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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勤員警施以強暴脅迫
本站樣本緩刑比例僅 4.2%,是本站刑事議題中最低的一群。95 則可解析刑期的案件,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4 個月,半數落在 3 至 6 個月。樣本中法院的量刑理由反覆出現「危害執勤員警人身安全」「蔑視公權力」這類表述。
犯後坦承並與員警達成調解
樣本中有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執法員警達成調解,量處拘役 55 日並宣告緩刑,但在 4.2% 的緩刑比例下這屬少數結果,不宜當成預設。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同一罪章也涵蓋將扣押物隱匿致行蹤不明(樣本中有被扣押的夾娃娃機被以不詳方式處理),與「對員警動手」的量刑考量不同,應分開評估。
| 樣本數 | 11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6-03-16 至 2026-05-2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 | 4 個月 |
| 緩刑比例 | 7% |
| 原告勝訴率 | 95% |
依 95 則有明確刑期的判決(樣本 110 則中 95 則可解析刑度),以有期徒刑月數四分位切分。
| 緩刑比例 | 7% |
|---|---|
| 罰金中位數 | 1,000 元 |
| 拘役天數中位數 | 40 天 |
緩刑、易科罰金的常見條件
在妨害公務案件中,法院若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與執法人員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且部分屬於初犯或因一時情緒失控情節較輕者,常給予緩刑宣告、較低天數之拘役或准予易科罰金,給予自新機會。
參考案例:114年度簡字第154號、115年度簡字第192號、114年度易字第1116號
拉開刑度差距的關鍵變數
刑度輕重的主要差異在於攻擊手段的危險性與犯罪行為的破壞程度。例如僅有言語辱罵或推擠的案件多判處拘役或低罰金;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執法人員、持空氣槍或意圖奪取警用槍枝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強暴手段,則被重判有期徒刑陸月。
參考案例:115年度中簡字第1032號、115年度簡字第1173號、115年度簡字第811號
跟中位數刑度案例的差異
刑度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為被告在遭警方盤查或處理糾紛時,因一時酒後情緒失控而徒手推擠、拉扯或攻擊執勤員警,造成輕微妨害公務。相較於僅動口辱罵的極端輕判案件或持武器衝撞等重判案件,此類案件通常處拘役三十日左右。
參考案例:115年度簡字第983號、115年度審簡字第144號、115年度易字第400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易字第91號 2026-05-20
被告因擅闖社區遭警勸離,竟於路旁伸手拉扯警員配槍,構成妨害公務罪。另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有持剪刀跟隨及拉扯被害人雨衣之行為,判決無罪。
法院認定:被告妨害公務犯行明確,依法論罪;恐嚇取財部分因證據不足,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諭知無罪。
115年度簡字第838號 2026-04-30
姚泳吉於115年2月26日,在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警員施以強暴並侮辱,妨害公務。
法院認定:被告對警員施以強暴並侮辱,妨害公務,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第140條之罪,從一重論處。
115年度簡字第164號 2026-04-30
被告曾喬暉因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法院認定:被告於警員執勤時,拒絕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並以言語侮辱警員,構成妨害公務執行罪及侮辱公務員罪,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115年度原簡字第26號 2026-04-30
被告林維傑酒後情緒不穩,進入派出所對警員施以強暴,推倒酒精消毒器,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法院認定:被告酒後情緒不穩,進入派出所對警員施以強暴,推倒酒精消毒器,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從一重罪處斷。
115年度審簡字第689號 2026-04-30
被告高文源因不滿警員在其住處樓下取締違規停車,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公務,被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法院認定:被告因不滿警員取締違規停車,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公務,構成妨害公務執行罪,考慮其認知及判斷能力較弱,量處拘役20日,緩刑2年。
根據 11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6-03-16 至 2026-05-20,其中 95 則可解析明確刑期),有期徒刑月數中位數為 4 個月,半數案件落在 3 至 6 個月之間。
統計範圍內獲判緩刑的比例為 7%。是否獲判緩刑取決於前科紀錄、犯後態度與和解狀況等具體因素。
本類案件罰金中位數為 1,000 元,實際金額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10 則、 期間 2026-03-16 至 2026-05-2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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