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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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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主張「損害」,卻拿不出單據
全部准許的案件占 31%,常見情境是房東無正當理由扣留押金、卻拿不出具體維修單據或估價證明,法院傾向全額判還承租人。
雙方各有部分主張,金額互抵
45% 案件是部分准許,中位數金額約 1.68 萬元,通常是房東確實有部分合理扣款(如水電費、部分耗損),法院依證據按比例核定。
承租人自身舉證不足
24% 案件全部駁回,常見於承租人提出的主張(如房屋瑕疵、房東違約)缺乏具體證據佐證,法院難以採信。
| 樣本數 | 109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15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101,699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19,10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70% |
| 原告勝訴率 | 78% |
依 109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109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17,519,406 元
請求 56,932,640 元 准許比例 31%
112年度重上字第524號 2026-04-15
承租人向農水署承租土地,卻逾越範圍於鄰近土地回填土石,經農水署終止租約並請求清運費用。承租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法院認定承租人確有違約及侵權行為,判決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給付清運費用。
法院認定:承租人逾越租約範圍於國有土地回填土石,違反租約並構成侵權行為,出租人終止租約合法。承租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遺產範圍內負擔清運回填土石之必要費用。
6,348,220 元
請求 6,348,22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北簡字第6057號 2026-01-22
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未善盡出租人義務,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租賃物,請求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未善盡出租人義務,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租賃物,准許原告部分請求。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525 元
請求 525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店小字第1515號 2026-02-09
原告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李祖台給付不當得利等費用,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管理費525元,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640 元
請求 860 元 准許比例 74%
113年度訴字第3249號 2026-03-06
原告郭子賢請求拆屋還地並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法院核定被告占用土地之每月租金為640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佔用土地有權源,駁回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但核定被告占用土地之每月租金為640元。
109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4年度嘉簡字第994號 2026-01-06
原告陳淑毓與被告劉俊宏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係,被告積欠租金且未騰空遷讓房屋,原告請求騰空遷讓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
請求 66,000 元 → 准許 66,000 元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2號 2026-01-23
原告張凱翔與被告戴貴妃之間因租賃契約提前終止產生爭議,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19,100元及其利息。
請求 157,300 元 → 准許 57,300 元
114年度中小字第4872號 2026-02-10
原告田亞龍主張被告謝耀元拒絕修繕房屋設備、擅自進入房屋、辱罵原告,請求退還半年租金及精神慰撫金,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
請求 200,0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法院全面駁回原告請求的常見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原告主張被告違約或應負賠償責任,但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因果關係或損害事實(約佔六成);二是原告欠缺訴訟權源或確認利益,例如非房屋所有權人或非租約實際出租人卻逕行起訴,導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遭駁回。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114年度湖簡字第1284號、114年度訴字第3408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拉開本批案件判賠金額差距的核心變數在於損害規模與責任範圍的認定。金額極高的案件多涉及商業廠房大面積違約、土地大範圍回填與清理或重大交易價值減損,且具備完整的修繕及鑑價單據;金額極低或獲賠零元的案件則往往因舉證不足、違約情節輕微或經抵銷後僅剩微小餘額。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58號、114年度店小字第1383號、112年度重上字第524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屬於常見的房客積欠租金、水電費或租期屆滿拒不搬遷,雙方對於欠費金額或押金扣抵爭執明確,且房東多能提出租約及催繳紀錄等基本證據,法院因而多判准部分積欠金額並命遷讓房屋,情節單純且賠償金額適中,與極端高額賠償或全面駁回的複雜案件形成對比。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5106號、115年度壢簡字第105號、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3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2號 2026-01-23
原告張凱翔與被告戴貴妃之間因租賃契約提前終止產生爭議,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19,1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提前終止租約應賠償一個月租金,被告應返還押租金餘額19,100元及其遲延利息。
請求 19,100 元 → 准許 19,100 元
115年度士小字第390號 2026-04-07
原告陳星憲與被告張書豪之間因房屋租賃契約產生糾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違約金及空置損害,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25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租金及違約金,但駁回空置損害請求。
請求 29,225 元 → 准許 18,425 元
114年度訴字第2300號 2026-04-29
原告邱依虹主張其為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與被告李晨希簽訂租賃契約,被告遲付租金並佔有房屋,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和電費。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遲付租金且佔有房屋,准許原告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和電費,並部分准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請求 21,993 元 → 准許 21,993 元
115年度北小字第147號 2026-02-24
原告朱恩儀主張被告劉瑞玲自111年7月10日起承租其房屋,每月租金22,000元,但被告積欠租金22,000元,且於114年7月9日租期屆滿後未再付款,也未將房屋返還。
法院認定: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法院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22,000元。
請求 22,000 元 → 准許 22,000 元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2026-04-30
原告劉進財主張被告吳哲陞未支付租金,租約到期後仍佔用房屋,要求被告騰空遷讓房屋並賠償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租約到期後未返還房屋,應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賠償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請求 16,000 元 → 准許 16,000 元
根據 109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15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19,10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109,806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7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7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78%。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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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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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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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承租人),成功主張出租人未配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及公安申報之協力義務,致出租人終止租約不合法,並駁回出租人請求遷讓房屋及賠償金之訴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09 則、 期間 2025-10-15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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