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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樣本中最單純的勝訴型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時效完成,抵押權隨之消滅,法院判決塗銷。本站 106 則樣本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比例 87.7%,其中全部准許占 71.7%。若抵押權人已死亡,樣本中法院要求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塗銷,會影響時程。
債務人與第三人設定假抵押,債權人代位請求塗銷
樣本中原告為債務人的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將土地設定抵押給第三人但雙方並無實際債權債務關係。法院依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認定抵押權不成立,且該登記妨害債務人所有權,原告為保全債權得代位請求塗銷。
通謀虛偽的假買賣移轉
同類型還包含為規避債務而製造假買賣移轉房地。樣本中法院從交易條件與金流異常、對中途解約與贈與稅申報的說明前後矛盾,認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應予塗銷。
| 樣本數 | 106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3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88%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在請求塗銷抵押權遭駁回的案件中,最常見的原因為原告主張債務已全數清償或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但未能舉證推翻有效成立的借貸關係,導致法院認定抵押權仍具從屬性而有效存在;另一常見原因則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尚未屆滿,原告在無法定事由下無權任意終止契約並請求塗銷登記。
參考案例:11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115年度訴字第309號、113年度訴字第2727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在涉及金錢請求與抵押權擔保範圍的爭訟中,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當事人是否能提出明確的金流證明與借貸合意。金額較高的案件通常涉及複雜的多筆借款或具體工程款損害賠償請求,且經法院審理確認部分債權與必要費用確實存在;而金額為零或請求遭駁回的案件,多半是因為無法舉證證明實際交付借款或因擔保債權不存在而無法獲賠。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86號、113年度訴字第685號、114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處於中位數的典型案件多數為單純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或擔保債權罹於時效後,共有人或繼承人訴請塗銷登記。與極端案件相比,中位數案件通常事實明確、被告未到場爭執或債權時效與除斥期間計算清楚,不涉及複雜的詐欺指控或巨額損害賠償計算,因此法院多能直接依據抵押權從屬性與除斥期間規定判決原告勝訴。
參考案例: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115年度訴字第16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潮簡字第324號 2026-06-30
原告繼承取得土地,該土地上存有被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屆滿,且被告無法證明有擔保債權存在,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法院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擔保債權確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有債權存在,抵押權已失所附麗,原告請求塗銷登記為有理由。
115年度訴字第418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且抵押權人逾5年未實行,已歸於消滅,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登記。法院認定該抵押權確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准許塗銷登記之請求,惟駁回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請求。
法院認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逾15年時效,且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已消滅。原告請求塗銷登記為有理由,惟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債權本身未消滅,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請求則無理由。
115年度雄簡字第693號 2026-06-30
原告為不動產所有權人,該不動產前由訴外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屆滿,且被告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已消滅,原告請求塗銷登記。
法院認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且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已消滅,原告請求塗銷登記為有理由。
114年度上字第501號 2026-06-30
現所有權人主張前手與資產管理公司間之借貸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審未將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全體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程序有重大瑕疵,二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法院認定: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須以債權債務關係之全體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原審漏列借款人及保證人之繼承人,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護審級利益,應廢棄發回。
115年度訴字第242號 2026-06-30
原告於111年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共有權,發現土地上存有80年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83年屆滿,且擔保債權不存在。原告主張依抵押權從屬性請求塗銷登記,法院認定擔保債權已確定且不存在,判決准許塗銷。
法院認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屆滿,擔保債權不存在,依抵押權從屬性,抵押權應消滅,原告請求塗銷登記為有理由。
根據 106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3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88%。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0-03 至 2026-06-30,共 106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06 則、 期間 2025-10-03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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