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宗宸法律、地政士事務所律師
-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兼任教師
- 基隆市稅務記帳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兼任授課講師
想知道你的案子大概落在哪個區間?
描述你的狀況,AI 法律顧問免費為你比對相似判例,分析法律依據與可能結果。
瑕疵存在且於受領後合理期間內主張
本站樣本中僅 50% 案件獲准(含全部與部分),能獲准的案件多在物之交付後除斥期間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並有具體瑕疵鑑定或照片證據。
已逾除斥期間才主張
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有除斥期間限制,逾期主張的案件在本站樣本中是全部駁回的常見原因之一。
買賣時已知悉瑕疵或已受領無異議
若買方於購買時已知悉瑕疵,或受領時未依約檢查、事後才反悔,法院對這類主張通常較不利。
| 樣本數 | 104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1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430,701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0% |
| 原告勝訴率 | 40% |
依 104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104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56,161,350 元
請求 56,161,35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2025-11-18
原告向被告購買自動化輸送系統,因設備頻繁故障且無法達到全自動化製程要求,經鑑定確認多項設備存在瑕疵,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返還價金及利息,反訴部分駁回。
法院認定:系爭設備經鑑定確認多項核心功能異常,無法達成契約約定之全自動化製程,屬重大瑕疵。被告拒絕改善,原告解除契約合法,應負回復原狀義務。
29,388,914 元
請求 29,388,914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2026-01-30
原告趙富蕊主張被告旭懋石業有限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凶宅,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失。
法院認定:被告旭懋公司未告知原告系爭房屋為凶宅,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應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失。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500 元
請求 600,500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2026-03-04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採購鏡面鋁基板,經加工後出貨予客戶,因客戶反映產品黑化問題並求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材料型號錯誤(混料),構成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賠付客戶之損失。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材料確有型號混用之瑕疵,但上訴人無法證明該瑕疵與產品黑化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僅判准依約定違約金條款給付部分款項。
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之材料雖有型號混用之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但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該瑕疵與產品黑化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故損害賠償請求無理由。僅依訂購單供方須知約定,判准違約金500美元。
9,894 元
請求 2,273,580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2026-03-31
王柏翔向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購買土地及房屋,發現土地遭鄰地占用,請求返還價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的土地有瑕疵,應減少價金並返還部分價金。
104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訴字第4670號 2026-02-05
原告黃冠儒與被告賴俊評間因不動產買賣契約糾紛,原告主張被告出售之房屋存在鋼筋裸露等瑕疵,請求減少價金。
請求 1,924,608 元 → 准許 962,404 元
114年度訴字第2315號 2026-02-06
原告呂名格購買被告卓悅建設有限公司的房屋,因房屋存在滲漏水問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判決部分支持。
請求 346,650 元 → 准許 346,650 元
114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2026-02-05
原告姚采秀指控被告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未给予合理审阅期间,且车辆存在瑕疵,请求减少价金39万元。
請求 1,170,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無法舉證瑕疵在交付或受領時即已存在,例如買受後數日或數年才發現損壞卻未能證明非事後所致;第二是未能在發現瑕疵後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除斥期間或怠於踐行檢查通知義務,導致權利消滅。
參考案例: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114年度店消小字第3號、115年度花簡字第111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賠償金額差距懸殊,關鍵在於標的物價值與損害規模。高額案件多涉及大規模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整棟房地產因重大瑕疵而必須解除契約返還高達數千萬價金;反之,低額案件多僅涉單一零件更換或幾千元的修繕與退款爭議。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114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聚焦於房屋局部滲漏水、車輛零件更換或中古車況爭議,原告多能透過專業鑑定證明特定範圍之瑕疵並獲判部分減少價金或修繕費用;相較於極端案例的全面解約或天價賠償,中位數案件通常呈現動態折抵與局部過失責任分擔。
參考案例:114年度橋簡字第1171號、113年度訴字第2285號、110年度上字第59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訴字第564號 2026-06-24
原告向被告購買光波儀並參加課程,後因對顧客施作美白療程導致顧客燙傷,原告賠償顧客後,主張儀器瑕疵及被告恐嚇,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法院認定原告未依指示部位使用儀器,且被告言論屬合法權利行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儀器瑕疵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且原告將儀器使用於非建議部位,屬操作不當。另被告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屬合法權利行使,不構成恐嚇。
請求 106,500 元 → 准許 0 元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2026-06-16
原告向被告訂購碳纖維造粒及造膜生產線,因設備試驗未能達到連續生產標準,原告於112年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法院認定系爭契約屬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原告於109年即已知悉瑕疵,卻遲至112年方主張解除契約,已逾民法第514條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系爭契約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原告於109年10月15日測試時即已發現瑕疵,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解除權應於發現瑕疵後1年內行使,原告遲至112年方主張解除,已逾除斥期間,契約未合法解除,請求返還價金無據。
請求 43,976,250 元 → 准許 0 元
113年度消字第17號 2026-05-29
原告購買被告進口及經銷之汽車,於停放時引擎室自燃引發火災,造成車輛及周邊財物損害。原告主張車輛有設計瑕疵,依消保法及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原告曾擅自改裝非原廠電器設備,非屬通常使用,且未能證明車輛出廠時具瑕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火災係因車輛通常使用所致,且原告擅自改裝非原廠電器設備,破壞原廠電路設計,難認符合通常使用範圍。被告已證明車輛通過安全審驗,無設計或製造瑕疵,故駁回原告請求。
請求 2,890,557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426號 2026-05-29
原告購買被告興建之房屋,主張社區公共區域設置之壓縮機產生噪音與熱氣,構成房屋瑕疵及侵害居住安寧,請求減少價金及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壓縮機未逾噪音標準且非房屋本身瑕疵,且被告已將設施移交管委會管理,無侵權責任,判決駁回。
法院認定:系爭壓縮機屬社區公共設施,未逾噪音管制標準,且被告已移交管委會管理,非屬房屋瑕疵,亦無侵權行為之歸責性。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5年度北簡字第1399號 2026-05-07
原告購買被告之筆記型電腦後發生故障,送修後被告已完成修繕並通知取件,原告拒絕領取並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瑕疵已補正,且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系爭商品瑕疵已由被告修繕完畢,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情事,故其請求均無理由。
請求 181,900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104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1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75,953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40%。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中古屋買賣即使契約載明「現況點交」,出賣人也未必因此完全免除法定的瑕疵擔保責任;黃柏榮律師建議買方若在交屋前後發現瑕疵,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修繕,避免因合約用語而放棄自身權利。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04 則、 期間 2025-10-01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定恆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I 爭點整理與資料彙整服務|v1.0 草稿
這份規範用白話說明這個服務能幫您什麼、不能幫您什麼,以及怎麼用才用得好。權利義務的完整內容,請看《使用條款》。
您把遇到的狀況寫下來,我們的系統會幫您整理出:可能涉及的法律爭點、相關的法條原文、實務上曾經處理過類似爭點的判決,以及一份「去問律師時該問什麼」的問題清單。
以下情況有時間壓力或風險太高,自行整理資料的幫助有限,可能還會耽誤處理時機:
原因很實際:這些資訊對整理結果的幫助有限,但一旦外洩,損害是您承擔。請只提供解答問題所必要的內容。
可以這樣用:
請不要這樣用:
這份規範是白話說明,目的是讓您用得順、用得安全。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使用條款》為準;兩者若有出入,以《使用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