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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範圍在最高限額內且權利存續
本站樣本中聲請人獲准比例達 80%,多數案件是擔保債權金額在登記的最高限額範圍內,且抵押權尚未罹於除斥期間或因清償而消滅。
擔保範圍是否涵蓋特定債務有爭議
最高限額抵押權常見爭點是「擔保的債權範圍」是否包含後來新增的借款或保證債務,需要檢視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的約定範圍。
主張抵押權已因清償或確定事由消滅
若債務人主張已清償完畢或擔保債權已確定,需要提出具體清償證明或債權確定的事由與時點。
| 樣本數 | 65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3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83%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在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敗訴的案件中,最常見的原因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設定抵押權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償行為,或無法推翻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的事實。另一常見原因則是抵押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且債權尚未確定,原告即冒然請求終止契約並塗銷登記,導致訴求遭法院駁回。
參考案例: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114年度訴字第3161號、115年度訴字第309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議題相關判決多數為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塗銷抵押權登記,涉及具體金額給付的案件較少。金額產生存差的主因在於是否伴隨清償代墊款、返還借款的反訴請求或損害賠償。例如部分案件因涉及具體代償金額與利息計算而有明確請求標的,而多數塗銷訴訟則未直接呈現金錢給付多寡。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194號、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114年度湖簡字第1472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多半屬於不動產所有權人主張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未於時效完成後法定期間內實行抵押權,因而訴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相較於極端案例中涉及複雜的詐欺抗辯、契約未定期限或合夥投資爭議,中位數案件的事實通常單純且法條適用明確。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181號、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114年度訴字第868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2年度上字第26號 2026-06-30
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分配表所列其他債權人之債權真實性存疑,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部分債權人無法證明債權存在,判決應將該等分配金額剔除。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無法提出金流證明債權真實性,且部分債權發生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外,故判決剔除該等分配金額。
113年度壢簡字第1627號 2026-06-26
原告主張前屋主林盟傑已清償債務,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認定被告對林盟傑仍有未清償債權,且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經計算被告受償金額後,債務人仍有本金及利息未清償,抵押權未消滅,原告請求塗銷及撤銷執行均無理由。
115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2026-06-17
原告委託他人持空白授權書及本票向被告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原告主張未授權借款及設定抵押,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原審認定授權關係存在,駁回原告請求。最高法院認原審未查明抵押權擔保債權是否逾額及雙方代理效力,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法院認定:原審未釐清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是否逾額,且未查明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存在無效之雙方代理情形,判決理由不備,故廢棄發回。
115年度訴字第309號 2026-05-28
原告向被告借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原告主張已清償借款,請求塗銷抵押權及預告登記。法院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未屆至,且擔保債權未確定,原告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故駁回其請求。
法院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流動性,存續期間未屆滿前,除有法定確定事由外,抵押人不得任意終止契約。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未屆至,且擔保債權未確定,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均無理由。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2026-05-26
原告與被告及他人合資購買抵價地權利,因地政士登記錯誤,導致原告持分登記過多。雙方協議不變更登記以節省稅費,改由原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未來出售分配款。原告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法院認定抵押權設定係基於雙方協議,債權尚未確定,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合資土地出售後之分配款,且設定申請書蓋有原告印鑑,原告主張不知情及債權不存在均無理由,故駁回本訴及反訴。
根據 65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3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83%。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3 至 2026-06-30,共 65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65 則、 期間 2025-10-03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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