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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舒盈嘉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系爭殘壁牆面非被告所有,不構成不當得利,駁回請求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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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轉帳、溢付款等單純事實明確
本站樣本中 50% 案件是部分准許,常見於誤轉帳或多付款項這類事實單純的情況,只要能證明給付原因不存在,法院多會判准返還。
對造主張有法律上原因(如清償既有債務)
若對造抗辯收到的款項是清償既有債務或其他有法律上原因的給付,舉證責任會轉移到需要證明沒有法律上原因的一方。
無法特定確切金額或給付對象
全部駁回的 35% 案件,部分是無法具體證明給付的金額、時間與對象,或給付已經過長時間、證據滅失。
| 樣本數 | 222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264,356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24,534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65% |
| 原告勝訴率 | 76% |
依 222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222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51,380,835 元
請求 51,834,435 元 准許比例 99%
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2026-03-27
原告向被告購買廠房,被告隱瞞該廠房納管申請已遭駁回且無法移轉事業主體之事實,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簽約。原告撤銷買賣契約後,請求返還價金及相關費用,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判決准許返還價金及部分費用,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廠房納管申請已遭駁回且無法移轉事業主體,仍隱瞞事實誘使原告購買,構成詐欺。契約撤銷後,被告受領之價金及原告支出之必要費用均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本票原因關係消滅,債權不存在。
28,895,004 元
請求 28,895,004 元 准許比例 100%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2026-01-21
原告林坤助委託被告林坤良代為處理基地出售及土地款收取事宜,將存摺、印章交付被告保管,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領用存摺內款項。
法院認定: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領用存摺內款項,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31,668元。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92 元
請求 2,178 元 准許比例 4%
114年度南簡字第437號 2026-01-21
原告陳水德請求被告林佳慧拆除佔用其土地上的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以及給付不當得利及其利息。
法院認定: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土地,構成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需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給付不當得利及其利息。
240 元
請求 21,744 元 准許比例 1%
114年度潮簡字第49號 2026-02-12
原告陳怜夷請求被告李文瑜清除占用土地上的雜物並賠償不當得利,法院部分支持。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李文瑜應清除占用土地上的雜物並賠償部分不當得利,但對於回復原狀的請求不予支持。
222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訴字第1434號 2025-10-31
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所管理之遺產房屋無權占用該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判決准許。
請求 201,751 元 → 准許 201,751 元
11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2026-03-11
郭于緁因許慈玲遲延給付尾款,請求違約金20萬5,920元及其利息。許慈玲反請求違約金19萬4,040元及不當得利3萬7,358元。
請求 272,716 元 → 准許 94,12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53號 2026-04-24
原告葉日凱主張被告葉子維和葉日傑分別因收取奠儀、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差额以及占用共有房屋而构成不当得利。
請求 337,874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批案件中,原告敗訴主要源於兩大常見原因。其一是主張借名登記、合夥或金錢借貸關係,卻無法舉證雙方具備意思合致或資金交付事實(約佔五成);其二是未能舉證證明被繼承人帳戶提領款項、房屋占用或土地使用屬無法律上原因,致使法院難以認定成立不當得利。
參考案例:113年度訴字第1477號、112年度重上字第6號、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金額懸殊的關鍵在於涉案標的規模與違法情節的證據強度。高額判賠多見於企業詐欺、遺產遭私吞或大筆土地買賣價金返還,因有明確匯款或合約紀錄支持;反觀低額或駁回案件多涉細微代墊費、單次管理費或無法舉證之日常開銷,致使金額從數百萬甚至數千萬驟降至數百元。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114年度店小字第1515號、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涉及不動產無權占用後的租金計算、共有物不當得利分攤,或是小額工程款與代墊喪葬費爭議。與動輒千萬的企業詐欺或大額不動產極值案例相比,這類案件的事實單純、金額中等,且原告通常能提出基本的契約、匯款單或地籍資料以證明部分權利。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671號、112年度訴字第331號、114年度橋簡字第489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上字第541號 2026-02-10
本案涉及共有土地上房屋占用及不當得利問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共有土地,要求拆除房屋並給付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無權佔用共有土地,准予原告請求拆除房屋並給付不當得利,駁回被告關於權利濫用的主張。
請求 24,534 元 → 准許 24,534 元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2026-06-02
原告為系爭土地管理機關,主張被告等人共有之未保存登記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被告等人確有越界建築事實,判決除被告張金寶外,其餘被告應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被告無法證明房屋興建時有合法權源,且未能舉證原告明知越界而不異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被告張金寶非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故無拆屋義務。
請求 24,676 元 → 准許 24,676 元
114年度壢簡字第2377號 2026-03-03
原告劉淑美請求被告陳青遷讓並返還桃園市某房屋,並要求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應騰空並返還房屋,並酌減違約金。
請求 100,000 元 → 准許 25,00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300號 2026-04-29
原告邱依虹主張其為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與被告李晨希簽訂租賃契約,被告遲付租金並佔有房屋,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和電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遲付租金且佔有房屋,准許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和電費,並部分准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請求 21,993 元 → 准許 21,993 元
114年度上字第909號 2026-03-25
許綉卿訴請張麗玲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張麗玲抗辯其占用土地有合法權源。
法院認定:張麗玲占用系爭土地搭建鐵皮屋,無合法權源,應拆除鐵皮屋並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請求 21,802 元 → 准許 21,802 元
根據 22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2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24,534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382,20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65%,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65%。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76%。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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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舒盈嘉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系爭殘壁牆面非被告所有,不構成不當得利,駁回請求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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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依不當得利成功請求對造返還代墊扶養費 37 萬 8,000 元
(與黃柏榮、楊逸政共同承辦,同上殘壁牆面案)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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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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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周雅文、李立勤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在高壓或急迫情境下簽署的和解書,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質疑;黃柏榮律師建議,若已支付不合理款項,可評估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並事先釐清返還範圍與相關舉證方式。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222 則、 期間 2025-10-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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