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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通行具正當權源,駁回對造返還土地及禁止通行之訴
代理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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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用事實明確(如無租約、租約已到期)
本站樣本中原告獲准比例達 79%,多數案件是被告占用土地或房屋缺乏合法權源(無租約、租約已到期未續、借用關係已終止),法院多會判准拆屋還地。
被告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有其他合法權源
若被告主張長期占用已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有其他默示租賃、使用借貸關係,需要進一步審查佔用起始時間與雙方互動證據。
共有物涉及部分共有人參與占用
當土地為共有,且部分共有人也參與占用或同意占用時,訴訟對象與請求範圍會更複雜,需要先釐清共有關係。
| 樣本數 | 137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80%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在拆屋還地訴訟中,原告遭全部駁回的常見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是 defendant_win 或 dismissed 案件中,被告成功舉證具有合法占有權源,例如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的法定租賃關係、土地分管協議,或年代久遠的祖先使用合意;其次是原告未能充分證明被告無權占有,或是原告本身欠缺當事人適格,導致訴訟要件不備而敗訴。
參考案例:113年度竹簡字第509號、114年度訴字第1000號、112年度重上字第32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請求金額與實際判准金額的差距,主要取決於占用時間長短、土地面積以及不當得利計算基礎。例如部分國有土地或大面積違建占用案,因占用時間達法定追溯上限且面積龐大,求償金額可高達上百萬元;相對地,若占用面積極小或僅涉及短期占用,經法院依申報地價年息核算後,判准金額往往僅剩數百或數千元。
參考案例:114年度沙簡字第847號、114年度斗簡字第430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數呈現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結果,通常起因於被告確實無權占用部分共有土地或越界建築,但原告合併請求的不當得利金額過高,或僅部分地上物具備事實上處分權。相較之下,極端勝訴案通常是無權占用事實明確且被告毫無抗辯空間,而極端敗訴案則是被告具備完整的法定租賃權或分管契約保護。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671號、112年度訴字第331號、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4年度訴字第1000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共有之建物無權占用土地,請求拆屋還地。被告抗辯建物與土地原屬相同共有人,因拍賣致所有權人相異,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法院認定建物結構尚堪使用,且確有法定租賃關係存在,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系爭建物與土地原屬相同共有人,因拍賣致所有權人相異,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建物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經勘驗建物結構尚堪使用,被告占用土地有合法權源,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為無理由。
114年度斗簡字第430號 2026-06-25
原告為土地共有人,主張被告所有之鐵皮建物及圍牆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被告無權占用屬實,判決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被告所有地上物無權占用原告共有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有據。另考量土地位置及地上物用途,認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3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適當。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2026-06-23
原告主張被告等承租人於耕地上興建房屋居住,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不自任耕作規定,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並拆屋還地。法院認定僅楊小玲等三人有違規事實,判決確認原告與楊小玲間租賃關係不存在,並命其拆屋還地。
法院認定:承租人於耕地上興建供居住之房屋,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租約當然無效。法院認定僅實際使用該土地之繼承人違反規定,故僅確認該部分租賃關係不存在並命拆屋還地。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277號 2026-06-12
原告與其他共有人購得系爭土地,發現被告二人所有之房屋分別占用土地部分面積。原告依民法所有權規定請求拆屋還地。被告潘武洲抗辯有法定租賃關係,被告戴賢億未到庭爭執。法院認定被告無法證明有合法占有權源,判決應拆屋還地。
法院認定:被告無法證明其房屋占用土地具有合法權源(如法定租賃關係),原告基於所有權請求拆屋還地,於法有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2026-06-02
原告為系爭土地管理機關,主張被告等人共有之未保存登記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被告等人確有越界建築事實,判決除被告張金寶外,其餘被告應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被告無法證明房屋興建時有合法權源,且未能舉證原告明知越界而不異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被告張金寶非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故無拆屋義務。
根據 137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2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80%。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2 至 2026-06-30,共 137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通行具正當權源,駁回對造返還土地及禁止通行之訴
代理上訴人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同一案件另一爭點)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對造請求之不當得利(占用租金)性質上屬公法上損失補償,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一併駁回
處理占用土地爭議時,除了確認占用事實與範圍,土地移轉可能衍生的增值稅等稅務問題也常被忽略;黃柏榮律師建議提告前先完成現場會勘,並一併檢視相關稅務爭點,避免求償後另生糾紛。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37 則、 期間 2025-10-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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