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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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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完工驗收,僅尾款未付
本站樣本中准許比例中位數達 72%,代表工程款請求一旦成立,法院通常會核准大部分金額,關鍵前提是工程已完成且經驗收(或視為驗收)。
工程有瑕疵,業主主張抵扣或拒付
全部駁回的 33% 案件,常見於業主主張工程有重大瑕疵、未依約完成,或雙方對「完工」認定有爭議,此時舉證工程進度與品質變得關鍵。
工程款計算方式或追加工程認定有爭議
追加工程款是否已獲業主同意、計價方式若未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容易衍生爭議。
| 樣本數 | 9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2-30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515,94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84,974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89% |
| 原告勝訴率 | 69% |
依 90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90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54,980,048 元
請求 116,195,698 元 准許比例 47%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 2026-04-28
泛亞公司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工期增加,鐵道局應負擔展延管理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泛亞公司請求有理由,鐵道局應給付展延管理費。
38,484,838 元
請求 51,532,672 元 准許比例 75%
111年度建上字第23號 2026-01-27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石材帷幕牆工程保留款爭議,維閣實業主張保留款應予返還。
法院認定:維閣實業之保留款請求權未罹於時效,維閣實業應負擔之系爭工程修補費用及逾期違約金與保留款進行抵銷。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0,000 元
請求 50,000 元 准許比例 20%
114年度壢小字第1839號 2026-02-03
原告廖家嫻主張被告翊力工程行未依約完成防水工程,請求返還承攬報酬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雖有瑕疵,但持續修補,原告無權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但被告構成對原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20,291 元
請求 665,367 元 准許比例 3%
113年度建字第248號 2026-01-08
原告李蕙宇指控被告高士傑及葵芮空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在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中存在詐欺行為,請求返還設計費及工程款並賠償損害。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撤銷簽訂設計合約及裝修合約之意思表示無據,酌減違約金後,被告應返還溢領工程款20萬291元。
90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63號 2026-03-20
原告潤豐創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簽訂鋼構工程承攬契約,因被告未完成工程並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原告委請其他廠商修補並請求給付工程款。
請求 269,164 元 → 准許 269,164 元
111年度建字第139號 2026-02-13
原告陳宥彤與被告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房屋整修工程產生糾紛,原告請求賠償修補費用、租金及違約金,被告反訴請求工程款及違約金。
請求 1,856,186 元 → 准許 810,374 元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2026-03-20
原告德祥工程行主張被告村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款,請求給付61萬4710元及其利息。被告主張原告未依約履行,拒絕給付。
請求 600,273 元 → 准許 600,273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主要集中於兩大模式:第一類佔約五成,因無法提出施工明細、查驗單或點工記錄等舉證證明工作已完成,或因未能證明約定包含特定工項而遭駁回;第二類則佔約四成,因承攬報酬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或瑕疵擔保解除權逾一年除斥期間而喪失勝訴權利。
參考案例:114年度簡上字第11號、115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113年度建字第74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差距懸殊的關鍵在於工程規模與契約標的複雜度。高額判賠案件多涉及大型公共工程展延管理費或鉅額工程款結算,涵蓋大量工項與專業鑑定;反之,低額案件多為小型修繕或單一工項糾紛,且常因雙方未簽立書面契約或欠缺明確明細,導致法院僅能依市場行情核算局部報酬。
參考案例: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109年度建字第241號、114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屬於中小型的房屋裝修、防水修繕或設備安裝工程,金額落在數十萬元之間。與極端高額的公共工程或大型廠房糾紛相比,這類案件雖然同樣面臨工程瑕疵或項目增減爭議,但雙方通常有明確的契約與部分驗收或匯款紀錄,法院得以據此進行精確的結算與修繕費用抵銷。
參考案例:115年度重簡字第164號、113年度建字第113號、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2號 2026-02-11
原告夏輝設計有限公司承攬被告陳勝雄住處的室內裝修工程,已完成全部工程並經被告驗收及使用,但被告未給付剩餘工程尾款。
法院認定:原告已完成工程並經被告驗收及使用,被告應給付工程尾款,即使工程存在瑕疵,被告未舉證證明有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不得拒絕給付工程尾款。
請求 84,974 元 → 准許 84,974 元
114年度雄小字第2492號 2026-03-31
原告黃國政主張被告吳佳榮未依約完成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房屋修繕工程,導致原告額外支出78,000元。
法院認定:被告未依約完成工程,原告另僱工完成工程並請求被告賠償額外支出費用78,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請求 78,000 元 → 准許 78,000 元
114年度重建簡字第12號 2026-05-26
原告承攬被告工地排水管疏通工程,雙方未簽書面契約,對報酬金額認知有異。原告主張每公尺5.5萬元,請求23萬元;被告否認約定價格。法院審酌市場行情及施作難度,認定合理報酬為每公尺2萬元,判決被告應給付9.2萬元。
法院認定:兩造未就報酬達成合意,法院依民法第491條規定,審酌施作工法、難度及市場行情,認定合理報酬為每公尺2萬元,共計4.6公尺,判決被告應給付9萬2,000元。
請求 230,000 元 → 准許 92,000 元
114年度中小字第4345號 2026-02-05
原告與被告簽訂室內規劃設計合約,約定費用12萬元,被告已付4.8萬元。原告主張已完成設計,請求給付餘款7.2萬元。被告抗辯設計未完成且不滿意,並主張原意為工程承攬,惟未舉證,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餘款及利息。
法院認定:原告提出合約與設計圖證明已履行契約,被告雖抗辯設計未完成及合約性質爭議,但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故法院採信原告主張,判決被告應給付報酬。
請求 72,000 元 → 准許 72,000 元
113年度北簡字第9552號 2026-01-20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承攬報酬467,129元,被告主張原告設計圖有瑕疵,請求抵銷。
法院認定:原告僅完成部分承攬工作,被告主張抵銷成立,原告請求駁回。
請求 467,129 元 → 准許 67,142 元
根據 9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2-30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84,974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618,30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89%,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89%。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69%。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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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成功主張對造未依約給付全額設計費導致工期無法起算,駁回對造終止契約及抵銷抗辯
承攬政府工程時若遭片面認定違約或不當求償,承攬方常因契約與採購法規複雜而處於弱勢;黃柏榮律師建議逐一核對政府採購政策與契約條款的落差,透過具體事證扭轉不利處境,爭取應得的工程款。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90 則、 期間 2025-12-30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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