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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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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據、匯款紀錄等明確證據
本站樣本中 59% 案件是全部准許,准許比例中位數達 100%,代表只要能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承認借款),法院多會全額判准。
僅有匯款紀錄,對造主張是贈與或還款
若對造抗辯匯款是贈與、還債或其他原因而非借貸,舉證責任會變得複雜,需要對話紀錄或其他佐證證明雙方確實約定為借貸關係。
已罹於請求權時效或已部分清償
全部駁回的 16% 案件,部分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或對造已提出清償證明。
| 樣本數 | 219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599,274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511,545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100% |
| 原告勝訴率 | 95% |
依 219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219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131,142,161 元
請求 131,142,161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重訴字第25號 2026-04-2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李謀典、張寶松、陳鐵道清償債務,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1,142,161元及利息、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未到場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1,142,161元及利息、違約金。
32,886,635 元
請求 47,373,598 元 准許比例 69%
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2026-02-05
原告東昇營造建設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短缺向其借款,並由被告陳姿帆、何翰昇提供連帶保證。法院認定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及利息,並確認被告陳姿帆、何翰昇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3,202 元
請求 3,202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桃小字第495號 2026-06-16
銀行業者主張持卡人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未清償,經催討無效,請求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法院審理後判決持卡人應如數給付。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金額有據,應予准許。
9,646 元
請求 9,646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桃小字第2181號 2026-02-11
銀行業者主張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請求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法院審理後判決借款人應如數給付。
法院認定:借款人與銀行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銀行請求給付本金及利息,於法有據。
219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訴字第2290號 2026-05-29
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應按期清償消費款項,惟被告自115年2月14日起未再繳款,尚欠本金58萬3,270元及利息,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請求 583,270 元 → 准許 583,27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99號 2026-04-28
原告甘琇甄請求被告李淑芳、洪顯陞、裕康藥局就謝昆爐對其借款負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判決部分支持。
請求 4,500,000 元 → 准許 1,000,000 元
114年度中簡字第4217號 2026-06-24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給付違約金,被告主張以其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抵銷。法院認定原告未證明被告違約,且被告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經酌減後與借款債權抵銷,雙方債權均消滅,故駁回雙方請求。
請求 640,000 元 → 准許 40,00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請求遭到駁回的案件,主要常見於兩種類型。第一種是雙方曾為男女朋友或親友關係,原告雖有金錢匯款紀錄,但無法證明雙方具備消費借貸的合意,常被法院認定為贈與或生活開銷支出而敗訴,約佔此類案件的一半;第二種則是原告主張借貸並設定抵押權或簽發本票,但未能舉證金錢已實際交付,或無法通過偽造抗辯的鑑定,導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成立。
參考案例:113年度訴字第1477號、115年度上易字第68號、114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判賠金額差距懸殊,主要取決於借款主體的規模與證據完整度。金額極高的案件多為企業向銀行進行巨額融資或聯貸,並有負責人與多家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借貸契約、撥款紀錄與放款明細齊全,法院依法全數判准;反觀金額極低的案件多屬個人間的小額借貸或信用卡消費款,因借款金額本身較小,或因部分款項缺乏交付證明而遭到扣減,導致最終獲賠金額與億元級案件產生巨大落差。
參考案例:115年度重訴字第25號、114年度桃小字第2163號、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半落在數十萬至百萬元之間,常見於個人信用貸款、信用卡帳款未清償,或是親友間的小額借貸與遺產範圍內的債務清償。與億元級的企業聯貸極值相比,中位數案件的涉案金額適中,且多數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視同自認,原告僅需提出基本的申請書、借據或帳務明細即可獲勝;不像極值案件涉及複雜的連帶保證、多筆融資及抵押權設定,審理與舉證結構相對單純。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653號、115年度訴字第653號、114年度彰簡字第756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2274號 2026-05-26
被告與原告銀行簽訂信用卡契約,約定消費帳款應按期清償。被告因未依約繳納,截至115年3月10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共計51萬1545元,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提出之契約及帳務明細與主張相符,法院認定原告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
請求 511,545 元 → 准許 511,545 元
115年度訴字第1936號 2026-05-29
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應於期限內清償消費款項,惟被告逾期未繳,截至115年2月23日止,尚欠消費款本金及利息共計510,151元,經催討無效,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清償。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提出之申請書、帳單等證據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准許原告請求。
請求 510,151 元 → 准許 510,151 元
115年度訴字第1463號 2026-04-30
持卡人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循環利率為15%,後因未依約繳納帳款,經銀行主張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及利息共計50萬721元,持卡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法院判決應如數給付。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請求有據,應予准許。
請求 500,721 元 → 准許 500,721 元
114年度訴字第1256號 2026-02-25
原告主張與被告楊永世有借貸及合夥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及清算合夥財產。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楊永世應返還50萬元及利息,如無效果由保證人汪芝儀給付;合夥關係部分因證據不足,駁回清算請求。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明確,被告楊永世應返還借款,汪芝儀負保證責任;合夥關係部分,因缺乏共同經營事業之證據,且原告多年未參與管理,難認成立合夥,故駁回清算請求。
請求 500,000 元 → 准許 500,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26號 2026-02-26
被告向原告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項應按期清償,否則須支付循環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因未依約繳款,尚欠消費簽帳款項共計52萬7,981元,經原告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法視同自認,法院審酌原告提出之申請書及帳務明細,認原告請求有據。
請求 527,981 元 → 准許 527,981 元
根據 219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2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511,545 元,半數案件落在 65,494 元至 1,360,00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10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10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95%。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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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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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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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成功主張於本票裁定利息起算日前已清償部分債務,撤銷超過本金 64 萬 6,500 元範圍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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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訴人,成功主張支票中 150 萬元雖受款人為第三人,實為清償對造之借款,非清償該第三人之借款(與黃柏榮不同案)
討債過程若採取恐嚇、拘禁或騷擾等不正當手法,債權人反而可能因此觸法、得不償失;黃柏榮律師建議透過合法的求償與保全程序處理債務糾紛,避免自行催收衍生額外的刑事責任。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219 則、 期間 2025-10-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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