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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與上方「繼承」案例同一筆,與周雅文共同承辦)部分房地改採變價分割而非對造主張之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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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對分割方案有初步共識
本站樣本中聲請人獲准比例達 85%,多數案件是共有人間對「要分割」沒有異議,僅在分割方式(原物分配、變價分割)上有歧見,法院會綜合考量各共有人利益後裁定方案。
不動產無法實物分割(如單一建物)
當共有物是單一透天厝或難以實物分割的土地,法院通常傾向變價分割(拍賣分錢)或由部分共有人取得所有權、其他人受領價金補償。
共有人間有優先承買權爭議
分割方案確定後,其他共有人對於變賣或拍賣的部分通常有法定優先承買權,這會影響後續處分程序。
| 樣本數 | 176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96%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共有物分割訴訟中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有二:一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若在起訴時將已死亡之共有人列為被告,或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全體繼承人資料與當事人適格要件後,逾期仍未補正,致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約佔駁回案件的七成;二是部分案件因土地屬建物使用不可缺之範圍或受法令特殊限制,依法不能分割,導致原告請求遭法院整體駁回。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310號、113年度訴字第490號、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在金額差異方面,補償金額或找補金額高低取決於不動產的座落區位、面積大小與房地整體經濟價值。例如高額補償案涉及家族企業長期使用及高價值廠辦房地,雙方因依附程度高而產生數千萬元的龐大補償差距;相對地,部分案件僅涉及小面積土地或少數持分,其找補金額或訴訟費用負債僅有數千元或數萬元,差異主因在於標的物本身的市場鑑價及各共有人實際分配到的經濟效益多寡。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548號、114年度營簡字第719號、115年度重上字第12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中位數附近的典型分割共有物案件,多數屬於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但標的物本身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且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均依法補辦繼承登記。這類案件與金額極端的標的相比,不涉及龐大的廠辦企業依附利益或千萬元的鉅額找補,多由法院審酌土地使用現況、地形臨路條件及共有人意願後,採原物分配並輔以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的合理金錢找補來消滅共有關係。
參考案例:113年度訴字第384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113年度訴字第1350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2年度訴字第799號 2026-06-30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因部分共有人於訴訟中死亡,追加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法院審酌土地使用現況、共有人意願及分割方案之公平性,採納多數共有人同意之方案進行合併分割,並命各共有人依鑑定結果互為金錢補償。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土地使用現況、共有人意願及分割後土地之方正性,認採納多數共有人同意之方案較為公平,並依鑑定報告命價值較高者補償價值較低者,以符公平原則。
97年度訴字第322號 2026-06-26
兩造共有彰化縣某鄉鎮共27筆土地,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法院審酌土地使用現況、共有人意願及經濟效益,採原告方案進行合併分割,並由分得價值不均者互為金錢補償。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土地使用現況、共有人意願及整體經濟效益,認原告提出之合併分割方案最為公平合理,並依估價報告進行金錢補償以平衡各共有人利益。
114年度訴字第632號 2026-06-23
兩造共有多筆農牧用地,因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合併分割。法院審酌土地現況、經濟效用及共有人意願,採納原告提出之A方案進行合併分割,並命共有人間進行金錢補償。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況、經濟效用及共有人意願,認原告提出之A方案較能兼顧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及公平性,故判決依該方案分割並命金錢補償。
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2026-06-12
原告主張與被告共有系爭土地,因原共有人多人已死亡且未辦理繼承登記,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請求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法院准許繼承登記請求,並判決系爭土地採原物分配與變價分割併行方式。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系爭土地地形及現況,認原物分配與變價分割併行最符合全體共有人經濟利益,並命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
111年度訴字第514號 2026-06-10
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人陳素玉於訴訟中死亡,由李奕嫻繼承。法院審酌土地現況、聯外道路需求及建築法規,採納原告方案,並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法院認定:法院審酌系爭土地為住宅區,原告方案規劃之私設道路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能保存現有建物,較被告方案更具經濟效益與可行性,故採納原告方案。
根據 176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2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96%。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2 至 2026-06-30,共 176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被告
(與上方「繼承」案例同一筆,與周雅文共同承辦)部分房地改採變價分割而非對造主張之分別共有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共同承辦,同上方「繼承」案例)代理原告,變價分割方案獲法院採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76 則、 期間 2025-10-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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