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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與告訴人間存在醫療糾紛,相關言行係處理糾紛而非惡害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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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惡害通知使人交付財物
本站樣本刑期中位數為 6 個月,多數落在 4 至 7 個月之間,構成要件核心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
僅為債務催討,未達恐嚇取財程度
若行為是催討本來就存在的合法債務,即使言詞強硬,法院可能認定屬債務催討行為而非恐嚇取財,這是常見的爭點。
獲判緩刑比例僅 8%,本站刑事類偏低
本類案件緩刑比例僅 8%,反映法院對財產性脅迫犯罪態度較嚴格,即使初犯也不易獲判緩刑。
| 樣本數 | 43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1-05 至 2026-04-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6 個月 |
| 緩刑比例 | 21% |
| 原告勝訴率 | 86% |
依 29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43 則中 29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21%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45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在恐嚇取財罪的量刑中,法院給予緩刑或較輕刑度的常見條件,主要包含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輕微,或是因自身精神狀況導致辨識能力減低而依法減刑的情況。部分個案因犯罪未遂或情節尚屬輕微而獲宣告緩刑或較低刑度。
參考案例:115年度簡字第1434號、115年度金簡字第59號、115年度簡字第77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罪刑度差距主要取決於犯罪手段的危害性與共犯結構。刑度較輕的案件多為幫助犯提供帳戶或電話門號,情節單純且處有期徒刑三至四月;而刑度較重或遭判處較長有期徒刑的案件,則涉及恐嚇取財未遂且伴隨組織討債、持槍恐嚇等加重手段,或是屬於累犯未獲和解,導致刑期顯著拉高。
參考案例: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114年度易字第268號、114年度易字第715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刑度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例多判處有期徒刑四至六月,多數屬於實行恐嚇取財未遂、持器械威脅但未實際取得財物,或僅涉及單一恐嚇行為的案件。相較之下,極端輕判的案件多屬幫助犯或具特殊減刑事由;極端重判的案件則具備累犯身份、持槍威脅或組織多人施壓等嚴重情節。
參考案例:115年度易字第117號、115年度投簡字第19號、115年度審簡字第412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審簡字第538號 2026-04-30
尤夢瑤因不滿黃○蓁與其胞弟有感情及金錢糾紛,以言詞及掌摑方式恫嚇黃○蓁,向其索討金錢,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黄○蓁为少年,对其实施恐吓取财未遂及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参月。
115年度簡字第77號 2026-04-30
卓婕希因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法院認定:被告卓婕希因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考慮其精神障礙減輕其刑。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2026-04-29
被告等人加入以恐嚇取財為手段的犯罪組織,進行竊盜、恐嚇取財及洗錢行為。
法院認定:被告等人加入以恐嚇取財為手段的犯罪組織,進行竊盜、恐嚇取財及洗錢行為,證據充分,被判處有罪。
114年度訴字第814號 2026-04-29
賴文龍、洪鎮元、李家銘、A04因加入犯罪組織,進行恐嚇取財及洗錢活動被判有罪。
法院認定:賴文龍、洪鎮元、李家銘、A04因加入犯罪組織,進行恐嚇取財及洗錢活動被判有罪。
115年度上訴字第376號 2026-04-29
鍾竣宇因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恐嚇取財罪,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對量刑部分提出異議。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被告雖有悔悟表現,但犯罪情狀仍需科刑,且不宜宣告緩刑,故維持原判決。
根據 43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1-05 至 2026-04-30,其中 29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6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4 至 7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21%。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4 位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與告訴人間存在醫療糾紛,相關言行係處理糾紛而非惡害通知,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無罪
本議題相關案例
代理被告,成功主張未包圍櫃檯、無兇器、無恫嚇舉動,且係表達醫療糾紛協商賠償之意,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或恐嚇取財,判決無罪
遇到扣車、扣物等方式施壓收費時,若對方言語帶有恐嚇意味,可能已觸犯恐嚇取財罪;黃柏榮律師建議第一時間保全對話、收據等證據,同步從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雙軌處理。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43 則、 期間 2026-01-05 至 2026-04-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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