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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和解並實際賠償,且被害人同意
本站樣本緩刑比例 41.9%,是本站刑事議題中偏高的一群。樣本中獲緩刑的案件有共同特徵:無前科、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被害人表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坦承但賠償未履行完畢或未獲諒解
136 則可解析刑期的案件中,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6 個月,而且第 25 與第 75 百分位都是 6 個月——代表刑度高度集中,不是落在一個寬區間。樣本中有被告雖已和解但未履行完畢且未獲諒解,仍判實刑。
併有其他犯罪(規避查緝、酒駕等)
樣本中有被告為規避毒品查緝而加速逃逸、過程中跨越槽化線逆向行駛撞傷騎士,法院認其罔顧他人安全而分論併罰。這類情形下和解對整體刑度的緩和效果明顯下降。
| 樣本數 | 178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2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6 個月 |
| 緩刑比例 | 49% |
| 原告勝訴率 | 10% |
依 136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178 則中 136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49%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40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法院在審理肇事逃逸案件時,若被告在案發後坦承犯行、未有重大前科,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或取得諒解,多數會給予緩刑宣告,此類特徵在獲得從輕處理的案件中佔有極高比例。此外,部分情節輕微、對車禍發生無過失但未留現場者,法院亦會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並給予自新機會。
參考案例: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69號、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34號、115年度交簡字第42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刑度輕重的主要差異在於被告的過往素行、犯後態度以及是否具有累犯身分。刑度較重的案例往往伴隨前科累累、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不符緩刑要件;反之,刑度較輕或獲緩刑的案例則具備犯後坦承、無前科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特徵。
參考案例:114年度交訴字第274號、115年度交訴字第1號、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97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刑度的典型案例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因合併考量其前科素行或其他法定要件而未宣告緩刑。這與極端輕判且獲緩刑的無前科和解案例,或極端重判且不具悔意並有累犯紀錄的案例形成明顯對比。
參考案例: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86號、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54號、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63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投交簡字第144號 2026-06-30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路口時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機車,致騎士受有左踝擦傷。被告未下車查看或報警,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院認定: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未留在現場施救或報警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尚佳,量處有期徒刑陸月。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28號 2026-06-30
被告駕駛汽車右轉時,未注意保持間隔,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致騎士受傷。被告未停車救護即駕車離去,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法院認定: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院認無執行刑罰之必要,宣告緩刑。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 2026-06-30
被告詹文駒無照駕駛貨車右轉時,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致騎士受傷,隨即逃離現場。被告郭閔盛為其雇主,為隱避詹文駒犯行,向警方謊稱自己為駕駛人而頂替之。兩人事後均自首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
法院認定: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顯有悔意,認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並命接受法治教育及付保護管束。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 2026-06-30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迴轉時,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致機車騎士受有頸部挫傷等傷害。被告未停留現場救護或報警,逕自駕車離去,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法院依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法院認定: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未施以救護或報警即離去,罔顧被害人安危,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予宣告緩刑。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31號 2026-06-29
被告騎乘機車追撞前方停等紅燈之被害人機車,致被害人受有左側手部挫傷。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或採取救護措施,逕自騎車離開現場,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院認定: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對傷者施以救護或報警即逕自離去,違背法律義務。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根據 178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2 至 2026-06-30,其中 136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6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6 至 6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49%。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78 則、 期間 2026-01-02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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