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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分?法院分割遺產的實際做法

根據 258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15 至 2026-06-30), 原告(或聲請人)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3%。

你的狀況比較接近哪一種?

繼承人對分割方式有共識,只是程序卡住

本站樣本中聲請人獲准比例達 81%,多數案件是繼承人對「要不要分割」沒有太大爭執,只是缺乏共識或程序(如公同共有不動產無法單獨處分),法院多會依應繼分比例判決分割方案。

遺產範圍或應繼分比例有爭議

若對遺產範圍(是否漏列財產)、特留分、代位繼承等有爭議,需要先釐清這些前提問題,審理時間會拉長。

遺囑或生前贈與影響分割方案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大額贈與,會牽動應繼分計算,需要一併主張遺囑效力或歸扣。

統計摘要

樣本數258 則判決
資料期間2025-10-15 至 2026-06-30
本頁最後更新2026-10-18
原告勝訴率93%

特例與敗訴模式深度解析

數據解讀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遺產分割訴訟遭到駁回或敗訴的常見原因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原告未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納入訴訟範圍,僅就部分存款或提存金單獨請求分割,違反遺產應以全部為一體的分割原則;第二種是繼承人間早已簽訂合法有效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達成調解,原告卻事後翻異並重行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這兩類情形在被駁回的案件中極具代表性。

參考案例:115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遺產分割案件中涉及補償或給付金額懸殊的關鍵變數,在於是否包含大規模的不動產變價分配或高額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極高的案件往往伴隨龐大土地變價及夫妻剩餘財產結算;相對地,金額較低的案件多僅涉及少數喪葬費代墊款、管理費用扣還或小額存款分配。

參考案例: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多數屬於繼承人之間針對遺產範圍大致達成共識、僅因細節無法協議而由法院依法定應繼分比例進行原物分割或分別共有改編;相較之下,極端高額的案件通常夾雜複雜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囑效力爭議及大規模不動產變價,雙方在法律見解與資產範圍上的對立程度遠高於典型案件。

參考案例: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9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本段落依前述 258 則判決的事實摘要與法院認定理由整理彙整, 僅反映語料中出現的模式與比例,不代表法律上的必然結論,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法官心證。

實際判決參考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常見問題

本頁統計為遺產分割判決中原告整份請求的准駁結果,占比最大的「部分准許」在統計裡未再細分,無法判讀成任何單一請求項的勝負;各繼承人實際分得的比例、遺產稅、不動產登記費用與審理期間均不在統計範圍內。

沒有遺囑的話,誰是繼承人?順序怎麼排?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即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依據:民法第 1138 條、民法第 1139 條

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各分多少?

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四款定之: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

依據:民法第 1141 條、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38 條

子女比父母先過世,孫子女分得到嗎?

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條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與「喪失繼承權」並列為兩種情形,代位繼承的範圍是被代位人的應繼分。

依據:民法第 1140 條、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一定要等大家談好才能分嗎?還沒分割時歸誰?

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據:民法第 1164 條、民法第 1151 條

遺產還沒分割,可以推一個人管理嗎?要處分遺產要全體同意嗎?

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即民法第 1151 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依據:民法第 1152 條、民法第 828 條、民法第 1151 條

繼承人對分法談不成,法院可以用原物分配嗎?

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其第 1 款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依據:民法第 830 條、民法第 824 條

原物分不開的時候,法院可以變賣遺產、或用錢補償嗎?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同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依據:民法第 824 條

遺產變賣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優先買下來嗎?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依據:民法第 824 條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怎麼分嗎?可以禁止分割嗎?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同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依據:民法第 1165 條

還有胎兒沒出生,其他繼承人可以先分割遺產嗎?

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同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 1166 條

繼承到的是債務,也要還嗎?要還到什麼範圍?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 1148 條

過世前兩年內把財產贈與其中一位繼承人,分遺產時要算進去嗎?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之間怎麼分擔?

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依據:民法第 1153 條

遺產分割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連帶責任會解除嗎?

民法第 1171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依據:民法第 1171 條

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辦完要通知誰?

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 3 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

有人拋棄繼承,他那一份給誰?拋棄從什麼時候生效?

民法第 1175 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76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 1175 條、民法第 1176 條、民法第 1138 條

同順序的人都拋棄、或配偶自己拋棄,應繼分歸誰?

民法第 1176 條第 3 項規定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同條第 4 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

前面的順序都拋棄了換誰繼承?因別人拋棄才輪到的人,也有三個月嗎?

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條第 6 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同條第 7 項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用再管遺產了嗎?

民法第 1176 條之 1 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之 1

什麼情形會喪失繼承權?用詐欺或脅迫干擾被繼承人立遺囑算嗎?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列有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前三款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據:民法第 1145 條

偽造或隱匿遺囑、重大虐待被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被原諒了呢?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五款喪失繼承權情事的後兩款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 5 款不在該項所列範圍內。

依據:民法第 1145 條

繼承權被別人侵害,可以要回來嗎?有期限嗎?

民法第 114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人結婚、分居或創業時拿過被繼承人的財產,要加回遺產計算嗎?

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

加回來的贈與價額,分割時怎麼扣?價值怎麼算?

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同條第 1 項之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同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錢,分遺產時怎麼處理?

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依據:民法第 1172 條

遺產管理、分割和執行遺囑花的費用,由誰負擔?

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50 條

被繼承人生前一直扶養的人,可以分到遺產嗎?由誰決定?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依據:民法第 1149 條、民法第 1131 條

找不到繼承人時,遺產由誰管理?法院可以先保全遺產嗎?

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之 1 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依據:民法第 1177 條、民法第 1178 條之 1

選了遺產管理人之後,法院會做什麼?沒人選要怎麼辦?

民法第 1178 條第 1 項規定親屬會議依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 1177 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民法第 1177 條

遺產分割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

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要向哪個法院辦?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七款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拋棄繼承事件、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保存遺產事件、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其他繼承事件。同條第 2 項規定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

依家事事件法定不出管轄法院時,繼承事件由哪個法院管轄?程序費用誰付?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4 項之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4 項,不能依該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該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

遺產分割和拋棄繼承,在家事事件法裡各屬哪一類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把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列為丙類事件;同條第 4 項第 9 款把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列為丁類事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遺產分割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嗎?直接起訴會怎樣?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3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遺產分割的起訴狀要寫什麼?要附繼承系統表嗎?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規定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 38 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

遺產分割的訴狀還宜記載哪些事項?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

有人爭執誰是繼承人、或大家談好了分法,分割訴訟裡法院怎麼處理?

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 45 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

遺產分割可以在法院和解嗎?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

打遺產分割官司但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以聲請訴訟救助嗎?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繼承的房地要辦繼承登記,可以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去辦嗎?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

繼承登記要多久內辦?逾期會罰多少?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同條第 1 項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

房地逾一年沒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先怎麼處理?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繼承事項由誰代理?父母和子女利益相反時呢?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同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 1086 條

繼承的房地要怎麼辦繼承登記?要帶什麼文件、花多少錢?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實際應備文件、申請機關與規費可參內政部地政司公布的繼承登記申辦說明。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內政部地政司 辦理繼承登記彙整表

拋棄繼承要怎麼向法院辦?有書狀範例嗎?

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 3 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書狀格式可參司法院公布的家事聲請狀書狀範例。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司法院 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範例

遺產怎麼分?法院分割遺產的實際做法,法院通常怎麼判?

根據 258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15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3%。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這類案件的樣本涵蓋期間多長?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15 至 2026-06-30,共 258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申請遺產分割前,該準備什麼

本類案件承辦律師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6 位

施雅馨律師
資深律師 施雅馨
  • 律師高考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特殊教育系雙學士
  •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 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訓練所性別法律講師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家事、性別及兒少委員會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 第18屆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代理被告,成功駁回對造「重大虐待剝奪繼承權」之主張,保住被告的繼承權

代理原告,成功主張系爭遺囑不符代筆遺囑法定程序(未口述、代筆人事先繕打),判決遺囑無效

舒盈嘉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 銓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剩餘財產差額核算為 13 萬 3,553 元,另爭取代墊小吃店營業稅、房租等費用 7 萬 6,990 元自遺產優先扣還

對造主張特種贈與房地應計入遺產→ 成功排除該房地不計入遺產,並取得代墊喪葬費用 30 萬 3,940 元優先扣還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楊逸政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組碩士
  • 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
  • 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 方登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代理上訴人,最高法院認定繼承登記僅屬宣示性質、辦理繼承登記非必然妨害遺囑執行人職務,原審見解有誤,廢棄發回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原告,成功主張變價分割方案優於原物分割,法院採納

邱宜宣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宗宸法律、地政士事務所律師
  •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兼任教師
  • 基隆市稅務記帳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兼任授課講師
對造請求返還金額 540 萬元→ 成功主張喪葬費用扣除,返還金額降至 353 萬 4,705 元

代理被告,北京不動產出售款爭議

李立勤律師
  •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智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對造提領遺產款項未歸還→ 成功主張對造無法舉證受贈與,追回遺產款項 384 萬 8,000 元

代理原告

周雅文律師
合夥律師 周雅文
  • 律師高考及格
  • 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商業行政類科及格
  • 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及格
  •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 經濟部商業司(現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商業法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對造主張特種贈與房地應計入遺產→ 成功排除該房地不計入遺產

(與黃柏榮、舒盈嘉共同承辦,同上舒盈嘉案)代理被告

律師見解

周雅文律師

面對遺產分割爭議,及早以遺囑規劃資產分配、趁當事人意識清楚時完成公證,是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爭執的關鍵;周雅文律師處理遺產分割案件時,同樣重視事前溝通與證據保全,降低後續興訟的風險。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258 則、 期間 2025-10-15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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