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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 銓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新舊法比較適用修正前條例、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減刑、沒收過苛不予宣告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參與程度輕微、已調解賠償,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沒收部分主張過苛不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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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詐欺、金額較小、初犯
本站樣本刑期中位數為 6 個月,但半數案件落在 4 至 16 個月之間,區間跨度大,關鍵變數是詐欺金額大小與是否為集團性、多被害人案件。
加重詐欺(如假投資、車手、人頭帳戶)
近年多數詐欺案件涉及加重詐欺(3 人以上共同犯罪、以電信通訊犯罪),量刑基準明顯高於單純詐欺,刑期上看 16 個月甚至更高。
獲判緩刑的比例僅 18%
本類案件緩刑比例偏低,是否初犯、犯罪所得是否已返還被害人、擔任角色是否為主謀或僅為車手,都會影響量刑與緩刑機會。
| 樣本數 | 20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1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12 個月 |
| 緩刑比例 | 13% |
| 原告勝訴率 | 84% |
依 144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200 則中 144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13%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40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法院在審理詐欺及洗錢相關案件時,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返還款項,且犯罪情節相對單純(例如僅擔任提供帳戶的幫助犯),往往會給予從輕量刑、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例如部分幫助犯或自白並賠償損害的被告,能順利獲緩刑或較輕刑度。
參考案例:114年度審簡字第2213號、115年度金簡字第165號、115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刑度輕重差異主要取決於被告在犯罪組織中的分工角色、涉案次數及犯罪所得金額。刑度較輕的案件多為初次提供帳戶或僅參與單一較小規模犯行之幫助犯;反之,若被告為核心幹部、加入詐欺集團長期擔任車手或收水,且涉及多起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或詐騙金額高達數百萬甚至千萬元,法院則會重判數年有期徒刑。
參考案例:114年度原訴字第143號、115年度金簡字第2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821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刑度處於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半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罪,被告通常擔任面交車手或收水等具體分工角色,雖然有自白但因涉案情節較一般單純幫助犯重,故法院通常會判處一年至一年八個月左右的有期徒刑;這與僅提供帳戶的輕罪緩刑案相比刑度明顯較重,但與詐欺集團主謀或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遭重判數年的極端重罪相比,仍有顯著差距。
參考案例:115年度金訴字第630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12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32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982號 2026-06-30
被告詹世駿謊稱林亮廷欲借款並提供擔保,誘使蔡義文出資200萬元。被告偽造林亮廷名義之本票交付,並變造地政機關他項權利證明書電子影像以取信蔡義文,嗣因未依約付息遭揭發。
法院認定: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本票並詐取資金,且變造文件行使,犯行明確。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112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24號 2026-06-24
被告林永青經營多家企業,與林子芸等人共同向多名縣議員行賄,取得空白議員補助款申請單,再向學校招攬採購案,透過浮報預算、製作不實估價單等欺罔手段,詐取政府補助款,獲利豐厚。
法院認定:被告利用民意代表之補助款制度,以行賄方式取得空白申請單,並透過浮報採購價格之欺罔手段詐取公款,嚴重損害政府預算執行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115年度智訴字第2號 2026-06-15
被告於網路拍賣平台販售仿冒蘋果耳機,致買家誤信為真品而下單購買,經買家收貨發現為仿冒品後報警。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返還款項,獲告訴人宥恕。
法院認定:被告利用網路販售仿冒品詐欺,考量其坦承犯行、已賠償被害人並獲宥恕,且無前科,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2026-06-09
被告與前男友分手後,因感情糾紛,多次於網路及實體散布前男友及其親屬之個資與誹謗文字,並冒用他人名義寄信、盜用前男友帳號網購詐財,且違反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對前男友進行騷擾與精神侵害。
法院認定:被告因感情糾紛,多次非法利用個資、誹謗、冒名行使文書、詐欺及違反保護令,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法院審酌其動機、手段及對被害人造成之精神與財產損害,分論併罰並定應執行刑。
114年度易字第780號 2026-06-09
被告偽造合夥契約書詐騙投資款,並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代購演唱會門票,向多名被害人詐取財物。被告犯行經合併審理,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判處應執行刑。
法院認定: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以偽造文書及佯裝代購門票詐取財物,且犯後多次逃匿,藐視和解效力,惡性非輕,故分論併罰並定應執行刑。
根據 20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1 至 2026-06-30,其中 144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12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4 至 18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13%。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6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新舊法比較適用修正前條例、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減刑、沒收過苛不予宣告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參與程度輕微、已調解賠償,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沒收部分主張過苛不予宣告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修正前條例較有利、未遂犯減刑,並獲宣告緩刑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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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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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成功主張被告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抗辯,且無證據證明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判決無罪
消費後未付款看似只是民事糾紛,但若涉及事先預謀不付款的意圖,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黃柏榮律師建議業者遇到類似情形,同步評估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併行程序。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200 則、 期間 2025-10-01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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