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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保證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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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酌減幅度大
本站樣本中 53% 案件是部分准許,准許比例中位數僅 50%,代表法院酌減違約金的情況相當常見,關鍵在於原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害之間的落差是否明顯過大。
違約情節輕微或損害有限
若違約情節輕微(如小額遲延)卻約定高額違約金,法院酌減幅度通常更大;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害確實龐大,酌減空間則較小。
全部准許或全部駁回的案例
全部准許(25%)多發生於違約金金額本身已屬合理範圍;全部駁回(22%)則多是違約金約定合理、且違約情節嚴重,法院認為無酌減必要。
| 樣本數 | 62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476,43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153,687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42% |
| 原告勝訴率 | 97% |
依 62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62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67,733,520 元
請求 108,373,520 元 准許比例 63%
11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2026-01-13
原告為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對被告參與分配之債權金額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法院認定被告與債務人協議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故判決剔除部分債權金額。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被告與債務人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比例過高,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52條職權酌減,並准許原告代位行使權利,剔除分配表中過高之債權金額。
4,469,443 元
請求 4,469,443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訴字第100號 2026-04-17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伯亞國際電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家璟、許意涓清償債務,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本金及利息,駁回違約金請求。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違約金請求,酌減違約金至0元。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2,000 元
請求 60,000 元 准許比例 3%
115年度板簡字第360號 2026-04-30
原告委託被告辦理貸款媒合並簽發6萬元本票作為擔保。後原告終止契約,被告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定本票有效,但被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酌減至2,000元,其餘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系爭本票發票人簽名為真,且原告無法證明未授權補填日期,本票有效。惟被告請求之違約金與實際支出成本顯不相當,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2,000元。
3,000 元
請求 50,000 元 准許比例 6%
114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 2025-12-30
原告委託被告代辦貸款並簽發5萬元本票作為擔保,後終止委託。被告主張依約應給付服務報酬,原告則主張債權不存在。法院認定該報酬性質為違約金,考量被告實際付出勞務程度,酌減違約金為3,000元,確認超過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兩造契約性質為媒介居間,約定之報酬實為違約金。考量被告僅代辦申請,未負保證責任,且原告已支付諮詢費,認違約金約定過高,依職權酌減為3,000元。
62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中簡字第840號 2026-03-27
原告為被告產品之經銷商,雙方簽有經銷契約。原告自113年12月起下單,被告均以缺貨為由拒絕供貨。被告抗辯原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及積欠貨款,並主張契約已終止。法院認定原告未違反競業禁止,被告拒絕供貨無正當理由,應依契約給付違約金。
請求 250,000 元 → 准許 250,000 元
114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2026-03-30
原告洪清貴、洪坤崇為新北市某房屋之共有人,將房屋出租給被告黃子龍,租期自113年5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被告自114年1月起未再給付租金,原告終止租約並請求騰空遷讓房屋及給付違約金。
請求 472,500 元 → 准許 367,500 元
114年度中簡字第4217號 2026-06-24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給付違約金,被告主張以其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抵銷。法院認定原告未證明被告違約,且被告對原告之違約金債權經酌減後與借款債權抵銷,雙方債權均消滅,故駁回雙方請求。
請求 640,000 元 → 准許 40,00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在違約金酌減或請求違約金的訴訟中,原告敗訴或請求被駁回的常見原因,主要可歸納為兩種特徵:一是主張對方違約但舉證不足,例如未能在訴訟中提出明確的違約事證;二是雙方已合意終止契約,原告卻仍要求賠償開店成本或後續損害,因缺乏契約依據而遭法院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114年度中簡字第4217號、114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批案件的賠償與酌減金額差距極大,關鍵變數在於違約情節的嚴重度及標的金額規模。例如在大規模工程延宕或重大合約糾紛中,原告請求上億元或數百萬元的違約金,經法院審酌後仍能判准高額賠償;相較之下,一般勞務代辦或小型委託爭議,涉案金額本就不高,經法院依職權大幅酌減後,金額往往降至數千元。
參考案例:11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115年度板簡字第360號、114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為不動產租賃、加盟違約或一般消費借貸糾紛,原告通常能提出明確的契約與違約事實,但約定之違約金比例或懲罰性條款偏高。與極端的高額工程或巨額債權案件相比,中位數案件的涉案基礎較為單純,法院通常會直接審酌雙方經濟狀況與實際損害後,依職權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範圍。
參考案例:114年度重訴字第553號、114年度桃簡字第190號、114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1號 2026-01-28
原告郭彥麟主張因詐騙集團引導其聯絡被告黃健瑋,被告要求原告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但因詐騙集團引導原告不再借款,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得以原因關係瑕疵對抗被告,酌減違約金為4萬元,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於超過新臺幣4萬元部分,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請求 175,000 元 → 准許 175,000 元
113年度簡上字第282號 2025-10-31
不動產仲介公司受託代購房屋,買方交付議價保證金後,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並退還保證金。未料買方於終止後一個月內私下與賣方成交。仲介公司依約請求服務報酬,法院認定該約定具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性質,酌減後判准給付12萬元。
法院認定:兩造雖合意終止居間契約,但買方於終止後二個月內私下與賣方成交,違反防範規避報酬之約定。該約定性質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法院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範圍。
請求 188,000 元 → 准許 120,000 元
114年度板簡字第2793號 2026-03-20
教師與學校簽訂聘約,約定離職應賠償6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教師於開學前夕離職,雙方簽署分期支付申請書。法院認定違約金約定有效,但考量教師違約情節與經濟狀況,將違約金酌減為2個月薪資共112,020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教師離職違約金約定有效,惟考量教師違約時間點、學校受影響程度及教師經濟能力,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違約金酌減為2個月薪資。
請求 336,060 元 → 准許 112,020 元
115年度士簡字第112號 2026-03-17
原告益良房地產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黃郁凌違反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要求給付違約金36萬9,000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契約約定,但違約金過高,酌減為108,000元。
請求 369,000 元 → 准許 108,000 元
115年度訴字第90號 2026-06-26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地,簽訂專任委託契約。仲介協助處理債務及撤銷預告登記,並尋得買主。後屋主私下與他人成交,仲介主張屋主違約請求違約金。法院認定契約有效,但考量仲介未完成後續過戶勞務,將違約金由總價6%核減為1%。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兩造簽訂之專任委售契約有效,被告於期間內自行出售房地構成違約。惟考量仲介公司未完成後續買賣程序,且原定服務報酬僅為成交價1%,認約定之6%違約金過高,依職權核減為1%。
請求 630,000 元 → 准許 105,000 元
根據 6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2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153,687 元,半數案件落在 47,500 元至 708,45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42%,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42%。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97%。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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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保證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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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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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簽訂含違約金條款的保密或和解協議時,若違約金設計成單一天價數字,日後容易被法院酌減或產生爭議;黃柏榮律師建議改採分級違約金,並明確列舉保密客體、時間範圍與例外情形(如依法陳述義務),才能讓條款更禁得起實務檢驗。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62 則、 期間 2025-10-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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