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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勤紀錄或加班證據可具體計算
本站樣本中准許比例中位數達 100%,代表只要能具體計算加班時數與應付金額,法院多會全額判准,關鍵前提是能提出出勤紀錄。
雇主主張已用補休抵充或無加班事實
雇主若主張已用補休折抵,或員工加班未經同意、無加班事實,需要進一步比對出勤紀錄與補休紀錄的對應關係。
請求權時效與請求範圍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若積欠時間拉得很長,建議確認自己請求的期間範圍是否已罹於時效。
| 樣本數 | 141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31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63,0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36,118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100% |
| 原告勝訴率 | 90% |
依 141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141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8,176,254 元
請求 6,307,829 元 准許比例 130%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2026-01-09
原告受僱於唯數公司擔任策略長,後調任至子公司匠合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以虧損為由資遣原告,原告主張資遣不合法且被告積欠薪資差額及競業禁止補償金。法院認定被告二公司具實體同一性,資遣不合法,判決被告應給付薪資及補提繳勞退金。
法院認定:被告二公司具實體同一性,應負雇主責任。被告以虧損為由資遣原告不合法,且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4,120,744 元
請求 4,120,744 元 准許比例 100%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2026-04-10
被告公司負責人因與配偶婚姻糾紛,遷怒於擔任主管之原告二人,無故將其降職減薪。原告二人拒絕接受,並於勞資調解後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薪資差額、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特休工資及補提繳勞退金。
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對原告之降職減薪處分未經正當程序且無合理事由,屬權利濫用。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合法,被告應給付相關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補提繳勞退金。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744 元
請求 82,919 元 准許比例 1%
114年度勞簡字第56號 2026-02-05
原告主張受僱期間遭短付工資、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並請求補提繳勞退金。法院認定薪資結構已約定包含津貼,加班費與國定假日工資計算無誤,僅准許被告不爭執之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差額。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薪資結構已約定包含津貼與加班費,被告給付並無短少。針對被告不爭執之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差額,予以准許。
3,239 元
請求 3,944 元 准許比例 82%
115年度勞小字第42號 2026-06-29
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學徒,約定月薪28,000元。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代墊款,且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法院認定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代墊款請求有據,但勞健保費用請求無理由。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對原告主張之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及代墊款均視為自認;關於勞健保費部分,因勞工非該保險費之權益歸屬主體,請求無理由。
141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 2026-02-10
原告陳彥霖主張被告護眼天使明眸事業有限公司積欠其薪資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未到庭爭執,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
請求 120,272 元 → 准許 120,272 元
115年度勞簡字第8號 2026-03-10
原告楊愛婷主張被告爆蛙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積欠薪資及因歇業終止勞動契約需支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請求 103,365 元 → 准許 103,365 元
114年度竹勞簡字第17號 2026-02-23
原告主張曾受僱於被告經營之補習班擔任班主任,卻未獲給付薪資,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請求權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且先前申請之勞資調解因調解不成立且未於6個月內起訴,不生時效中斷效力,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請求 237,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批駁回案件最常見的敗訴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勞資雙方爭訟之報酬性質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實質上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勞動契約,導致勞方直接援引勞動基準法請求加班費與資遣費全數遭到駁回;二是勞工起訴請求之工資或薪資報酬,已超過民法規定的五年短期消滅時效,經雇主提出時效抗辯而遭法院判決駁回。
參考案例:115年度勞簡字第11號、115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114年度竹勞簡字第17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拉開本批勞資訴訟判賠金額差距的關鍵在於請求標的的範圍與權利基礎。金額極高的案例通常涉及高階經理人長期遭積欠龐大薪資與巨額勞動報酬,或者涉及多人集體爭訟、主張未給付之巨額分紅與薪資差額;反觀金額極低的案例則多半僅起訴請求零星數日的出勤薪資或小額代墊款,兩者在勞務期間與請求項目上有顯著落差。
參考案例: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114年度訴字第654號、115年度勞小字第42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例多半為一般勞工因公司無預警歇業或遲發薪資後被動離職,向法院請求數月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與資遣費。與極端高額案件相比,這類案件的勞工多具備完整的出勤紀錄、薪資單或調解紀錄,證據明確且金額適中;與全案駁回的極端案件相比,則因雙方具備明確的從屬僱傭關係且有具體欠薪事實而能獲得法院部分或全部勝訴判決。
參考案例:115年度勞訴字第66號、115年度勞簡字第10號、114年度勞小字第81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 2026-02-06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兩年餘,被告積欠原告薪資、勞保高薪低報差額及資遣費,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共計143,226元。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勞保資料及稅務資料,認定原告主張積欠薪資、資遣費及勞保差額為真實,應予准許。
請求 37,563 元 → 准許 37,563 元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2026-04-24
原告主張受僱於兩被告公司期間薪資為8萬元,且每日加班1小時,請求給付薪資差額、加班費、勞退提繳差額及代墊款。法院認定薪資約定為3萬元,加班事實成立,並依據憑證核准部分代墊款及加班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兩造約定薪資為3萬元,非原告主張之8萬元。因被告未備置出勤紀錄,採信原告每日加班1小時之主張,並依憑證核准部分代墊款及補提繳勞退金。
請求 79,920 元 → 准許 34,235 元
114年度基勞小字第20號 2026-05-06
原告受僱於被告經營之服飾店餐飲部門,離職後主張被告積欠工資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法院認定被告確有積欠工資及未提繳退休金之事實,判決被告應給付工資及補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其餘請求則因舉證不足而駁回。
法院認定:被告未依約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且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法院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及勞動事件法規定,認定被告應負給付及補提繳責任。
請求 34,070 元 → 准許 34,070 元
114年度勞小字第81號 2026-04-30
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房務員,因被告積欠工資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及被告未提出反證,認定原告請求有據,判決被告應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73,590元。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依法院裁定提出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法院參酌原告提出之客房整理明細及薪資帳戶等證據,認定原告主張之工資及資遣費計算為可採。
請求 33,900 元 → 准許 33,900 元
114年度勞訴字第37號 2026-03-19
原告蔡薰慧請求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及補提繳退休金,法院部分採信。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部分請求成立,被告應給付原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例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補提繳退休金。
請求 754,891 元 → 准許 32,930 元
根據 141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31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36,118 元,半數案件落在 6,850 元至 109,035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10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10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90%。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41 則、 期間 2025-10-31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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