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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原告,成功爭取遺產管理費用(遺產稅、保管箱租金、房屋稅等)優先自遺產扣還;但確認遺囑登記無效之主張本身未獲採納(法院認遺囑有效),部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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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形式要件明顯欠缺
本站樣本中主張遺囑無效者獲准比例達 71%,常見於自書遺囑欠缺親自書寫、簽名、日期等法定要件,或代筆遺囑見證人資格不符。
主張立遺囑時無意識能力
若主張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意識不清,需要提出當時的就醫紀錄、診斷證明佐證,單憑臆測較難獲法院採信。
遺囑形式合法,僅內容分配不公
遺囑若形式要件齊全,僅因分配結果對自己不利而爭執效力,法院通常不會僅因分配不公平就認定無效,此時應改主張特留分扣減。
| 樣本數 | 64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3 至 2026-06-26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61%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議題原告敗訴之主因通常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主張遺囑因立遺囑人欠缺意識能力或未符合法定要式而無效,但經法院審理或勘驗錄影後,認定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且製作程序合法;第二類則為質疑遺囑真實性或筆跡遭偽造,卻無法舉證或經鑑定確認為親筆所寫,致請求遭到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5號、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議題中涉及具體金錢請求與給付爭議的案件,金額落差的關鍵在於遺產的範圍界定及相關存款是否仍屬遺產。部分案件因原告無法舉證被繼承人生前遭提領之存款仍屬遺產範圍,致使請求交付大額遺贈款項之主張無法獲得全部支持,甚至因存款已不存在而遭到駁回。
參考案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114年度重家上字第67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例多處理代筆或自書遺囑的有效性與特留分爭議。相較於金額懸殊的極端案例,中位數案件通常同時涉及遺囑形式要件是否完備以及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法院審理時需細緻核算各繼承人實際分得之價值是否低於法定特留分,並據以調整不動產登記或遺產分割方式。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5號、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2026-06-26
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三份代筆遺囑,將不動產遺贈予部分子女。原告主張遺囑不符法定要件且被繼承人無意思能力,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並塗銷繼承登記。法院認定見證人未全程見證且無法確認遺囑內容為被繼承人真意,判決遺囑無效,並准許塗銷登記。
法院認定: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與聞其事,無法確認遺囑內容確為被繼承人真意,不符法定要式,故遺囑無效。被告據此辦理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
113年度家上字第254號 2026-06-24
被繼承人林金隆於58年書立遺囑,將部分土地分配予特定繼承人。後代繼承人就遺囑效力及遺囑所載土地地號產生爭議,訴請確認遺囑有效及確認遺囑所載土地地號。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但確認土地地號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認定:系爭遺囑經法院認證,雖有污損但立囑人真意明確,應屬有效。至於遺囑所載土地地號,因證據不足以證明即為系爭土地,且確認該事實無法解決繼承登記爭議,故駁回該部分請求。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 2026-06-11
原告主張為被繼承人遺囑之受遺贈人,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並分配遺產。被告否認遺囑真正,並主張遺產應先扣除稅捐及喪葬費。法院認定遺囑為真正,判決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遺贈款項,但駁回原告關於債權部分之請求。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系爭遺囑經筆跡鑑定為真正,且未侵害特留分。遺產現金應先扣除遺產稅後計算遺贈比例,債權部分不屬遺囑分配標的,故駁回該部分請求。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2026-06-09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囑無效,請求分割遺產。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但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有重大虐待事由,故原告仍有特留分,判決確認原告特留分存在並塗銷部分遺囑繼承登記。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系爭遺囑製作程序合法有效,但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有重大虐待事由,故原告未喪失繼承權。因遺囑內容侵害原告特留分,原告行使扣減權後,得請求確認特留分並塗銷部分繼承登記。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2026-06-08
被繼承人於生前訂立代筆遺囑,將不動產死因贈與其中一名子女,其餘子女主張遺囑見證人資格不符且未踐行講解程序,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法院認定見證人為被繼承人之弟,違反繼承人不得為見證人之規定,且代筆人未善盡講解義務,判決遺囑無效。
法院認定:系爭遺囑見證人為被繼承人之弟,違反民法第1198條禁止繼承人擔任見證人之規定;且代筆人未對遺囑內容進行講解,未踐行民法第1194條法定程序,故遺囑無效。
根據 64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3 至 2026-06-26),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61%。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3 至 2026-06-26,共 64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原告,成功爭取遺產管理費用(遺產稅、保管箱租金、房屋稅等)優先自遺產扣還;但確認遺囑登記無效之主張本身未獲採納(法院認遺囑有效),部分有利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聲請人,成功主張原遺囑執行人未編製遺產清冊、怠於執行職務,法院准許改任遺囑執行人
自書遺囑最常見的問題是簽名、日期或格式不符法定要件,導致整份遺囑失效;黃柏榮律師建議改採代筆遺囑等方式,事先確認法定要式,才能確保財產分配的意願確實生效、避免日後爭議。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64 則、 期間 2025-10-03 至 2026-06-26。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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