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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製造噪音及惡臭之侵權行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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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體噪音檢測數據超過法定標準
本站樣本中僅 24% 案件獲得部分准許,能獲准的案件多半有環保單位的噪音檢測報告,證明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
僅有主觀感受,缺乏客觀測量數據
全部駁回的 76% 案件,多數是僅憑自身感受主張「很吵」,卻沒有申請環保局到場檢測、缺乏客觀數據佐證,法院難以認定侵權成立。
已多次陳情但未進行正式檢測
即使已多次向管委會或警方陳情,若始終沒有正式的分貝檢測紀錄,這類陳情紀錄的證明力仍然有限。
| 樣本數 | 53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6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300,0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0% |
| 原告勝訴率 | 21% |
依 53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53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14,064,680 元
請求 14,064,68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2026-02-11
住戶購買建設公司興建之頂樓房屋,因上方游泳池未施作減音設備,導致住戶室內產生超過管制標準之低頻噪音,嚴重影響居住安寧。法院認定建設公司構成不完全給付,判決賠償住戶非財產上損害及房屋修繕費用。
法院認定: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存有低頻噪音瑕疵,違反居住安寧之債務本旨,且因修繕方式涉及共用部分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無法補正,故判決建設公司賠償修繕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
1,331,000 元
請求 1,637,000 元 准許比例 81%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2026-02-26
被告為樓下住戶,因與樓上原告有生活噪音糾紛,竟故意於樓上住戶之浴廁排水管線內灌注發泡劑,導致管線堵塞無法使用。原告被迫搬遷租屋,並請求修繕費用、租金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被告毀損行為成立,判決被告應修繕管線並賠償部分損害,其餘請求駁回。
法院認定:被告故意於管線灌注發泡劑,侵害原告財產權及居住安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原狀。至於噪音部分,原告舉證不足,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侵害行為;另被告配偶無監督義務,不負共同侵權責任。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20,000 元
請求 240,000 元 准許比例 8%
114年度中簡字第2589號 2026-06-26
被告為原告樓上鄰居,於清晨時分對鐵窗盆栽澆水,致水滴落至原告冷氣機產生噪音,影響原告睡眠及居住安寧,致原告罹患環境適應障礙等症狀。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判賠1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澆水行為於清晨產生持續噪音,已逾一般人容忍程度,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健康權,且與原告失眠症狀具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請求金額過高,酌減為1萬元。
30,000 元
請求 500,000 元 准許比例 6%
114年度訴字第747號 2026-06-30
原告為樓下住戶,主張樓上住戶長期製造重物撞擊地板之噪音,侵害居住安寧。法院勘驗錄影與分貝計數值,認定樓上確實發出超出管制標準之噪音,判決樓上住戶應限制噪音音量並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
法院認定:法院依據證人證詞及勘驗錄影,認定被告製造之噪音已逾越一般人生活容忍限度,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權,故判決被告應限制噪音音量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53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基簡字第1211號 2026-01-20
兩造為舅甥且住處相鄰。被告自114年3月起,多次於深夜及清晨以鐵器敲擊牆壁或鐵門製造噪音,嚴重影響原告居住安寧,經鄰居證實且多次報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已逾社會生活容忍程度,判決被告應賠償慰撫金3萬元。
請求 1,000,000 元 → 准許 60,000 元
114年度上字第100號 2026-06-16
相鄰住戶主張鄰居自遷入後製造彈吉他、甩門、敲擊及水塔故障等噪音,侵害居住安寧,請求排除侵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勘驗錄音錄影檔後,認為無法辨識聲響來源,且環保局檢測未逾法定標準,難認構成不法侵害,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請求 500,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多半源於舉證不足。常見原因包含無法證明噪音來源確為特定鄰居,以及錄音蒐證未經專業儀器檢測、欠缺分貝數據,導致法院難以認定聲響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這類案件約佔多數。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79號、114年度雄小字第2479號、114年度訴字第2690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賠償金額差距極大之主因在於損害態樣與舉證完整度。高額案件通常伴隨專業機構檢測出具體數值超標、長期明確的侵權行為及經證實的因果關係;而求償遭駁回或金額極低者,則多因聲響屬日常生活偶發活動且欠缺客觀檢測數據。
參考案例: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114年度埔訴字第2號、114年度中簡字第2164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例多具備經勘驗或部分證詞支持的違規事實,並獲判數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與極端高額案件相比,這類案件雖然成功證明噪音逾越容忍限度,但在損害範圍、修繕費用或醫療因果關係的舉證上較為侷限,因此獲賠金額落在數萬元的中間區間。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747號、114年度基簡字第1211號、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311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樓下住戶長期演奏馬林巴木琴產生巨大噪音,侵害居住安寧,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原告未能證明噪音逾越一般人容忍範圍,且被告已設置隔音設備,難認有故意或過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製造之聲響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且被告已採取隔音措施,難認有不法侵害居住安寧之故意或過失。
請求 1,80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5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樓上住戶長期製造噪音致其受有精神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酌警方查訪紀錄及原告提出之錄音檔,認為無法證明噪音源自被告住處,且未達客觀上不能忍受之程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噪音源自被告住處,且現有錄音證據無法證明音量已達客觀上超乎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難認被告構成侵權行為。
請求 15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上字第100號 2026-06-16
相鄰住戶主張鄰居自遷入後製造彈吉他、甩門、敲擊及水塔故障等噪音,侵害居住安寧,請求排除侵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勘驗錄音錄影檔後,認為無法辨識聲響來源,且環保局檢測未逾法定標準,難認構成不法侵害,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所提錄音錄影檔無法辨識聲響來源,且經環保局及警方現場查訪,未發現有逾越噪音管制標準之情事,難認被告有不法侵害居住安寧之行為。
請求 500,000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2026-06-05
原告主張鄰居被告長期製造噪音,侵害其居住安寧及健康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勘驗錄影後,認定多數聲響屬日常生活活動,且原告無法證明噪音逾越一般人忍受程度,亦無法證明身心症狀與被告行為具因果關係,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被告製造之聲響已達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之程度,且原告之身心症狀與被告行為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故請求無理由。
請求 334,750 元 → 准許 0 元
115年度壢小字第10號 2026-06-02
原告主張樓下住戶裝修房屋產生噪音與震動,導致其房屋地磚爆裂並被迫在外租屋,請求樓下住戶與管委會連帶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證明損害與施工間之因果關係,且噪音未達重大侵害程度,判決駁回。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地磚爆裂與被告施工間之因果關係,且施工噪音未達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原告請求無據。
請求 100,000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53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6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0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21%。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成功主張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製造噪音及惡臭之侵權行為,駁回原告之訴
鄰居間的噪音、異味糾紛,若淪為情緒性指控互告,往往陷入「你沒做的事,卻要不斷證明自己沒做」的消耗戰;黃柏榮律師建議噪音、異味爭議需符合客觀標準舉證,並隨時留存報警紀錄、對話與時間軸,才能在後續訴訟中站穩腳步。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53 則、 期間 2026-01-06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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