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班
-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 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
- 大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言論基於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屬合理評論,未逾越言論自由界線,不構成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身為管委會主委基於調查結果公告社區事務屬合理評論,對造無法證明會議紀錄遭偽造
想知道你的案子大概落在哪個區間?
描述你的狀況,AI 法律顧問免費為你比對相似判例,分析法律依據與可能結果。
言論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貶損社會評價
本站樣本中全部駁回高達 52%,能獲准的案件(全部准許占 33%)通常是言論已明顯逾越公共事務合理評論的界線,或有具體貶損人格、散布於眾的行為,而非單純衝突中的偶發情緒發言。
屬公共事務評論或偶發衝突用語
法院認定言論屬合理評論,或個案衝突中的偶發情緒發言未達貶損社會評價程度時,通常會駁回請求。
行為持續性與惡意程度影響金額
本站樣本准許金額中位數僅 9,000 元,但情節重大者(如長期跟蹤騷擾、計畫性破壞名譽)金額可達數十萬元,關鍵在於侵害行為的持續性與惡意程度。
| 樣本數 | 187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5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300,0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9,00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5% |
| 原告勝訴率 | 20% |
依 187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187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720,000 元
請求 72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上訴字第5459號 2026-01-28
被告因跟蹤騷擾女方,並散布其非公開之個人隱私及名譽,違反相關法律,受到有期徒刑和緩刑處分。
法院認定:被告因侵害他人名譽及私隱,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受到應有的刑事責任。
658,505 元
請求 698,505 元 准許比例 94%
114年度訴字第898號 2026-01-29
原告洪璿曜控告被告黃崇溢因經營權糾紛,駕車衝撞並潑灑油漆於原告經營的汽車保養廠,並懸掛紅布條誹謗,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故意毀損原告財產並懸掛誹謗紅布條,構成侵權行為及侵害名譽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60萬元及利息。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8,000 元
請求 126,226 元 准許比例 14%
114年度婚字第9號 2026-01-23
兩造婚後長期爭吵並分居,丈夫曾於親友聚餐時公然辱罵妻子,且經親子鑑定確認其中一名子女非丈夫親生。法院判准離婚,子女親權由妻子單獨行使,丈夫應負擔扶養費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兩造婚姻基礎已失,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准予離婚。考量子女最佳利益,親權由妻子單獨行使,丈夫應分擔扶養費。被告公然侮辱行為構成侵權,應賠償慰撫金。親子鑑定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20,000 元
請求 374,447 元 准許比例 5%
114年度重簡字第2121號 2026-03-20
被告因噪音糾紛,於通訊軟體群組辱罵鄰居原告為惡人,並揚言砍死全家,侵害原告名譽權與自由權。法院認定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其餘住宿、雜費及律師費請求則因無因果關係遭駁回。
法院認定:被告無端辱罵及恐嚇鄰居,侵害人格權屬實,惟原告請求之住宿、雜費及律師費與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精神慰撫金應核減為每人一萬元。
187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訴字第898號 2026-01-29
原告洪璿曜控告被告黃崇溢因經營權糾紛,駕車衝撞並潑灑油漆於原告經營的汽車保養廠,並懸掛紅布條誹謗,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 698,505 元 → 准許 658,505 元
114年度板簡字第2502號 2026-03-26
原告廖彥豪因不滿被告飼養之犬隻吠叫,持手機前往被告住處搜證,遭被告以言語辱罵。廖彥豪與汪秀美共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廖彥豪名譽權,判賠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請求 200,000 元 → 准許 30,00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272號 2026-04-10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在施工過程中辱罵其並吐口水,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請求 2,000,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類案件遭駁回或判決無罪的常見原因主要有二:第一種是言論內容屬於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或基於親身經歷之情緒抒發,未具備毀損名譽之故意與實質惡意;第二種則是告訴人無法舉證被告確實為涉案帳號的使用者,或指控內容欠缺客觀連結,導致事證不足以證明犯罪。
參考案例:114年度易字第554號、113年度易字第376號、11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影響求償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與加害人的主觀惡意。賠償金額較高的案件通常伴隨多重不法侵害,如駕車衝撞、潑漆及懸掛布條等具備強烈破壞性與持續性的報復手段;相對地,金額較低或遭駁回的案件多屬一時口角或偶發之情緒性發言,未造成重大實質損害。
參考案例:115年度北簡字第714號、114年度訴字第898號、114年度上易字第834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例多源於鄰里或社群之間的細故口角與網路發文糾紛,雙方雖因言語或個資外流引發衝突,但事實情節單純且未涉及長期組織性的重大破壞;相較於極端案例中動輒結合暴力跟蹤、大規模散布性影像或強烈報復手段,中位數案件的損害範圍與侵害情節均相對輕微。
參考案例:114年度板簡字第2502號、115年度投簡字第104號、114年度北簡字第10480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婚字第9號 2026-01-23
兩造婚後長期爭吵並分居,丈夫曾於親友聚餐時公然辱罵妻子,且經親子鑑定確認其中一名子女非丈夫親生。法院判准離婚,子女親權由妻子單獨行使,丈夫應負擔扶養費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兩造婚姻基礎已失,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准予離婚。考量子女最佳利益,親權由妻子單獨行使,丈夫應分擔扶養費。被告公然侮辱行為構成侵權,應賠償慰撫金。親子鑑定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請求 26,226 元 → 准許 8,000 元
114年度壢簡字第2296號 2026-04-21
原告陳嘉圓、李美枝與被告黃秀珠為鄰居,被告多次在公共場所誹謗原告,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認定:被告在公共場所誹謗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請求 300,000 元 → 准許 15,000 元
114年度訴字第2272號 2026-04-10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在施工過程中辱罵其並吐口水,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被告行為並非惡意詆毀原告人格評價,且言論非具體指摘傳述之誹謗行為,駁回原告請求。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上易字第834號 2026-03-18
原告主張被告於地下室養魚並長期運轉排風機產生噪音,侵害其居住安寧及健康權,且被告於通訊軟體及電視節目對其為不實指控,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酌環保局多次檢測均未超標,且無其他鄰居檢舉,認定被告行為未逾社會容忍範圍,名譽權部分亦無違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被告之排風機經環保局多次檢測均未逾噪音管制標準,且無其他鄰居反映,難認有不法侵害居住安寧之情;另被告於通訊軟體之陳述係基於事實,未構成名譽權侵害。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 2026-02-10
原告主張被告於通訊軟體群組誹謗及恐嚇,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提起反訴,主張原告及第三人李巾幞於群組公然侮辱及散布不實指控,請求連帶賠償。法院認雙方均未證明構成侵權行為,駁回本訴及反訴。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誹謗及恐嚇行為;反訴被告之言論涉及執業律師操守,具公益性且無違法性,且部分指控內容客觀上無法連結至反訴原告,故雙方請求均無理由。
請求 450,000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187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5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9,00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45,00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5%,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5%。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20%。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4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言論基於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屬合理評論,未逾越言論自由界線,不構成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身為管委會主委基於調查結果公告社區事務屬合理評論,對造無法證明會議紀錄遭偽造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辯護人,成功主張被告發表言論前已合理查證、屬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判決無罪
評估誹謗或公然侮辱案件的求償金額前,須先了解台灣法院採「損害填補」原則、賠償金額多落在數十萬至一兩百萬元區間,與部分國外案例落差甚大;黃柏榮律師建議依此合理評估求償金額與訴訟成本,避免預期落差過大。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87 則、 期間 2026-01-05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定恆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I 爭點整理與資料彙整服務|v1.0 草稿
這份規範用白話說明這個服務能幫您什麼、不能幫您什麼,以及怎麼用才用得好。權利義務的完整內容,請看《使用條款》。
您把遇到的狀況寫下來,我們的系統會幫您整理出:可能涉及的法律爭點、相關的法條原文、實務上曾經處理過類似爭點的判決,以及一份「去問律師時該問什麼」的問題清單。
以下情況有時間壓力或風險太高,自行整理資料的幫助有限,可能還會耽誤處理時機:
原因很實際:這些資訊對整理結果的幫助有限,但一旦外洩,損害是您承擔。請只提供解答問題所必要的內容。
可以這樣用:
請不要這樣用:
這份規範是白話說明,目的是讓您用得順、用得安全。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使用條款》為準;兩者若有出入,以《使用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