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高考及格
-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 銓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議題相關案例
(與黃柏榮、周雅文共同承辦)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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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存在明確瑕疵且能證明因果關係
本站樣本中僅 37% 案件獲准(含全部與部分),能獲准的案件關鍵在於能證明損害與商品之間具體的因果關係,且商品交付時即已存在瑕疵。
無法證明因果關係或未於合理期間檢查通知
全部駁回高達 63%,最常見原因是原告無法舉證損害與商品之間的因果關係,或未於受領商品後合理期間內檢查並通知瑕疵,錯失主張權利的時機。
契約標的價值影響賠償規模
本站樣本顯示判賠金額差距懸殊主要來自契約標的價值本身,標的價值越高,鑑定與賠償金額的落差也越大。
| 樣本數 | 11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0-01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400,000 元 |
| 准許金額中位數 | 0 元 |
| 准許比例中位數 | 0% |
| 原告勝訴率 | 38% |
依 110 則判決的准許金額四分位切分,每區間各佔四分之一案件。
從全部 110 則案件中各挑出金額前 2 名/後 2 名(來自完整統計,非抽樣近似值;「最低」僅計入原告仍勝訴的案件,全部駁回的案件另見下方判決結果分布)。
判賠金額最高
56,161,350 元
請求 56,161,350 元 准許比例 100%
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2025-11-18
原告向被告購買自動化輸送系統,因設備頻繁故障且無法達到全自動化製程要求,經鑑定確認多項設備存在瑕疵,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返還價金及利息,反訴部分駁回。
法院認定:系爭設備經鑑定確認多項核心功能異常,無法達成契約約定之全自動化製程,屬重大瑕疵。被告拒絕改善,原告解除契約合法,應負回復原狀義務。
29,388,914 元
請求 29,388,914 元 准許比例 100%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2026-01-30
原告趙富蕊主張被告旭懋石業有限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凶宅,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失。
法院認定:被告旭懋公司未告知原告系爭房屋為凶宅,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責任,應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失。
判賠金額最低(仍勝訴)
500 元
請求 600,500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2026-03-04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採購鏡面鋁基板,經加工後出貨予客戶,因客戶反映產品黑化問題並求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材料型號錯誤(混料),構成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賠付客戶之損失。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材料確有型號混用之瑕疵,但上訴人無法證明該瑕疵與產品黑化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僅判准依約定違約金條款給付部分款項。
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之材料雖有型號混用之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但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該瑕疵與產品黑化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故損害賠償請求無理由。僅依訂購單供方須知約定,判准違約金500美元。
9,894 元
請求 2,273,580 元 准許比例 0%
114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2026-03-31
王柏翔向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購買土地及房屋,發現土地遭鄰地占用,請求返還價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交付的土地有瑕疵,應減少價金並返還部分價金。
110 則案件中,並非都是「原告贏一半」——三種結果的實際比例:
各結果各挑一則代表性案例:
115年度板小字第1240號 2026-06-30
原告向被告購買木雕,被告保證重量為18公斤。原告取回後發現重量僅11.6公斤,且無法嗅得肖楠木香氣,主張商品瑕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2萬5,000元。法院認定被告確有保證重量之事實,且重量短少達36%,構成物之瑕疵,判決原告勝訴。
請求 50,000 元 → 准許 50,000 元
112年度訴字第977號 2026-01-30
原告林定霖請求被告王雲生及環創家居有限公司給付因增建工程漏水瑕疵所造成的修復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請求 854,273 元 → 准許 354,273 元
114年度訴字第564號 2026-06-24
原告向被告購買光波儀並參加課程,後因對顧客施作美白療程導致顧客燙傷,原告賠償顧客後,主張儀器瑕疵及被告恐嚇,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法院認定原告未依指示部位使用儀器,且被告言論屬合法權利行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請求 706,500 元 → 准許 0 元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本批案件中,原告敗訴最常見的原因可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約佔過半,多因消費者主張購買的車輛、家電或食品存在瑕疵,卻無法舉證該瑕疵在交付時即已存在,或是未能證明身體不適與食用商品間具因果關係。第二類則是怠於履行檢查與通知義務,或未在法定除斥期間內行使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
參考案例: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114年度重小字第3200號、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拉開判賠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標的物價值與損害範圍的舉證完整度。高額案件通常涉及大宗不動產交易中隱匿重大瑕疵或面積嚴重短少,或是企業規模的自動化設備核心功能完全失效,致使求償金額高達數千萬。反之,金額較低的案件多為單一零組件故障或微小安裝瑕疵,實際損害有限且舉證金額較低。
參考案例: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114年度中消小字第62號、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位於中位數附近的典型案件,多數屬於房屋滲漏水或局部裝潢與設備瑕疵爭議,原告通常能提出初步的修繕估價單或經鑑定證實部分瑕疵存在,因此法院多半會判准合理的修繕費用或部分減少價金。這與極端案件中動輒數千萬元的買賣契約解除,或因完全舉證不足而遭全面駁回的狀況形成強烈對比。
參考案例:112年度訴字第780號、114年度訴字第2315號、114年度上易字第83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2年度醫字第5號 2026-06-30
原告因膝關節疼痛於醫院接受截骨手術並植入骨板,術後骨板先後發生斷裂。原告主張醫療器材有安全性瑕疵,請求醫院與器材輸入商賠償醫療費及慰撫金。法院鑑定認為手術符合醫療常規,骨板斷裂係因原告自身骨質疏鬆及術後癒合不良導致金屬疲勞,非器材瑕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法院認定骨板斷裂係因病患自身骨質疏鬆及術後癒合不良,導致植入物長期承受過大負荷產生金屬疲勞,非器材本身設計或製造瑕疵,且醫療行為符合常規,被告無賠償責任。
請求 5,226,926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2026-06-30
原告駕駛車輛追撞前車,主張安全氣囊未作動致其受傷,依消保法及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法院認定被告非系爭車輛之設計、製造或銷售者,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應負企業經營者責任,故駁回其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為系爭車輛之設計、製造或銷售者,且未舉證被告有何違反安全性之過失,其請求無理由。
請求 7,941,266 元 → 准許 0 元
114年度訴字第564號 2026-06-24
原告向被告購買光波儀並參加課程,後因對顧客施作美白療程導致顧客燙傷,原告賠償顧客後,主張儀器瑕疵及被告恐嚇,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法院認定原告未依指示部位使用儀器,且被告言論屬合法權利行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儀器瑕疵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且原告將儀器使用於非建議部位,屬操作不當。另被告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屬合法權利行使,不構成恐嚇。
請求 106,500 元 → 准許 0 元
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2026-06-16
原告向被告訂購碳纖維造粒及造膜生產線,因設備試驗未能達到連續生產標準,原告於112年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法院認定系爭契約屬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原告於109年即已知悉瑕疵,卻遲至112年方主張解除契約,已逾民法第514條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故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系爭契約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原告於109年10月15日測試時即已發現瑕疵,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解除權應於發現瑕疵後1年內行使,原告遲至112年方主張解除,已逾除斥期間,契約未合法解除,請求返還價金無據。
請求 43,976,250 元 → 准許 0 元
113年度消字第17號 2026-05-29
原告購買被告進口及經銷之汽車,於停放時引擎室自燃引發火災,造成車輛及周邊財物損害。原告主張車輛有設計瑕疵,依消保法及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原告曾擅自改裝非原廠電器設備,非屬通常使用,且未能證明車輛出廠時具瑕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火災係因車輛通常使用所致,且原告擅自改裝非原廠電器設備,破壞原廠電路設計,難認符合通常使用範圍。被告已證明車輛通過安全審驗,無設計或製造瑕疵,故駁回原告請求。
請求 2,890,557 元 → 准許 0 元
根據 11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0-01 至 2026-06-30),准許金額中位數為 0 元,半數案件落在 0 元至 59,276 元之間。
本類案件的准許比例中位數為 0%,即法院平均約准許請求金額的 0%。實際比例受證據充分程度影響甚大。
統計範圍內,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比例為 38%。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與舉證品質。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2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10 則、 期間 2025-10-01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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