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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未肇事,毒品濃度剛達法定標準
本站樣本刑期中位數為 4 個月,區間集中在 3 至 4 個月之間。若是初犯、未發生事故,且尿液毒品濃度剛達到法定標準,量刑通常落在此區間。
累犯,或合併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名
因施用毒品後駕駛而累犯,或同時構成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名需數罪併罰的案件,實際執行刑會高於單純毒駕的區間。
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加重結果犯
本站樣本中有 1 筆因毒駕致人傷亡構成加重結果犯,量刑達到無期徒刑等級的極端值,與單純毒駕情節的刑度差距懸殊。
| 樣本數 | 7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5 至 2026-06-24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4 個月 |
| 緩刑比例 | 0% |
| 原告勝訴率 | 49% |
依 63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70 則中 63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0%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40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本議題多數案件皆准予易科罰金。法院從輕或給予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主要是被告於查獲時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且犯後態度良好,例如主動坦承犯行符合自首要件者,或兼具犯後坦承且無嚴重肇事情節者,均獲法院考量並量處相對較輕之刑期並諭知易科罰金。
參考案例:115年度基原交簡字第9號、115年度交簡字第25號、115年度交簡字第253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有無累犯加重及前科素行。刑度較重的案件常因被告具有多次毒品前科、素行不佳,或符合累犯規定須依法加重其刑;反之,刑度較輕的案件則多因未造成實害或犯後態度良好而獲較低刑期。
參考案例:115年度嘉交簡字第235號、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25號、115年度中交簡字第222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刑度的典型案例多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月,被告通常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愷他命後騎車或開車上路,經檢驗濃度超標。與極端輕判案例相比,中位數案例未具備特別減刑條件;與極端重判案例相比,則未有累犯加重或衝撞巡邏車等嚴重妨害公務與加重危險情節。
參考案例:115年度交簡字第320號、115年度苗交簡字第209號、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01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交簡字第2042號 2026-06-24
被告於施用第三級毒品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經警攔查並採尿送驗,檢出毒品濃度逾行政院公告標準,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院認定:被告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檢驗濃度逾法定標準,漠視公眾交通安全,犯行明確,審酌其犯後態度及相關情狀量刑。
115年度交簡字第1321號 2026-06-15
被告於友人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騎乘機車上路,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經採集尿液送驗,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均逾行政院公告標準,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院認定:被告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檢驗結果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標準,犯行明確,審酌其前科素行及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115年度交簡字第946號 2026-06-04
被告於住處施用依托咪酯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隨後因進行毒品交易遭警逮捕,經採尿檢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濃度達行政院公告標準,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駕駛,且尿液檢驗濃度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抽象危險值,漠視公眾安全,應予論罪科刑。
115年度交簡字第941號 2026-06-03
被告於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攔查並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均逾行政院公告標準,構成毒駕。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影響身體控制能力,仍貿然騎車上路,罔顧公眾安全,且尿液檢驗濃度顯逾標準,犯行明確,審酌其犯後態度及相關情狀量處其刑。
115年度交訴字第67號 2026-05-29
被告施用毒品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致不能安全駕駛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右前臂挫傷及頸部拉傷,被告肇事後未施予救護即離去。
法院認定: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後逃逸,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雖坦承犯行,仍應分論併罰。
根據 7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5 至 2026-06-24,其中 63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4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3 至 4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0%。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70 則、 期間 2026-01-05 至 2026-06-24。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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