故),約佔駁回案件的六成;第二,雙方已合法簽立和解書、拋棄民事請求權或勞動契約已因自願離職而終止,致雇主無補償義務。
參考案例:114年度勞簡字第142號、114年度勞訴字第53號、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賠償金額拉開差距的關鍵在於雇主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過失程度以及勞工是否同具過失。金額極高的案件多半伴隨高處墜落或機械夾傷等嚴重殘疾,且雇主未提供防護設備並負連帶賠償責任;反之,金額極低或遭駁回的案件往往缺乏過失證明或已由保險及既有給付完全抵充。
參考案例:113年度勞訴字第261號、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7號、114年度勞小字第101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為勞工在工作場所因地面濕滑、機械操作不當等原因受傷,屬典型無過失責任或輕度過失的職業災害。相較於極端巨額案件往往涉及永久失能、嚴重癱瘓或多重法規違反,中位數案件的傷勢多屬骨折或撕裂傷,醫療期間與薪資補償計算明確,並在扣除勞保給付後判賠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
參考案例:114年度勞小字第82號、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勞小字第82號 2026-02-10
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地清潔工,於工作期間不慎跌倒受傷。原告請求醫療費、薪資補償及勞工退休金。法院認定醫療費請求有理,但因原告傷勢未達不能工作程度且期間仍有其他工作,駁回薪資與退休金請求。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受傷屬職業災害,雇主應負醫療費用補償責任。惟原告傷勢未達不能工作程度,且期間仍有其他工作,故薪資補償及退休金請求無據。
請求 26,200 元 → 准許 26,200 元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2026-06-17
原告受僱於被告工程行,於工地使用高空作業車時墜落受傷。原告請求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看護費、勞動力減損、慰撫金及保險賠償。法院認定僅醫療費及部分工資補償有據,其餘請求駁回。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因職災受傷,雇主應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准許醫療費及部分工資補償。至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因雇主已盡安全告知義務,且職災係原告自行卸除防護裝備所致,故駁回其餘請求。
請求 27,056 元 → 准許 27,056 元
115年度勞小字第19號 2026-06-16
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計時人員,於工作時間內依指示前往百貨公司交付帳款途中,因地板濕滑跌倒受傷。原告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加班費及補提勞工退休金,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法院認定:原告於工作時間內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受傷,符合職業災害定義,雇主應負擔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加班費及補提勞工退休金之義務。
請求 17,480 元 → 准許 17,480 元
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 2026-01-12
原告林孜珈主張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因職業災害導致右食指遠端關節炎等疾病,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患有職業災害,但被告已支付職業災害補償,原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已全額清償。
請求 39,749 元 → 准許 16,715 元
115年度勞簡字第3號 2026-04-29
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於執行職務在社區大廳張貼公告時,遭掉落壁磚割傷手部,致受有撕裂傷並支出醫療費,且有3個月無法工作。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及原領工資補償。
法院認定:原告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受傷,具業務遂行性與起因性,屬職業災害。被告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原告醫療費用及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
請求 16,357 元 → 准許 16,357 元
根據 88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15 至 2026-06-26),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26,336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390,979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43%,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43%。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68%。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88 則、 期間 2025-10-15 至 2026-06-26。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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