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本頁統計為遺產分割判決中原告整份請求的准駁結果,占比最大的「部分准許」在統計裡未再細分,無法判讀成任何單一請求項的勝負;各繼承人實際分得的比例、遺產稅、不動產登記費用與審理期間均不在統計範圍內。
沒有遺囑的話,誰是繼承人?順序怎麼排?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即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依據:民法第 1138 條、民法第 1139 條
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各分多少?
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四款定之: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
依據:民法第 1141 條、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38 條
子女比父母先過世,孫子女分得到嗎?
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條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與「喪失繼承權」並列為兩種情形,代位繼承的範圍是被代位人的應繼分。
依據:民法第 1140 條、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一定要等大家談好才能分嗎?還沒分割時歸誰?
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據:民法第 1164 條、民法第 1151 條
遺產還沒分割,可以推一個人管理嗎?要處分遺產要全體同意嗎?
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即民法第 1151 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依據:民法第 1152 條、民法第 828 條、民法第 1151 條
繼承人對分法談不成,法院可以用原物分配嗎?
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其第 1 款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依據:民法第 830 條、民法第 824 條
原物分不開的時候,法院可以變賣遺產、或用錢補償嗎?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同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依據:民法第 824 條
遺產變賣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優先買下來嗎?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依據:民法第 824 條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怎麼分嗎?可以禁止分割嗎?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同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依據:民法第 1165 條
還有胎兒沒出生,其他繼承人可以先分割遺產嗎?
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同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 1166 條
繼承到的是債務,也要還嗎?要還到什麼範圍?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 1148 條
過世前兩年內把財產贈與其中一位繼承人,分遺產時要算進去嗎?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48 條之 1
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之間怎麼分擔?
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依據:民法第 1153 條
遺產分割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連帶責任會解除嗎?
民法第 1171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依據:民法第 1171 條
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辦完要通知誰?
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 3 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
有人拋棄繼承,他那一份給誰?拋棄從什麼時候生效?
民法第 1175 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76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 1175 條、民法第 1176 條、民法第 1138 條
同順序的人都拋棄、或配偶自己拋棄,應繼分歸誰?
民法第 1176 條第 3 項規定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同條第 4 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
前面的順序都拋棄了換誰繼承?因別人拋棄才輪到的人,也有三個月嗎?
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條第 6 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同條第 7 項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用再管遺產了嗎?
民法第 1176 條之 1 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依據:民法第 1176 條之 1
什麼情形會喪失繼承權?用詐欺或脅迫干擾被繼承人立遺囑算嗎?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列有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前三款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據:民法第 1145 條
偽造或隱匿遺囑、重大虐待被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被原諒了呢?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五款喪失繼承權情事的後兩款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 5 款不在該項所列範圍內。
依據:民法第 1145 條
繼承權被別人侵害,可以要回來嗎?有期限嗎?
民法第 114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人結婚、分居或創業時拿過被繼承人的財產,要加回遺產計算嗎?
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
加回來的贈與價額,分割時怎麼扣?價值怎麼算?
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同條第 1 項之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同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錢,分遺產時怎麼處理?
民法第 1172 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依據:民法第 1172 條
遺產管理、分割和執行遺囑花的費用,由誰負擔?
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 1150 條
被繼承人生前一直扶養的人,可以分到遺產嗎?由誰決定?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依據:民法第 1149 條、民法第 1131 條
找不到繼承人時,遺產由誰管理?法院可以先保全遺產嗎?
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8 條之 1 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依據:民法第 1177 條、民法第 1178 條之 1
選了遺產管理人之後,法院會做什麼?沒人選要怎麼辦?
民法第 1178 條第 1 項規定親屬會議依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 1177 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民法第 1177 條
遺產分割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
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要向哪個法院辦?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七款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拋棄繼承事件、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保存遺產事件、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其他繼承事件。同條第 2 項規定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
依家事事件法定不出管轄法院時,繼承事件由哪個法院管轄?程序費用誰付?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4 項之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4 項,不能依該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該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
遺產分割和拋棄繼承,在家事事件法裡各屬哪一類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把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列為丙類事件;同條第 4 項第 9 款把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列為丁類事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遺產分割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嗎?直接起訴會怎樣?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3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遺產分割的起訴狀要寫什麼?要附繼承系統表嗎?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規定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 38 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家事事件法第 71 條
遺產分割的訴狀還宜記載哪些事項?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
有人爭執誰是繼承人、或大家談好了分法,分割訴訟裡法院怎麼處理?
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 45 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
遺產分割可以在法院和解嗎?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
打遺產分割官司但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以聲請訴訟救助嗎?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繼承的房地要辦繼承登記,可以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去辦嗎?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
繼承登記要多久內辦?逾期會罰多少?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同條第 1 項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
房地逾一年沒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先怎麼處理?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繼承事項由誰代理?父母和子女利益相反時呢?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同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依據:民法第 1086 條
繼承的房地要怎麼辦繼承登記?要帶什麼文件、花多少錢?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同條第 2 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實際應備文件、申請機關與規費可參內政部地政司公布的繼承登記申辦說明。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內政部地政司 辦理繼承登記彙整表
拋棄繼承要怎麼向法院辦?有書狀範例嗎?
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 3 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書狀格式可參司法院公布的家事聲請狀書狀範例。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司法院 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範例
遺產怎麼分?法院分割遺產的實際做法,法院通常怎麼判?
根據 258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15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3%。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這類案件的樣本涵蓋期間多長?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15 至 2026-06-30,共 258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258 則、
期間 2025-10-15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