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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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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日已逾 3 年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時效為 3 年。本站樣本中有原告以本票發票日為 103 年 4 月、已逾 3 年為由行使時效抗辯,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這是樣本中最直接的勝訴路徑,也最容易自行先行檢查。
本票簽名不是本人所簽
票據真正性的舉證責任在持票人。樣本中法院比對原告當庭書寫的筆跡與本票簽名,認定書寫習慣與佈局結構明顯不同,且被告無法證明本票為真正,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借款被預扣利息,超過實際交付金額的部分
金錢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預扣的利息未實際交付即不成立借貸。樣本中有約定借款 380 萬元、實際交付僅 350 萬元,法院確認超逾 350 萬元本息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這是本站樣本中部分准許(27.4%)最常見的型態。
| 樣本數 | 190 則判決 |
|---|---|
| 資料期間 | 2025-11-25 至 2026-06-30 |
| 本頁最後更新 | 2026-10-10 |
| 原告勝訴率 | 67% |
全部駁回最常見的原因
原告敗訴的案件中,最常見的駁回原因約有兩種:第一類是原告主張本票遭到偽造或遭脅迫簽發,但無法提出筆跡鑑定等客觀證據來推翻票據的真正;第二類則是主張借款債務已經清償或雙方無原因關係,卻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金錢流向或推翻消費借貸的成立,導致法院依法維持票據效力而駁回請求。
參考案例:115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114年度板簡字第2571號、114年度屏簡字第376號
拉開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
本批案件中金額差距的關鍵變數在於金錢消費借貸的實際交付證據與預扣利息的計算。在爭訟金額極高的案件中,往往牽涉龐大廠房買賣或巨額借款的實際金流與違約金酌減爭議;而在金額較小的案件中,則多為幾萬元的高利貸、預扣手續費或違約金過高問題。法院會依據實際交付的本金與法定利率重新核算,將巧取利益或未實際交付的部分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參考案例: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114年度重簡字第2274號、115年度斗簡字第48號
跟中位數案例的差異
接近中位數的典型案例多半涉及中小額借款、分期付款擔保或委託代辦貸款衍生出的違約金與本票債權爭議。相較於動輒數千萬元的極端大額商業廠房或買賣糾紛,中位數案件通常雙方對於曾有金錢往來或簽署契約並不爭執,爭點往往聚焦於實際借款金額是否遭到預扣、利息計算是否合法,或是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需由法院依職權酌減。
參考案例:115年度中簡字第1110號、115年度板簡字第360號、114年度雄簡字第1777號
以下為摘錄案例,僅摘錄判決要旨,完整內容請依案號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
115年度訴字第97號 2026-06-30
原告主張遭子與當鋪業者詐騙,誤以為提供不動產擔保即可向銀行借款,遂簽發本票。被告為當鋪業者之資金調度對象,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惡意取得票據,且簽發時具行為能力,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且簽發本票時原告具備行為能力,依票據無因性原則,原告不得以與前手間之抗辯對抗執票人。
115年度訴字第493號 2026-06-29
被告持有面額62萬2000元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原告主張該本票非其簽發,且已罹於3年消滅時效。法院認定本票債權請求權已逾時效,原告得拒絕給付,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執該裁定強制執行。
法院認定:系爭本票到期日為91年3月20日,被告遲至114年方聲請本票裁定,已逾3年消滅時效。原告行使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禁止強制執行,均有理由。
115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2026-06-26
原告主張簽發本票係受脅迫,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受脅迫或詐欺之事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定:票據行為具獨立性,原告主張受脅迫簽發本票,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法院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故駁回其請求。
114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2026-06-26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購屋裝潢借款100萬元並簽發本票擔保,被上訴人則主張該本票無原因關係。法院認定上訴人無法證明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事實,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上訴人未能證明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且所提提款紀錄與證人證詞均不足以證明借款交付,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115年度南簡字第658號 2026-06-26
原告主張其遭人冒名簽發本票,被告持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因被告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主張,法院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定:被告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且被告未舉證證明本票為真正,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根據 190 則台灣法院判決(2025-11-25 至 2026-06-30),聲請人(或原告)全部或部分獲准的比例為 67%。實際結果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舉證。
本頁統計資料期間為 2025-11-25 至 2026-06-30,共 190 則判決,樣本數達到可對外公開統計的最低門檻。
依專長領域比對本議題,共 3 位
本頁數據由 LEXCORE AI LEGAL ENGINE 依台灣各級法院公開判決書統計產生,樣本為 190 則、 期間 2025-11-25 至 2026-06-30。 樣本篩選與金額認定方式請見統計方法論。 統計結果反映過往判決的整體分布,個案結果受具體事實、證據強度與法官心證影響,不必然落在上述區間。 本頁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如有具體法律需求,請洽專業律師或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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