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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體的重大虐待、侮辱事證
民法第 1145 條的喪失繼承權要件嚴格。本站 36 則樣本中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比例 47.2%,其中全部准許僅 25.0%。樣本中成立的案件有具體事證(例如持偽造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提領遺產,經筆跡鑑定認定遺囑無效)。
主張惡意不扶養,但被繼承人本身長期失聯
樣本中最典型的敗訴型態:原告主張被告未盡扶養義務且有重大虐待,法院卻認定被繼承人於被告年幼時即離家、雙方失聯數十年,被告難以獲悉其行蹤,且被繼承人遺產豐厚而無受扶養必要,難認被告有惡意不扶養之情。
僅以長期冷漠對待主張精神虐待
樣本中有以「生前遭長期冷漠對待構成重大精神虐待」提起者,爭點甚至先落在有無確認利益等程序問題。概括性的疏於聯繫描述,在樣本中不足以成立要件。
| 樣本數 | 36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8 至 2026-06-17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47%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最常見的原因為無法舉證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例如僅因家庭摩擦或偶發衝突即指控對方,卻缺乏具體客觀證據證明情節已達重大痛苦程度。另一常見原因是原告自身舉證不足,如主張遺囑無效或借名登記卻無法通過筆跡鑑定或提出實據,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原告請求有理由而予以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1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金額差異的關鍵變數在於涉案遺產的範圍與是否涉及偽造遺囑及不當得利返還。金額較高的案件多因當事人涉及偽造遺囑並擅自處分大量存款及不動產,經法院認定喪失繼承權後,須返還龐大價額及塗銷登記;相對地,部分案件雖確認繼承權但僅涉及小額存款返還,因而拉開了判賠金額的懸殊差距。
參考案例:115年度家上字第10號、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聚焦於單純的繼承權確認與遺產分割爭議,當事人雖爭執繼承人間是否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但因舉證不足而遭駁回。與金額極高的偽造遺產案相比,中位數案件缺乏具體的財產侵害實據或高額不當得利,爭訟核心多為親屬間的扶養互動與情感疏離,證據強度與涉案財產規模皆顯著較低。
參考案例: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2026-06-17
原告主張被告隱匿遺囑並詐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請求確認被告喪失繼承權及重新分割遺產。法院認定被告無隱匿遺囑事實,且原告無法證明受詐欺,協議書有效,且原告未就全部遺產請求分割,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被告無隱匿遺囑情事,且原告無法證明受詐欺,遺產分割協議有效。又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對象,原告未就全部遺產請求,故其訴無理由。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19號 2026-06-17
被繼承人之父於被繼承人幼年時離家,數十年未盡扶養義務亦未聯繫,被繼承人於生前明確表示不願讓其父繼承遺產。法院認定其父構成對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判決確認其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被告長期離家拋家棄子,未盡扶養義務,造成被繼承人精神上莫大痛苦,屬消極之重大虐待,且被繼承人已明確表示不願其繼承,符合喪失繼承權之要件。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1號 2026-05-29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對被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有重大虐待情事,請求確認被告二人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後認為,被繼承人於被告年幼時即離家且無聯繫,被告難以獲悉其行蹤,且被繼承人遺產豐厚,難認被告有惡意不扶養之情,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於被告年幼時即離家,雙方失聯數十年,被告難以探視,且被繼承人遺產豐厚,無受扶養之必要,難認被告有惡意不扶養之重大虐待情事,故不構成喪失繼承權要件。
115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 2026-05-27
被繼承人楊麗真生前因女兒陳素月長期不聞不問,且於其病重時拒絕探視,深感精神痛苦,遂於代筆遺囑中明確表示剝奪女兒及其子女(被告)之繼承權。法院認定被告構成重大精神虐待,判決確認其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於病重期間,繼承人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予探視,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痛苦,構成重大精神虐待。被繼承人已透過代筆遺囑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自認,故原告請求有據。
114年度家上字第116號 2026-05-27
被繼承人康蕙蕙生前遭配偶許仁祥長期家暴,且於罹癌住院期間遭消極不予照護,康蕙蕙生前多次向親友表示不願讓許仁祥繼承遺產。法院認定許仁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判決確認其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法院依據多名證人證詞及對話紀錄,認定被告長期對被繼承人施暴,且於其罹癌期間未盡照護義務,構成重大虐待。被繼承人已明確表示剝奪被告繼承權,該表示為不要式行為,故判決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
根據 36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8 至 2026-06-17),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47%。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6-01-08 至 2026-06-17,共 36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36 則、 期間 2026-01-08 至 2026-06-17。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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