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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李立勤共同承辦,同上方違約金酌減案例)代理原告,依保證人代位權成功請求 10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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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主債務人已無資力清償
本站樣本中 63% 案件是全部准許,准許比例中位數達 100%,多數是保證契約成立明確、主債務已屆清償期,債權人依約向保證人求償。
主張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的權利)
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可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求償保證人,這是保證人重要的抗辯工具。
人事保證,主張已終止或超過期限
人事保證(如員工職務保證)依法有最長 3 年期限,若保證期間已過或保證人已依法終止,可主張免責。
| 樣本數 | 82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1-07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734,526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732,174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100% |
| 原告勝訴率 | 95% |
依 82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82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131,142,161 元
請求 131,142,161 元 准許比例 100%
115年度重訴字第25號 2026-04-2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李謀典、張寶松、陳鐵道清償債務,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1,142,161元及利息、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未到場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1,142,161元及利息、違約金。
32,886,635 元
請求 47,373,598 元 准許比例 69%
112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2026-02-05
原告東昇營造建設有限公司主張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短缺向其借款,並由被告陳姿帆、何翰昇提供連帶保證。法院認定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借款及利息,並確認被告陳姿帆、何翰昇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1,775 元
請求 1,775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沙小字第680號 2025-11-14
被告蔡宗佑委託原告銀行代收外幣票據,並邀被告潘威霖、張光維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告先行墊付票款後,該票據遭退票,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票款及相關手續費,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美金1,775元及遲延利息。
法院認定:系爭契約約定託收票據遭退票時,申請人應返還墊付款項,並未違反公平原則。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30,000 元
請求 30,00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基簡字第1032號 2026-04-30
原告李其駿與被告簡小千簽訂一年期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原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房屋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簡小千於租期屆滿後無權佔有房屋,應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支付違約金,被告孔裕民為一般保證人。
82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訴字第194號 2026-04-07
原告紀淑薰為被告楊澐晨的借款提供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保證,因被告未清償借款,原告代為清償1,710,125元,請求被告給付代償金額及利息。
請求 1,710,125 元 → 准許 1,710,125 元
114年度訴字第299號 2026-04-28
原告甘琇甄請求被告李淑芳、洪顯陞、裕康藥局就謝昆爐對其借款負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判決部分支持。
請求 4,500,000 元 → 准許 1,000,000 元
114年度重上字第429號 2026-03-17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被訴請清償債務,涉及借款返還債權、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
請求 6,095,642 元 → 准許 6,095,642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在請求遭到法院駁回的案件中,最常見的原因包含兩大類:一是主債務契約或借款事實本身無法證明成立,導致保證責任失所附麗;二是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依法免除保證人責任。這兩類情形反映出保證契約對權利憑證與程序變更的要求相當嚴格。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11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114年度桃簡字第1190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批案件的判賠金額差距極大,最高可達上億元,最低僅數萬元。造成金額懸殊的關鍵在於主債務的性質與規模:金額高昂的案件多為企業向銀行進行鉅額融資或涉及複雜的商業契約債務,並由多方提供連帶保證;而金額較低的案件則多為個人就學貸款、醫療費用代墊或小額消費借貸,兩者在債務本金與商業規模上有顯著落差。
參考案例:115年度重訴字第25號、11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114年度南小字第1798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金額中位數水準的典型案件,通常金額落在大約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之間。這類案件多屬於企業日常營運貸款、中小企業週轉金或個人車貸,並由負責人或親友擔任連帶保證人。相較於動輒上億的企業融資極值,中位數案件的借貸關係與保證範圍相對單純,且多數具備明確的借據與銀行撥款紀錄,證據強度穩定且事實認定單純。
參考案例:115年度訴字第203號、115年度訴字第432號、115年度訴字第7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310號 2026-04-27
原告主張被告林詩雯即詩柏爾藥妝生活館及陳柏榕未依約償還借款,請求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法院認定:被告未到場,視為自認,原告請求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有理由,應予准許。
請求 732,174 元 → 准許 732,174 元
115年度訴字第432號 2026-04-30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湧、劉美亨未按期償還借款,請求連帶給付借款本金669,4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告獨傲國際創意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且被告王湧、劉美亨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請求 669,415 元 → 准許 669,415 元
115年度訴字第77號 2026-03-31
借款人向銀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並由另一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後因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銀行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請求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連帶清償剩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法院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且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等證據足以證明債權存在,故判決被告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請求 662,462 元 → 准許 662,462 元
115年度訴字第203號 2026-04-30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沈大為未依約償還就學貸款,要求沈大為及其父親沈忠義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償還本金63萬3,552元及利息、違約金。
法院認定:被告沈大為未依約償還借款,構成遲延債務,應支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沈忠義作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請求 633,552 元 → 准許 633,552 元
114年度訴字第3771號 2026-04-29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何妃容返還借貸款584,866元及其利息和違約金,林隆舜、陳聖典作為一般保證人。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何妃容之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林隆舜、陳聖典為一般保證人,判決被告何妃容應給付原告584,866元及其利息和違約金。
請求 584,866 元 → 准許 584,866 元
根據 82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1-07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732,174 元,半數案件落在 132,375 元至 4,219,468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10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10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95%。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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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李立勤共同承辦,同上方違約金酌減案例)代理原告,依保證人代位權成功請求 106 萬元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82 則、 期間 2025-11-07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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